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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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及其借鉴

江溯

2013-05-05 16:51:13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内容提要】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不法的影响,因为按照自我答责原理,每个人只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危险接受过失犯自我答责客观归责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被害人危险接受(Risikoubernahme),又称为被害人自冒危险、自担危险或者自陷危险,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1]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在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过失犯的认定中,除了个别罪名以外,⑴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这一因素是不予考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的“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事实及裁判理由如下:

2005年6月,被告人田玉富与其妻康滕青为违法生育第三胎而被本县板栗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带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实施结扎手术。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玉富为使其妻逃避结扎手术,而对计生工作人员谎称其妻要到指导站住院部三楼厕所洗澡。骗取计生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厕所里,被告人田玉富先用手掰开木窗户,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由于绳子在中途断裂,致使康滕青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玉富为帮助其妻康滕青逃避计划生育做结扎手术,用绳子将康捆住从高楼吊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其妻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玉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田玉富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三款规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田玉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且这种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的。本案中,田玉富夫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措施,冒险用绳索从楼上滑下,结果因绳索断裂造成田妻死亡。在这种冒险行为中,田玉富夫妇均存在共同的过失,即认为系上绳索可以从高楼安全下滑,不会造成损害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我国,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的罪过,因此,本案中的共同过失行为不能作为一

种刑法类型化的整体行为来评价,需单独评价田玉富夫妇的行为。就田玉富的行为而言,他应当预见到绳索可能发生断裂等危险但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其妻从三楼摔下,故可以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⑵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田玉富夫妇实施的是共同冒险行为,对于这种共同冒险行为,二人均存在过失,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在认定田玉富的刑事责任之时,却完全没有考虑作为被害人的康滕青的过失,而迳行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⑶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从案件事实来看,不可否认的是,被害人康滕青对于用绳从三楼滑下可能会造成死伤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但仍然决定冒险,最终在田玉富的共同作用下造成了自己死亡的结果,这种危险接受的行为是否对田玉富的刑事责任不具有任何影响?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为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二、被害人危险接受的两种类型

被害人的危险接受问题是从日本的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从日本判例上看,通常将被害人危险接受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同意他人的危害化,即被害人虽然认识到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具有侵害自己法益的危险,仍允许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因此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另一种类型是参与他人的自我危害化,即被害人实施使自己的法益陷入危险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其中,因此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形。”[2](p370)一般认为,同意他人的危害化的主要判例是“泥地赛车同乘者死亡案”;而参与他人的自我危害化的主要判例是“坂东三津五郎河豚中毒死亡案”。⑷

(一)同意他人的危害化:泥地赛车同乘者死亡案

初学赛车的被告人在有七年赛车经验的被害人的指导下,在没有铺装的泥土道路上练习赛车。在练习的过程中,被害人坐在车上指导被告人以其从未使用过的驾驶方法开车,由于高速驾驶减速不足,被告人失去对方向盘的控制,导致赛车在陡峭的下坡转弯处未能完全转弯,冲到防护栏的柱子上,柱子撞到被害人胸部,致其当场死亡。在此之前,类似的死亡事故在泥地赛车竞技史上还没有发生过。在本案中,法院指出,从性质上看,泥地赛车本身就包含着对身体产生重大伤害的危险,因此,被害人对于作为初学者的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是有所认识的。而且,作为同乘者的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指导,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控制赛车驾驶的危险。既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驾驶行为.表示认可,那么可以说被害人接受了该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本案中所造成的死伤结果,就不应当由被告人负责。此外,虽然被害人可能很难预见会发生死亡结果,但其对于作为事故直接原因的翻车和撞上防护栏等是有所预见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被害人接受了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由此,法院判定本案被告人无罪。⑸

(二)参与他人的自我危害化:坂东三津五郎河豚中毒死亡案

从京都府知事处得到处理河豚许可的被告人,向作为客人的歌舞伎演员坂东三津五郎提供了包含肝脏的河豚。被告人虽然知道河豚的肝脏含有大量毒素,但仍然向被害人提供河豚,被害人最终因河豚中毒而死亡,被告人因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被起诉。这个案件最初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对于河豚肝脏致人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从案情来看,虽然被告人认识到河豚的肝脏可能有毒,但在这一案件发生之前,被告人一直向客人提供含有肝脏的河豚,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而且,被告人在本案发生当天也向其他客人提供了含有肝脏的河豚,只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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