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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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

(试行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目录

1.总则

1.0.1示范工程总体目标与实施原则

1.0.2示范工程分类

1.0.3示范工程建设要求

1.0.4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1.0.5住宅性能认定要求

2.管理规定

2.0.1适用范围

2.0.2组织管理

3.示范工程功能要求

3.0.1一星级

3.0.2二星级

3.0.3三星级

4.示范工程技术要求

4.0.1系统结构

4.0.2系统功能

4.0.3系统硬件

4.0.4系统软件

5.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5.0.1安全防范子系统

5.0.2信息管理子系统

5.0.3信息网络子系统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示范工程总体目标与实施细则

为促进住宅建设的科技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建设部在总结“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自2000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其总体目标是:通过采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进行精密设计、优化集成、精心建设和工程示范提高住宅高、新技术的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以适应21世纪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

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原则如下:

1、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建设的要求;

2、应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3、示范工程的等级标准应与拟建住宅小区的定位及住宅性能的等级标准基本适应;

4、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应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同步进行;

5、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统一标准、规范;

6、示范工程的部品应采用集约化生产的相互匹配的产品、设备进行现场精密组装;

7、示范工程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提高工程优良品率,创优质工程;

8、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智能化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9、示范工程建设应推广、应用适度超前的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成套技术体系和设备体系;

10、示范工程建设应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国住宅信息设备、软件产业的发展。

1.0.2示范工程分类

为使不同类型、不同居住对象、不同建设标准的住宅小区,合理配置智能化系统建设,示范工程按其功能要求、技术含量、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为:一星级(普及型,符号★,下同)、二星级(提高型,符号★★,下同)、三星级(超前型,符号★★★,下同)三种类型。

1.0.3示范工程建设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应符合“文明居住环境"的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智能化成套集成技术,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物业管理水平。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住宅信息集成企业、产品与设备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发展新兴的住宅信息产业。

1.建立和完善住宅智能化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1)住宅智能化技术、产品、设备和通过优化集成后的成套设备的质量审验;

2)工程工业化、装配化作业的质量监控制度;

3)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制度。

2.实行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建设

1)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2)对住宅智能化工程实行材料、设备、产品集成化生产,发展我国住宅信息产业;3)实行智能化工程的工业化、装配化施工,减少现场加工。

3.智能化布线应符合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多介质和大网络等要求,达到布线简化,安装方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实现不同等级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住宅智能化技术系统。

4.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建设部正式推荐的住宅智能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5.提前做好住宅物业智能、化管理。示范工程在实施前应对未来物业智能化管理进行全面策划,在工程实施的适当时机超前介入, 做好工程竣工后物业智能化管理的一切准备工作。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确保物业智能化管理安全、准确、可靠

地运转。

6.建设三星级示范工程应将物业管理的智能化系统作为住宅现代信息集成建造系统(HI-CIMS)中的子系统,超前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总体目标中。

1.0.4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除遵守上述原则外,小区规划设计尚应符合建设“文明居住环境”总体目标和“五要一保” (即科技含量要确保、厨卫设备要配套、装修一次要完好、住房改革要兑现、物业管理要达标和标准灵活保适销)的实施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设计水平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1) 一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水平;

2) 二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良好水平;

3) 三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优秀水平。

2.工程综合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综合成果验收量化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合格标准;

2)二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良好标准;

3)三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优秀标准。

1.0.5住宅性能认定要求

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下简称性能认定)。性能认定必须执行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1999]21号文“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方法》等规定。并在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中贯彻。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级不得低于商品住宅性能认定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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