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城市供水条例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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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城市供水条例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城市供水条例》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本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消防用水及市政用水管理,奖励和处罚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人可三日无餐,不可一日无水”,水是任何物质都不可替代的重要的资源,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供水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城市的命脉,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城市供水水源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要使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吃到放心的食物。可见饮水安全问题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水源的选择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水源选择应作到:水量充沛,水质良好,实用经济。水量充沛指所选择的水源的产水量能满足城镇中远期发展建设的用水需要,要选好水源,首先要对城镇范围内降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流、存蓄、开发利用量等进行全面

调查,科学测算,找出区域内所有水源的产水量。水质良好,是指所选择水源的水质符合生产、生活用水的国家标准。要达到水质良好要求,首先要对水源水质进行全面抽样化验,并将水源的污染源作好调查研究,科学的预测出水源将来受污染的程度有多大,利用价值有多高,然后根据测评结果进行选择,在选择水源时,尽可能的利用现有水源,能改造的尽量改造,能转产的尽量转产,不可舍近求远,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

枣阳供水水源主要由北郊水库和刘桥水库,为了加强对水源的管理,枣阳供水总公司水质检测站,一直坚持按国家标准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要求定期采取水源水样进行化验检测,同时接受卫生防疫站的监督监测,从多年的检测数据表明,水源地的水质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未发现水源污染现象。

二、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枣阳市现有二座水厂,当时由中南设计院设计,根据枣阳当时的供水设施和供水状况做了较详细的调研和分析,对发展对策作了较全面的研究,提出的方案基本符合当时枣阳的总体规划,专家们对枣阳供水现状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提出了“远近结合,合理可行,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保障水质,增加水量”的指导原则,这样做既为

远期发展留下了余地,又为近期实施创造了条件,而且能解决现实急需,既满足城镇发展用水需求,又满足中远期发展需求。

三、城市供水经营

城市供水企业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供水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城市供水条例》对自来水水质提出了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负责检测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作好水质检测分析,记录工作,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供水设施是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必须确保安全完好,防止供水设施的外力破坏是供水部门一项重要职责,但是仅靠供水部门的专业人员巡视检

查,纠正是远远不够的,保护供水设施应当是全社会的责任,为此城市供水条例赋予了供水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义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件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但是近年来,由于《城市供水条例》宣传贯彻不力,供水管线、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影响到城市供水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某单位计划盖单元楼,在准备建设中,发现原按城建规划的自来水管线正好在他们准备建设的规划的楼房墙角下,当时,施工单位建设方也不通知供水总公司,就开始施工,供水总公司发觉后,即与之交涉,而对方照常施工,管网面临严重威胁,为此,供水总公司只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书面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按《条例》中有关条文规定通知建设方立即停工。《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由于行业法规的威慑力量起了作用,迫使建设单位停了工。

为此,供水部门呼吁,各类建设工地的施工组织者和施工人员要增强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进行挖掘施工前应到供水部门办理妨碍供水设施申请表,避免施工单位盲目挖掘,造成地下供水管网等设施破坏,邻近供水管网采用吊车等大型机械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要在供水管网上盖房,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使全社会逐步形成一个共同爱护,保护供水设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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