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的确定及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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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鉴于定金所独有的法律特性,不少交易当事人都愿意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虽然法律对定金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相应的数额。那么,应该怎么约定定金的数额呢?此外,在约定定金时当事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说。

一、怎么约定定金数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约定定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综上,是关于“怎么约定定金数额”以及“约定定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定金的法律材料,希望这些材料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一定的帮助。在这,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定金是有不同种类的,并且不同种类的定金,它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在适用定金前,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看下,就您的情况,应该适用哪种类型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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