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生之间侵权行为的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护责任
时, 法律首先推 定监护人有 过错 , 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 责任 ;
如果监 护人能够证 明 自己没 有过错 , 在我 国大陆可 以适 当
才能免除监护 人的替代责 任 就学校 与未成年学生 的关系
校应 当对相 对关 系人 的人身 安 承担必 要的 照顾 和保护 责任 , 监护人 和学校 的责任 划分应视 具体案件 而定 。对 于
未 成 年 学 生 之 间 的 侵 权 行 为造 成 的 损 害 , 校 应 当 为 自己 学
年 子女负有赡 养父母 的义务 。
学校与学 生之间 的法 律关系 , 主要是基 于教 育合同关
年学 生之间 因侵权 导致 人身或者财 产损 害 , 监护 人能甭 其
的法律 规定 中, 护人对未 成年人承担 监护责任 的时 间范 监 围, 是从未成 年人 生 到其 达到法定 的成人年龄 。学校 对
未成年学生 的保护 , 当贯 穿在教育教学 和 由学 校组织 的 应
免 除赔偿责任 ; 二是学校 应 对其 管理期 间发 生的学生 侵 权行 为承担 民事 责任。值得我 们研究和探讨 。
况, 酌情判 令监护人 给 予受害人适 当经济补 偿 。之所 以让 监护 人承担 比较严 格的 民事 责任 , 是因为未 成年人与 监护
第二 , 学校 不 因监护人 承担 责任 而完全免 责。在学校
没有尽 到制 止学生 侵权行 为 并保护 受害学 生权 利 的情况
下, 依据《 民法通则 》 规定仍 有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可 能 , 与学 人 之间一般是 基于血缘产 生的紧 密关 系 。 监护人尽 到抚育 年老丧失 劳动 能力时 , 根据我 围《 姻法》 婚 规定 , 成 校是否是学 生的 监护 人没有关 系。依据诚 实信用原 则 , 学 责 任后 ,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校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校园侵权行为,既要对侵权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园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处理校园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校园侵权案件的主体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校园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用篮球砸伤了同班同学。
经调查,该学生事先未对篮球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篮球弹跳时失控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言辞不当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伤害。
经调解,学校同意给予该教师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在教育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中学一名15岁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违反纪律,被班主任要求进行跑圈惩罚。
在跑圈过程中,该学生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1)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监管学生的行为,导致学生在跑圈过程中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 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1)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学生受伤。
(2)学校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学校应合理制定惩罚措施。
小学生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
⼩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学⽣⼀般是⽐较活泼的,并且安全意识会⽐较薄弱,⼩学⽣在课间打闹的⾏为是⽐较多的,如果发⽣意外的,有可能造成⼩学⽣受伤,那么⼩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有没有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学⽣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尽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1、特定时间在时间⽅⾯,应当以教育机构的⼯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
该类案件主要发⽣在教育机构组织进⾏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时间,⽐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在校期间所受到的⼈⾝损害,也应属于校园⼈⾝损害。
2、特定空间在空间⽅⾯,该类案件主要发⽣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
⽐如学⽣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损害。
3、特定原告校园⼈⾝损害案件中,学⽣是受害⼈。
如果学⽣没有死亡,则其本⼈是赔偿权利⼈,原告应当是⼈⾝权受到侵害的学⽣;在学⽣是未成年⼈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往往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六年级学生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划伤了小华的脸部。
事后,小华的家长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焦点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的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明的家长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华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2. 小明的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3. 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案件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严重影响了校园和谐稳定。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是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校园案件类型、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校园案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校园案件类型1. 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如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2. 学生与教师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侵犯学生隐私等。
3.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学校设施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4. 家长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纠纷案件:如学校收费不合理、学生教育质量问题、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等。
三、法律责任主体1. 学生:校园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校学生。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校园侵权案件,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家长: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1. 学生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严重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体罚、侮辱学生等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家长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学校中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侵权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甲同学(以下简称甲)与乙同学(以下简称乙)在课间休息时间,因争夺玩具而发生争执。
甲一时冲动,用铅笔将乙的眼睛划伤。
乙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甲的家长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甲的家长认为,甲的行为是在学校发生的,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分析1.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因过错侵害了乙同学的眼睛,构成侵权关系。
2.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之间的赔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甲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幼儿园儿童或者其他被教育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暴力行为。
”在本案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暴力行为。
(2)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甲、乙同学在争夺玩具时发生争执。
学校在此期间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如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等,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3)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学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
在本案中,若学校在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甲、乙同学的不当行为,导致事件发生,则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前很多校园也发⽣了侵权案件,学⽣可能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受到了伤害,学⽣的家长觉得学校没有保护好学⽣,也需要为此承担⼀部分的义务,要追究学校责任,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教育、管理学⽣等义务。
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教育、管理学⽣义务;2、及时报警、救助义务;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4、及时对学⽣⼼理疏导义务。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学校、幼⼉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成年⼈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的过错造成未成年⼈的⼈⾝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相互之间造成的⼈⾝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监护⼈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的原因造成未成年⼈⼈⾝损害的,应当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没有清偿能⼒或清偿能⼒不⾜,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追偿,法律未有明⽂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追偿为宜。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于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等行为。
对于在校园中盗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赔偿。
二、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校园内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依靠商标法进行维权。
例如,学校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肖像权法肖像权法保护个人的肖像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相关人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名誉权法名誉权法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的发生。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强调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治。
在校园中,网络侵权行为较为常见,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校园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抄袭他人的作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在教育过程中强调诚信,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休息和保健、劳动条件等。
在校园内,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相关的权益保障。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校园侵权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肖像权法、名誉权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劳动法等进行处理。
大学校园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大学校园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大学生在校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案例一:大学生校园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年级学生李某,在校园内的一次篮球比赛中,不慎将对方同学张某撞伤。
张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在比赛中只是不慎,并非故意伤害,且已支付了5000元作为慰问金,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在校园内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篮球比赛中不慎将张某撞伤,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李某已支付了5000元作为慰问金,是否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法规定确定。
”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慰问金的约定仅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李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文中对被诽谤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
被诽谤者发现后,要求该大学生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大学生拒绝删除文章,并认为自己的言论是个人观点,不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已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该大学生认为自己的言论是个人观点,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与学校的应对措施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与学校的应对措施校园霸凌是指校园内一种持续和有意的攻击、伤害、威胁或排斥行为,其目的是对受害者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校园霸凌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
在法律上,校园霸凌是一种违法行为。
依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霸凌属于侵权行为和治安案件,校园霸凌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未成年的校园霸凌者,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他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教育、矫正或辅导。
另外,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当校园霸凌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该及时介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肇事者做出适当的处罚和处理,同时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学校在应对校园霸凌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校园霸凌防治机制,包括明确校园霸凌的定义、认识、防范和处理流程等,让学生、教师和家长都清楚了解校园霸凌的危害性和如何应对。
其次,加强校园霸凌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和处理程序,确保所有校园霸凌事件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此外,开展校园霸凌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尊重和友善意识,增强学生的抵抗力,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另外,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家校协同机制,及时沟通和反馈校园霸凌事件,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最后,学校还可以邀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法律顾问等专家参与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和防范工作,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总而言之,校园霸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受害者和整个学校的教育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学校应该加强校园霸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学习环境。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环境中发生的,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法律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与保护措施。
以下将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总结。
一、知识产权侵权在校园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常见,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校园中的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教学材料或用于商业用途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 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违反该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 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时,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
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传播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否则将构成软件侵权。
二、人身权益侵权校园中的人身权益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人身伤害、人格侵权和隐私侵犯等方面。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刑法:刑法中针对人身伤害行为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如果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对他人实施人身伤害,将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法:根据民法中的人格权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如果在校园中对学生或教师进行辱骂、恶意诽谤等行为,将构成人格权侵权。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等教育场所内,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教职工之间,以欺压、侮辱、伤害、恐吓等方式进行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学校的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校园欺凌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性质1. 民事责任校园欺凌案件首先属于民事纠纷,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校园欺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可以对加害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学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加害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多次欺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处理1.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 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加害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加害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
3. 刑事诉讼对于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名誉侵权、肖像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以下是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名誉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对名誉权的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维护名誉权,对以婚姻关系为由对方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3.《关于限制广告中出现虚假、夸大、不当手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不得通过不实、夸大或其他不当手法使用他人或者某一类人代言或推荐广告。
二、肖像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可以独立使用的肖像,属于独立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
三、隐私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院落、室内,或者以窃听、摄影等方法侵入他人的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侵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对个人名誉、人身自由、婚姻家庭等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认定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认定
随着国家民法典的施行,校园侵权责任认定也迎来了新的规定。
校园侵权责任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
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必须予以严肃认真地对待。
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形,其中最常见的是学生
之间的侵权。
比如,在校园内进行暴力行为,对同学进行辱骂,散布
谣言,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侵害等。
此外,教职员工与学生之间的侵
权行为也是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范畴。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恰当的言
语和行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尊严构成威胁,需要得到相应的
认定和惩罚。
校园侵权责任认定,需要对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进行综合考虑,
包括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和影响、侵权人的错误和过错程度、行为的社
会危害程度等方面。
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当事人的
年龄、性别、文化背景和认知能力等。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注重事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慎重权衡每一项证据,确保认定结果具有可信
性和权威性。
对于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结果,应当尽可能地还原侵权事实和法
律规定,并按照构成的侵权行为加以惩罚。
在惩罚的过程中,需要考
虑到对侵权人的教育和改造,注重预防再次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校园侵权责任认定是维护学校校园文明建设、保护学
校师生合法权益和维护校园和谐氛围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法典的指导下,校园侵权责任认定的效率和公
正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
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
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
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义务教育侵权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小学,位于城乡结合部,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该校于2015年秋季开始招生,由于地理位置优越,教学质量较高,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学生前来就读。
然而,在2016年春季学期,该校发生了一起义务教育侵权纠纷案件。
二、案例经过2016年2月,A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因家庭原因突然转学到该校就读。
在入学时,张某未提交入学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A小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提供学籍证明,但张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未能提供。
学校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一次补办机会。
在补办期间,张某在课堂上多次违反纪律,扰乱教学秩序。
班主任多次进行教育,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
3月15日,张某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将同学推倒在地,造成对方受伤。
事发后,学校立即采取措施,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管教。
3月20日,受伤同学家长将A小学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A小学赔偿受伤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评析(一)义务教育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在义务教育侵权纠纷中的责任1.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A小学在张某入学时,未对其实施有效教育和管理,导致其违反纪律,扰乱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2.学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A小学在张某违反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其与同学发生争执,造成对方受伤。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王某诉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健康权案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高甲与原告王某在淄博某学校内上体育课时,高甲无故将王某的门牙打掉。
请求判令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高甲、高乙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高甲无故将原告打伤的事实,不予认可,事实是被告在遭到原告拍打并追逐的过程中,原告王某自行撞掉门牙。
事后被告已支付治疗费用4280元。
被告淄博某学校辩称:不是被告高甲无故打掉原告的门牙,是两个孩子在打闹时原告撞到篮球架磕掉的门牙,当时被告高甲承担了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承担。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甲均为被告淄博某学校同班同学。
在体育课预备时间,双方因玩笑、嬉闹,导致起哄追逐,被告高甲追逐原告王某,在追逐过程中,原告不慎碰到篮球架致门牙受伤,但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伤害事故系由被告高甲无故殴打所致。
关于治疗费用,原告第一次就医费用4280元(该费用被告已支付),第二次就医费用68元,第三次就医费用2168.20元,后续治疗费8600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7116.20元。
对上述医疗等费用双方无异议。
裁判结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高甲、高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2566.4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淄博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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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一、校园侵权行为概念界定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
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
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
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
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
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
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类型
要想比较明确地了解校园的侵权行为,从而认识其责任的承担,要求我们必须先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分类和整理,只有确定了类型才能,才能理清其中法律关系,进而找到责任承担的合理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和依据。
校园侵权行为的划分繁多,很难统一,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
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
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
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
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
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
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
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
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
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
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
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类型的分析和分类中,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权类型,这也是表明了校园侵权类型的复杂性。
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的不同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确定校园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形态。
侵权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确定。
四、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类型
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主要三个对应的大类:直接的责任形态和替代的责任形态;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双方的责任形态;单独的责任形态和共同的责任形态等多种责任形式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