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文件
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
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商务部培训中心是中国商务部内设机构,致力于提高商务部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培训效果,商务部培训中心通过颁布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商务部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的核心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心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
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培训主题、形式、内容等,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
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中心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处罚规定,以保证中心人员忠诚履职、公正执法。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计划》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的工作计划,统筹中心一年内的培训安排,包括在不同阶段的培训主题、形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
在制定计划时,中心将充分考虑部门内部干部的需要和客观条件,以此确保培训主题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该文件还明确了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以及中心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方面的要求。
三、《商务部培训中心讲师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讲师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讲师的身份和职责、任职条件、招聘程序、考核方式等,为中心选拔合适的讲师提供了依据。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讲师的培训时间、报酬、课件使用等管理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的管理,中心能够确保讲师的素质和专业性,并进一步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培训材料的管理制度,规定了材料的制作、审核、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并强调了培训材料的保密性和版权问题。
中心将定期评审培训材料的使用效果,并根据评审结果对材料进行修改和更新,以适应干部职工不断变化的培训需求和身心特点。
五、《商务部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了会计核算、费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了材料采购、培训费用报销等各项具体流程和业务。
中心将筛选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培训场所,并严格执行采购标准,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得到合理控制。
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商运发[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商务部关于“促消费”的若干意见(商运发[2007]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我国居民消费实现了较快增长。
“十五”以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实际增长11.4%,快于经济增长速度1.6个百分点。
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年均增长7%,远远高于世界2.4%的平均水平。
但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比例关系不协调,我国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目前只有51%左右,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仍然偏弱。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促消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努力保持和扩大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消费需求。
2007年商务领域“促消费”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商务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流通促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安全消费、循环消费和持续消费的功能,以培育农村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通过完善流通网络,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改善消费环境,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大力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一、准确判断消费状况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城乡、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消费差别较大。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消费特点、消费结构、消费方式、消费习俗、消费设施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影响居民消费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及时掌握消费发展变化的特点、问题和趋势。
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收入群体,研究提出扩大消费的具体措施,确定不同阶段扩大消费的工作重点和方式。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商务部文件
商务部文件商产发[2007]39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文件
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文件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这个文件可重要咯,因为它说的都是关于我们生活中最重要、最需要的东西的供应情况。
比如说大米、面粉、食用油这些我们每天都要吃的东西,还有肥皂、牙膏、纸巾这些生活用品。
文件里说,政府会盯着这些东西,确保供应充足,让大家可以随时买到需要的东西。
怎么做的呢?首先,商务部会组织相关部门、各地政府以及企业,共同来研究这些必需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看哪里可能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就会立即想办法解决。
比如,如果某种农产品今年收成不太好,存货就会减少,商务部就会让其他地方多生产一些补充。
或者,如果运输受阻,车辆无法及时把货物送到商店,政府就会想办法帮忙疏通运输线路。
文件还说,政府会跟超市、菜市场等销售渠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货品供应状况。
一旦发现哪种商品货架上所剩无几,就会立即组织生产和运输,确保很快就能重新补货上架。
除此之外,文件还提到了储备这篇2亲爱的小朋友们,大家好啊!我是小明,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你们知道生活必需品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有多重要吗?比如说米、面、油、蛋、菜这些吃的东西,还有清洁用品、纸巾、肥皂等日常用品,如果缺少这些东西,我们的生活会变得非常不方便。
为了让大家能够随时买到这些必需品,国家的商务部门可是操心了。
他们专门制定了一个大大的"工作文件",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必需品永远都有足够的供应。
首先呢,商务部的叔叔阿姨们要像"超级老板"一样,召集米、面、油等这些必需品的厂家开会,了解他们现在有多少存货,接下来能生产多少。
如果存货或生产量不够,商务部就会指导工厂多生产一些。
其次,商务部还会建议政府多给这些生产商务部一些优惠政策和补贴,比如减免一些税费,让他们卖得更便宜。
这样一来,大家就更容易买到便宜的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了。
再有,商务部也要管理好物流运输,比如多开更多的火车货运线路,改善公路条件,让这些必需品从工厂运到城乡各地更快更方便。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工作文件,这几个字听起来是不是特别高大上,特别严肃正经?但您别急,且听我跟您唠唠我对这方面的一些亲身观察和体验。
我有个朋友叫老张,他一直怀揣着创业的梦想。
有一天,他兴冲冲地跑来跟我说,他看中了一个商业特许经营的项目,觉得这是他实现财富自由的绝佳机会。
我当时听得云里雾里,啥是商业特许经营啊?为了搞清楚这玩意儿,我也跟着老张一起研究了起来。
这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就说这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吧,那里面对于特许经营的规范和要求,细致得让人咋舌。
比如说,特许人得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得有提供持续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
这可不像我们平时摆个地摊儿,随便弄弄就行。
老张看中的那个项目,说是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
我们按照文件里的要求一项一项去对照核实。
先看他们的经营模式,是不是真的经过了市场的检验,是不是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参考。
然后又去了解他们给加盟商提供的支持,是不是像宣传的那样全方位、无死角。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品牌把自己吹得天花乱坠,但实际上根本不符合商务部文件里的标准。
有的说会给你派专业的店长驻店指导,结果一细问,所谓的专业店长就是只培训了几天的新手;有的承诺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材料供应,可一查他们的供应链,漏洞百出,根本没法保证稳定。
再说说文件里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吧。
这可太重要了!特许人得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收费标准等等。
有一次,我们碰到一个品牌,在招商的时候对费用含糊其辞,只说个大概的数字,等到真正要签合同了,这儿冒出一项收费,那儿又多出一笔开支,让人防不胜防。
还有啊,文件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也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经营的期限、区域、费用,以及特许人的支持和被特许人的义务等等。
老张差点就因为合同的事儿吃了大亏。
有个品牌给他的合同里,对于经营期限的规定模棱两可,也没说清楚到期后续约的条件和费用,这要是不注意签了,以后指不定有多少麻烦呢。
商务部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
商务部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乡村振兴正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关注点,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取
得丰硕成绩的基础,乡村振兴更是促进农民贫困脱贫和农业现代化建
设的实践,正极大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探索实践。
为积极探索乡
村振兴的发展道路,建设更加美好的乡村,更好地为农民谋福利,商
务部特出台《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促进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劳务出国活动,积极推进劳务出国与可持续发展。
商务部制定了《劳务出国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规范劳务出国过
程中与农民乡村振兴息息相关的内容,推动乡村振兴。
二是加强劳务出国教育培训,为乡村振兴发挥更大作用。
劳务出
国人员要在技能培训基础上进行专业培训,充分了解当地情况,提升
专业技能,确保外派团队在出国的工作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同时,主
办方应当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派出团队中存在的问题,确
保出国劳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度假。
三是全面推进劳务出国政策,更好为乡村振兴服务。
商务部及时
遴选专家及落实政策,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及与国际劳务市场密切
合作,制定出台完善的进口劳务管理制度,及时为劳务出国提供全面服务。
四是为劳务出国提供专业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大对劳务出国的宣传推介力度,保障农民乡村振兴的可持续社会发展。
《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是海外劳务对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农民出国劳务利用海外资源,不断提高农民技能,获取更多丰厚收入,也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建设,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持续发展。
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文件
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文件篇1:哎呀,你知道吗?商务部最近出了个文件,是关于我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的!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但其实啊,就像我们的书包一样,里面装满了我们每天需要的东西,比如吃的、喝的、用的,都是我们离不开的宝贝!小明:“小华,你听说了吗?商务部出了个文件,说是要保障我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呢!”小华:“真的吗?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不用担心超市里的东西会突然没有了?”小明:“对啊对啊,就像我们的零食抽屉,总是满满的,想吃什么就有什么!”小华:“哇,那真是太棒了!可是,小明,你懂不懂这个文件到底说了些什么呢?”小明:“嗯,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我觉得,就像我们的妈妈一样,总是提前准备好我们爱吃的饭菜,商务部就是那个‘大妈妈’,帮我们准备着生活必需品,让我们不用担心。
”小华:“哈哈,‘大妈妈’这个比喻好有趣!那你说,这个文件是不是就像我们的作业清单,告诉我们需要准备什么?”小明:“没错!这个文件就像是我们的作业清单,告诉我们商务部会怎么做,比如他们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就像我们关注天气预报一样,提前知道会不会下雨,然后做好准备。
”小华:“那他们怎么保证我们能买到新鲜蔬菜和水果呢?”小明:“这个嘛,他们就像是我们的园丁,会确保我们的‘菜园子’里有足够的蔬菜和水果。
他们会加强产销衔接,让农民伯伯种的菜能及时送到我们的餐桌上。
”小华:“哇,听起来好像我们的菜园子永远不会空呢!”小明:“是啊,而且他们还会像我们的保安叔叔一样,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不让坏东西混进来。
”小华:“那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天气不好,他们怎么办?””小明:“这个文件里说,他们会启动应急预案,就像我们遇到突然的考试,老师会给我们额外的时间准备一样,他们会提前准备好,确保我们不会因为特殊情况而买不到东西。
”小华:“哇,这样我们就可以安心啦!商务部真是我们的‘大妈妈’,什么都帮我们想到了!”小明:“对啊,所以啊,我们不用担心,只要好好学习,商务部会帮我们搞定其他的!”小华:“哈哈,那我们今天就去买点好吃的,庆祝一下我们的‘大妈妈’这么给力!”小明:“好主意!走吧,小华,让我们的‘大妈妈’也看看,我们是多么快乐和满足!”就这样,小明和小华手拉手,蹦蹦跳跳地去了超市,心里充满了对商务部“大妈妈”的感激和信任。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商贸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联系人:褚昆江南联系电话:65197424 65197735传真:65197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
录(2024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64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一)取消“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
关于商业特许工作,我谨代表商务部,向各位通报如下事项:
1. 近期,我部针对商业特许领域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特许审批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个别商业特许企业超范围经营、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部决定从下月起,对全国范围内的商业特许企业开展全面的专项整治。
本次整治将重点检查企业的特许合同、收费标准、经营范围等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特许经营的行为。
3.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特许领域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特许资格等行政处罚。
4. 各相关企业务必按规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乱收费。
希望广大特许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通报,请各位予以关注并转告各地区、各部门。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部咨询。
商务部
2022年X月X日。
中国商务部关于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的相关文件
中国商务部关于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的相关文件摘要:一、引言二、预拌粉的定义和用途三、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的原因四、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五、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商务部针对预拌粉的销售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点强调了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文件内容,分析这一规定的背景及重要性。
二、预拌粉的定义和用途预拌粉,是指已经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好了的、可以直接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粉。
它包括了各种食品添加剂、香精、色素等,广泛应用于糕点、面点、饮料等食品生产领域。
三、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的原因1.产品质量:预拌粉是一种高精度、高纯度的食品原料,其成分和比例都有严格的要求。
分装过程中可能引入杂质,影响产品质量。
2.食品安全:分装过程中可能造成预拌粉的二次污染,增加食品安全风险。
3.生产管理:预拌粉的销售和购买需要严格控制,以防止不法分子将其用于非法生产活动。
四、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预拌粉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商务部等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规定分装销售预拌粉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预拌粉的企业,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六、总结与建议预拌粉不能分装销售的规定,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市场秩序。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产品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六章评标结果质疑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13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二○○七年十月十日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三十七条 因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六个月到一年的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三十条 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第五章评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第二十一条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五)质疑处理结果。如该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则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经核实,投标文件有关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投标人或制造商名称。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子以公布。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主管部门公布的质疑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五条 招标网设立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
(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
(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
(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商 务 部 文 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