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遇 民可支配收入计
元和本人生前 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元。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根据
审 鄂人[2008]21号文件规定,为本人生前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
元。
核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
元。
部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和鄂人发[2009]17号文件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
注:此表填写一式五份。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死者 姓名
பைடு நூலகம்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社会保障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退休(职)时间
生前最后一个月 基本工资或
基本退休费标准
配偶 姓名
姓名 性别
职务
元
其 中
级别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元 死亡时间
元 死亡原因
非因公( ) 因 公( )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有无收入 来源
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出生年月
与死者 关系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点
备注
主
管 部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门
意
(盖章)
见
年月日
1.丧葬费。根据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 5000 元;
待
2.一次性抚恤金(选填)。对于机关人员,根据鄂民政发[2012]6号文件规定,为 倍上年度城镇居
门 属 人,从 年 月起发给每人每月 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社
保
经核定,将从死亡的下月(
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核定表
填报单位:
(印章)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姓名
人员类型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死亡类型
个人编码
丧葬费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2519元
抚恤金
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计发月数
计:
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39251元 计发年数
计:
合计
元
主管部门意见:
人社部门意见:
(印章) 年月
根据民发(2011)192号及营人社[2017]68
号文件规定, 同意从
年月
起,一次性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元。日 Nhomakorabea年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处(科)负责人:
经 手 人:
联 系 电 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人社局、财政局、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2.人员类型为在职、退休、离休、提前退休 3.死亡类型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010-05-10 19:39:21)标签:分类: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国办发(2003)93号
人员
鄂人薪(93)10号文
鄂人薪(2003)17号
国发(93)79号文
鄂人薪(2005)26号
国发(95)32号文
鄂人(2006)19号
鄂人薪(97)222号文
小计
参加工改后人员
职务、岗位等级工资
鄂人函(99)135号
技术等级工资
国办发(2001)14号
级别工资
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经审批同意发给丧葬费5000元;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 个月基本工资计发元。
年 月 日
国办发(2001)70号
基础工资
鄂人薪(2001)79号
工龄工资
国办发(2003)93号
津贴或奖金
鄂人薪(2003)17号
教护龄津贴
鄂人薪(2005)26号
国发(95)32号文
鄂人(2006)19号
鄂人薪(97)222号
国办发(99)78号文
小计
应发一次性服务金金额:计发基数元× (个月)= 元
单位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姓名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丧葬方式
单位
离退休时间
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
元
工改前离退休
标准或基础职务工资
国办发(99)78号文
工龄津贴
鄂人函(99)135号文
教护龄津贴
国办发(2001)14号
85年工改前离37退32元
国办发(2001)7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 n/C n-1+ X n-1/C 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 n、X 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 n-1、C 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2日)重新发布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社保发[1997]32号1997年10月15日)
各区从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一、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这意味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基于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职工死亡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部分资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旨在帮助职工家庭应对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以上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附件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以上项目填写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经办人:申报日期:年月日本页第页,共页填写说明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新增、转入、转出、暂停、恢复、补缴、退费、终止及其他业务时填写使用。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4.个人状态:申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工作状态,分为“在职”、“退休”。
参保人员为在职工作人员的,在个人状态中选择“在职”;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在个人状态中选择“退休”。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申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上内容一致。
7.申报项目:选择办理具体社会保险业务的项目名称。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的,选择“转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选择“转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的,选择“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恢复业务的,选择“恢复”;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选择“补缴”;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费业务的,选择“退费”;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时,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的,选择“终止”;办理上述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业务的,选择其他,并在“备注”栏中填写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8.起止年月:办理“新增”、“恢复”业务的,填写对应的起始年月;办理“暂停”、“终止”业务的,填写对应的停止年月;办理转入、转出业务的,该项不填写;办理“补缴”业务的,填写需补缴期间的起止年月,如补缴期间有间断或补缴期间跨年度的,需分别填列。
办理“退费”业务的,需填写退费期间的起止年月,如退费期间有间断的,需分别填列。
9.工资:办理在职“新增”的,该栏目填写当年度起薪当月工资;办理“补缴”、“恢复”业务的,该栏目填写对应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办理在职“转入”、“转出”、“暂停”、“终止”、“退费”等业务的,该栏不填写。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BSZN-000000-2017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云南省社会保险局2017年7月1日发布一、受理范围适用于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权益的业务(转移接续业务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1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
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9号)。
13.《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6〕5号)。
山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流程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顾亮
一、待遇计发文件依据 二、经办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计发办法
一、待遇计发文件依据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 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 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保底限高,老办法保底(临时养老金的算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等对应的退 休补贴标准 C:晋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 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满35年90%,30-35年85%,20-30年80%,10-20年70%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 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 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 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 列支
8、退休待遇申领的填写
三、计发办法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平稳过渡 重点介绍中人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4-15 09:49:23查看( 33 ) / 评论( 1 ) / 评分( 0 / 0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对象文件依据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 .父(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 .弟妹(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年未满16 周岁,或者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1980]34 号民发[1980]5 号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1990]16 号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1992]13 号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1 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1995]108 号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1980]184 号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1963] 生活字第466 号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标准(元/ 月)文件依据执行时间农业人口:230 元/ 月陕人发【2008 】171 号2008.8.15非农业人口:280 元/ 月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