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传[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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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冀发改
传[2013]36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传[2013]3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3〕3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08号)精神,决定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880元调整为8980元,每吨提高10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070元调整为8165元,每吨提高9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
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25元和78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
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元和7410元。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规定,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仍为0.024元/人.公里。
八、其他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
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
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
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表:
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2013年6月21日24时起执行)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