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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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环境卫生学监测报告包括: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监测。
1.每月对重点科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产房、婴儿沐浴室、母婴室、新生儿病房、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环境卫生学监测一次。
2.对普通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科室每月监测一次,院感科每季度抽查监测一次。
3.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4.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0-1995)。
4.1 I类环境卫生学标准(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空气≤10cfu/m ³,物体表面≤5cfu/cm²,医护人员的手≤5cfu/cm²。
4.2 Ⅱ类环境:(普通手术室、产房、早产儿室、新生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空气≤200cfu/m³,物体表面≤5cfu/cm²,医护人员手≤5cfu/cm²。
4.3 Ⅲ类环境(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抢救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空气≤500cfu/m³,物体表面≤10cfu/cm²,医护人员手≤10cfu/cm²。
4.4 Ⅳ类环境:(传染科及病房)物体表面≤15cfu/cm2²,医护人员≤
15cfucm2²。
以上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