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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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案例
一、托收
案例某公司于4月9日开出见票30天的远期汇票一张(D/P),连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客户收款,国外代收银行于4月19日向客户提示汇票,客户于当日办妥承兑手续。问国外客户应在什么时候付清货款,什么时候取得单据?
这是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出口商开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予以承兑。进口尚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清货款,然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所以应在5月19日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付清货款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案例: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
(1)D/P见票30天。
(2)D/A见票30天。
(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
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了除付款以外的各项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
(1)国外客户应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D/P见票30天”是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2)国外客户在8月1日即可取得货运单据。“D/A见票30天”是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3)国外客户在8月1日即可取得货运单据。“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是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案例.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案例.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
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二、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特点
案例:有一笔出口业务,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问: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船、货物已经齐备的情况下,当付款方式为托收时,是否可以装运货物出口?
(2)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船、货物已经齐备的情况下,当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但尚未收到国外来证时,是否可以装运货物出口?
(1)可以装运货物出口。
(2)应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证内的条款无误后,才能将货物装运出口。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商人洽谈一笔业务,以电报成交,随后双方签订出口合同,问: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这笔交易是否生效?
(2)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公司按规定将货物装出,在向国外收取货款时,银行(国内和国外银行)是以合同还是以信用证作为付款的主要依据?
(1)虽然没有签订合同,由于已经成交,这笔交易仍然有效。
(2)在收取货款时,银行(国内和国外银行)以信用证为主要依据。进口人与出口人的关系虽是根据买卖合同确立的,出口人与银行(国内和国外银行)的关系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
案例香港A公司向美B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在合同中美国公司要求香港公司出具原产地证明书,但美国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却遗漏了这一条。香港公司办理议付时没有出具原产地证明书,香港银行议付了货款。美国公司对香港银行提出异议。问美国公司是否有理由?
美国公司只能付款赎单,无法以合同对银行提出议异。所以我们在申请开证时,一定要注意主要内容与合同一致,否则只能象美国公司那样吃哑吧亏了。
案例某开证银行按照它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各项单据后,已付款给受益人。但在进口人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进口人立即要求开证银行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问开证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不要。理由:按《统一惯例》,开证行虽然有审单的责任,但仅限于单证表面是否相符。
对单据的真伪、法律效率等一概不负责任。该案例的纠纷只能由进口人根据合同、运输单据向出口人、承运人提出索赔,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信用证的传递
案例:某出口公司直接收到国外客户(或国外银行)用航空挂号寄来的信用证一份。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应将来证交给出口地银行核对印鉴,了解开征行的资信情况,并审核证内条款,再决定是否可以接受。如开征行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还应由我方银行去函通知开征行:以后应通过银行来办理信用证的传递手续。
(四)信用证的形式和种类
案例:有一电报开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在电文中并未申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受益人按照电开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付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但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来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本与邮寄文本不符拒付,议付行又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回电也以“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付。问开证行有无理由?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按《统一惯例》,开证行用电报委托另一银行通知信用证,并且以邮寄正本为有效信用证的,电文中必须说明。并且将邮寄本和以后的任何修改书经该通知行送交受益人。否则该电报即作为有效信用证。
案例:在船,货俱备的情况下,经卖方催证后,收到买方开来的电开信用证,但证内未载明:“Operative Instrument”(有效电开)字样,也未注明“Full details to follow”(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这时船期紧迫,怎么办?
审查,只要条款齐全,符合合同规定,就可凭以装船,议付。理由: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电讯传递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件;则电讯传递将被认为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件,毋需再寄证实书。
案例: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该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但在未将单据交当地银行议付前,突然接到开征行的通知说开证人已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仍然可以向开证行索取货款。因为开证人的倒闭是开证行与开证人之间的事情。按信用证规定,只要出口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就必须支付货款。
案例:有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