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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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青民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08—2020—0013

青民发〔2020〕110号各市(州)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精神,规范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10日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字〔2018〕30号)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街道商会,是指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发起组建,以该乡镇、街道命名,依法登记的联合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在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一个乡镇、街道只能成立一个乡镇、街道商会。

第四条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内。

第五条本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乡镇、街道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联是乡镇、街道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第六条县级工商联主要履行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二)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大力支持商会发展力度,为商会发展提供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帮助,促进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对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备案和履职考核,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

(四)履行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和业务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商会登记前置审查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审查把关,加强对乡镇、街道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

(五)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进行整改;

(六)组织指导商会清算工作;

(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履行法人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处罚等职责,做好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乡镇、街道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第十条设立乡镇、街道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家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起,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受到党纪等处分,企业法人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为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入会;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商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履行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

(三)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引导会员贯彻新发展理念,为会员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学习交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四)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制订并负责实施商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双百”精准扶贫等行动;

(六)承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摊派;

(三)利用乡镇、街道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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