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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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维权程序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维权程序
一、患者的诉前准备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首先,证据(主要指病历,其它还有相关物证,如药物,血液等)的固定是关键。为了防止医务人员修改病历资料掩饰错误,患方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手续,依正当程序复印医嘱单,入院记录等,同时与院方一道,共同封存其余不允许复印的资料(主要指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其亲属提出上述要求时,应提供其与患者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如缺少该合法证明,最好不要冒失地提出要求,因为医院可依法拒绝你的要求而赢得时间。(赢
得时间后,就有可能会出现医院方面涂改、伪造病例的事件。)
其次,在拿到相关病历资料以后应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分析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否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分析只能交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完成。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则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正确的评估结论可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而盲目地挑起纠纷或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做好了上面所说的,以后的事就容易得多了。
二、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主要由本省、本市的专家组成,他们与当事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往往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业保护是公认的不争事实。不仅如此,以患者贫乏的医学知识更难以应对对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辩,使鉴定委员会更容易采信对方的主张。这样一来,患者若想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还确实不容易。然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已赋于鉴定结论在事故处理中的终极权威的地位(虽然它并不能逃避司法审查),因此,鉴定结论的失利是患者维权失败的关键因素。面对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委托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介入鉴定,以弥补患者在鉴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事故鉴定是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较量,也是最关键的战役,此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远大于此后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如此战役失利,则在以后的诉讼中,即使付出百倍的努力也难以保证能够挽回。
而此时精通医学的律师就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发挥其独有的优势了。他可以直击对方要害,消除对方的优势地位,直接影响鉴定委员会,促使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三、诉讼中的补救
如果在医疗技术鉴定中获得了有利的鉴定结论,以后的诉讼就变得简单而又轻松了,无论哪个律师都能够顺利完成。可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很多非专业的律师都感到困惑,甚至于无从下手。
如前所述,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不是一定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
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
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据以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既然是证据,依法应通过双方的质证,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此处体现了司法的最终审查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诉讼中的关键,它关系到该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如果此时能推翻该结论,则诉讼将向胜利的方向前进,如果没能推翻它,则诉讼的目的就基本不能实现了。
然而、要推翻该鉴定结论确实是困难的,如果没有(医学)专家证人的支持,没有精通医学的律师参与,即算有充分的理由,也难与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较量,因为他们是专家,法官更容易采信他们的意见。而征寻专家证人与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抗衡,理论上可行,实践中却难以做到,因为以其医学专家的身份,要冒得罪同行的危险,如站在受害患者一方向同行开刀,恐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法律实务中就有在全国征寻(医学)专家证人未果的实例。这时,专业(医学)律师的价值就突现出来了。
现行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我们应把握质询鉴定人的机会,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支持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几个方面质询鉴定人。如果该鉴定结论确系不科学、不公正的结论,则通过精辟的质询和论辩后,有可能将之推翻。如此,法院将委托其它鉴定机关重新鉴定,或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非专业(医学)的律师要做到这一点,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医疗机构的应对要诀
在患方的维权过程中,医方的应对措施也是一种维权措施,依法应对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选择。
医疗机构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指派专人进行医疗纠纷处理的培训,纠纷处理者必须精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处理程序的失误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可能比实体过失造成的危害更大。现行事故处理条例已将证据的保全责任明确划归医疗机构,且规定了详细的保全程序,一旦医疗机构违反该程序,导致所提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被质疑推翻,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直接作出鉴定意见,由医疗机构承担事故责任,而不再考虑(也无法考虑)医疗机构是否有实体过失。由此可见,依程序保全和提交证据是何等重要。
此处重点讲病历的问题。病历作为原始证据之一,在医疗纠纷的裁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依以往的行业习惯,医院将病历资料视为已有,一直对病人保密。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改变了这种习惯,它赋于病人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打破了医院暗箱操作的格局,也必定使医务人员更加认真、谨慎地对待病历。纠纷发生后,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和真实,依法提供病历复印件给患者并封存病历,都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在病历的提交、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任何程序
性失误,均可能给对方以把柄,使病历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如前所述,如果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不被鉴定委员会或法官认定,则医院必定败诉。笔者处理的医疗纠纷中,就有多例是由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问题,最终导至医疗机构败诉,可见该类问题非常普遍及常见,应引起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尽管医疗机构依其强势地位,很少会在技术鉴定中失利,但这种可能性也依然存在。如果得到的是不公正的不利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同样应组织专家积极参与诉讼,以期通过当庭质询鉴定人推翻该结论。事实上,医疗机构要实现这一点,相对于患者来说困难要小得多。
以上从医患两方面对医疗纠纷中的维权要点作了简要分析,概括起来说,患者在纠纷发生后,尽早地寻求专业(医学)律师的帮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医疗机构一方,则以依法保全、提交相关证据为关键。
来源:(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维权程序
/yl/393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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