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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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 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 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
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Baidu Nhomakorabea以及享有外
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 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 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 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 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第五章 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加 工、存放、隔离检疫、生产种植等过程,实施检疫 监督管理
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②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 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③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 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 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检疫审批手续 ④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 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 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进境检疫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 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 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 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 核销手续 按规定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检疫
理。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 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21℃ ≥16℃ 剂量 最低浓度要求(g/m3) (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48 56 36 42 24 28 17 20 14 17
≥11℃
64
48
32
22
19
2. 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 ℃,熏蒸时间最低 不应少于16小时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 作如下处理: 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 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 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 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 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 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 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 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 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 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 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国家检验 检疫局负责并公布其结果
第二章 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
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 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①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 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
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 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 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 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 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AQSIQ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 工作。各地CIQ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 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章 隔离检疫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 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 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 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 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 物繁殖材料,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可在专 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
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
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 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 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 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 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 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 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 转基因植物)等。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 专用标识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56℃,持续30 分钟以上 2. 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 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 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 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ISPM No. 15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 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 10 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 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
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Baidu Nhomakorabea以及享有外
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 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 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 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 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第五章 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加 工、存放、隔离检疫、生产种植等过程,实施检疫 监督管理
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②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 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③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 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 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检疫审批手续 ④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 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 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进境检疫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 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 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 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 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 核销手续 按规定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检疫
理。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 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21℃ ≥16℃ 剂量 最低浓度要求(g/m3) (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48 56 36 42 24 28 17 20 14 17
≥11℃
64
48
32
22
19
2. 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 ℃,熏蒸时间最低 不应少于16小时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 作如下处理: 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 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 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 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 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 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 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 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 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 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 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国家检验 检疫局负责并公布其结果
第二章 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
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 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①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 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
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 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 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 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 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AQSIQ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 工作。各地CIQ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 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章 隔离检疫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 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 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 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 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 物繁殖材料,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可在专 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
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
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 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 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 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 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 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 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 转基因植物)等。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 专用标识 附件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56℃,持续30 分钟以上 2. 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 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 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69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 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依据《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ISPM No. 15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 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