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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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法

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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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张德瑞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 收稿日期:2005-02-09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 182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 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济财政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的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

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 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 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 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 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 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 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4.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 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 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民法典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民法典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éon) 1.民法典的制定。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 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 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 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民法典的特点和原则。这部法典,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 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合,体现了“个人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个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水准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 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 法中的体现。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 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民法典的世界影响。《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长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2012 19.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C.1936年,德国某些地区仍有少量共产党人当选为联邦议会议员 D.1975年,美国某地区一女职员要求根据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修正案取得男女平等权 利 B 【考点】法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政;德国法;美国宪法 【详解】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以孟德斯鸠的 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其特点是以纳税与否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A项中,身无分文流浪属于“消极公民”,由于没有纳税,故不能选为代表。故A项说法错误。1928年《人民代表法》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平等具有选举权,实现了真正的普选。B项中,1932年,女店主参加下议院的选举的投票是可能的。故B项说法正确。1933年,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C项中,在1936年是不可能有共产党人当选为议员的。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1972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男女平等修正案》后,一直处于等待州批准的状态,目前还处于待批准情形,D项中,1975年要求男女平等还没有法律的依据,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点评】本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超纲题,特别是B选项的内容,并没有在大纲中出现。但是,本题可以用排除法进行答题。 58.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 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 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 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考点】美国宪法;日本宪法;德国宪法;法国宪法 【详解】美国的《联邦宪法》在正文中并没有对人权进行规定,而是用修正案来进行补充,故①项 说法不成立。《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汇总(2003年-2016年)

2016 单选 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18.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19.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一、单选题 (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1. 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以往等基本原则 A. 1882年刑法典 B. 1908年刑法典 C. 1868年假(暂行)新律 D. 1871年新律纲领 满分:2 分 2. 伊斯兰法关于契约的规定中,非穆斯林权利受到限制,他们无权() A. 订立买卖契约 B. 从事商业活动 C. 赎买土地 D. 从事外贸活动 满分:2 分 3. 确立英国法官终身制的宪法性法律是() A. 《权利请愿书》 B. 《王位继承法》 C. 《议院法》 D. 《人身保护法》 满分:2 分 4. 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在日耳曼法中被视为() A. 犯罪行为 B. 违法行为 C. 挑衅行为 D. 侵权行为 满分:2 分 5. 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 吠陀经典 B. 述祀氏法典 C. 三藏 D. 摩奴法典 满分:2 分 6. 标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事件是( )。

A. 《独立宣言》发表 B. 修改《邦联条例》 C.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D.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 满分:2 分 7.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 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 )。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 《权利法案》 B. 《雅各宾宪法》 C. 《人权宣言》 D.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满分:2 分 8. 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并规定( )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A. 帝国法院 B. 联邦最高法院 C. 高等法院 D. 王室法院 满分:2 分 9. 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A. 梭伦改革 B. 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 C. 克里斯特尼改革 D. 伯里克利改革 满分:2 分 10. 根据法国中世纪的诉讼制度,证据种类中不包括() A. 被告人口供 B. 证人证言 C. 司法决斗 D. 占卜 满分:2 分 11.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 A. 农民小土地所有权 B. 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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