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引言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是法国政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以保障法国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法国司法独立性是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
法国的司法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职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是司法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任命和管理法官,保障他们的独立地位。
2.司法机关的自主权法国的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处理和决定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无需接受他人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3.独立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国的法官任命程序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经验的积累获得资格,然后由最高法院任命,避免了政治或其他不当干预。
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督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受到相应的监督。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公开审判法国的法院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公众可以参与观摩,监督司法公正。
2.司法监察机构法国设有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
这些监察机构由非法官成员组成,对法官进行纪律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执行。
3.上诉制度法国司法制度鼓励被起诉或被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提供了对原判决的复审机会,保护了个人权益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4.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法国的司法活动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法院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吴欣法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司法领域内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包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拿破仑民法典》和《拿破仑刑法典》,除此之外,法国还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
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人在法国学习期间了解到的一些颇有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依据法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官两大司法体系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工不同,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商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重罪法庭——法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土特产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方式极具特色。
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法国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司职案件的事实认定,专职法官负责判断法律适用问题。
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则是由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完整而不割裂的审判权,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全部负责。
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
下面介绍一下重罪法庭陪审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重罪法庭案件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12名成员之间权力平等,相互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9名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建立一个陪审员资料库,将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中,每年都进行更新。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一起共同随机初选出35人作为备选名单。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最早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B英国)。
2. 西方国家的政府就是专指其(B行政机关)。
3. (C部)是美国联邦行政系统最古老最正规的单位,是真正的职能部门。
4. 西方政府的本质是(D统治阶级的工具)。
5. 英国政府的(A阁员大臣)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6. 美国的(A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国防内阁”之称。
7. 日本的(A总理大臣)是最有实权、最有影响的人物。
8. 半总统制政府的组织形式最早是由(C法国)创造的。
9. 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最早流行于(D英国)。
10. 目前采用委员会制政府的国家是(D瑞士)。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有(ABCD)。
A. 司法审判权B. 司法审查权C. 行政裁判权D. 司法行政权2. 西方国家按法院的审级来划分,一般都设有(ACD)。
A. 初审法院C. 上诉法院3. 西方国家政府的组织形式有(ABCDE)。
A. 内阁制政府B. 总统制政府C. 委员会制政府D. 半总统制政府E. 独裁制政府4. 美国的总统办事机构中最有影响的有(ABCDE)。
A. 白宫办公厅B. 国家安全委员会C. 中央情报局D.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E. 国内事务委员会5. 法国的法院组织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院组织,主要是(BCD)。
B. 争议法庭C. 特别高等法院D. 共和国法庭6.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下级法院由(BCDE)组成。
B. 高等法院C. 地方法院E. 简易法院7. 西方国家的法官都依一定的法律程序产生,方式主要有(BCE)。
B. 委任制C. 考任制E. 选任制8. 以下西方国家中,实行内阁制政府的国家有(ABE)。
A. 荷兰B. 比利时E. 挪威9. 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英国和美国之外,还有(ABD )。
A. 澳大利亚B. 新西兰D. 加拿大10. 英国政府由以下人员构成(ABCDE)。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西方政治制度史
《西方政治制度史》古希腊1.梭伦改革(BC6C):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
一方面,提高公民大会的地位,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元老院);另一方面设立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和陪审法庭(四个等级皆可以参加)打破贵族对司法、立法、行政的垄断。
评价:梭伦改革是雅典平民反对贵族寡头斗争的一次胜利,为奴隶城邦民主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但梭伦改革没能使贵族和平民都满意,虽然在经济上袒护平民,但政治上倾向贵族。
妥协是最大的特点。
2.克里斯提尼改革(BC6C):取消原有的部落,划分十个选区,从而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中的传统势力,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
五百人会议取代梭伦的四百人会议,准备议案、执行公民大会决议,一定程度上担任政府的作用;十将军委员会,一年一人,负责统帅军队;贝壳放逐法。
评价:彻底清除氏族制的残余,削弱了贵族的势力,完善雅典民主政治,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最后阶段。
3.伯利克里民主政治时期(BC5C):第一、官吏向所有阶层开放;第二、剥夺战神山元老院权利,分别归属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
第三、抽签确定五百人会议议员,发放津贴。
第四、扩大陪审法庭的范围和权利。
第五、设立护法官。
第六、公民大会经常化。
评价:雅典民主政治发展达到顶峰。
古罗马1.王政时代:BC753—BC510实行军事民主制。
元老院,有权预先讨论向库里亚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库里亚大会,罗马公民大会,主要解决公社中重大问题,如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包括王)、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审判重大案件。
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塞尔维.图里阿(第六个国王)改革措施:①打破氏族制度的限制,按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域。
②按财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义务。
③建立森都里亚大会作为新的民众大会,贵族平民都可参加。
改革的意义: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
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建立起来了。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12春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10
12春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10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20 分。
)1. 日本的()是最有实权、最有影响的人物。
A. 总理大臣B. 国务卿C. 财政部长D. 司法部长满分:2 分2. 英国的内阁是由枢密院的()演变而来的。
A. 参议院B. 外交委员会C. 众议院D. 联邦委员会满分:2 分3. 英国政府的()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A. 阁员大臣B. 非阁员大臣C. 大法官D. 王室官员满分:2 分4. 目前采用委员会制政府的国家是()。
A. 荷兰B. 瑞典C. 德国D. 瑞士满分:2 分5. 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最早流行于()。
A. 澳大利亚B. 新西兰C. 日本D. 英国满分:2 分6. 西方国家的内阁制政府,国家元首是()。
A. 虚位元首B. 实位元首C. 掌握实权D. 位高权重满分:2 分7. 狭义的司法机关单指()。
A. 检察机关B. 审判机关C. 司法行政机关D. 公安机关满分:2 分8. 美国的最高行政官员是()。
A. 外交部长B. 国务卿C. 财政部长D. 司法部长满分:2 分9. 委员会制政府的联邦委员会由()人组成。
A. 5B. 6C. 7D. 8满分:2 分10. ()是美国联邦行政系统最古老最正规的单位,是真正的职能部门。
A. 院B. 州C. 部D. 联邦满分:2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包括()。
A. 普通法院B. 郡法院C. 高等法院D. 民事上诉法院E. 上议院满分:3 分2. 英国政府由以下人员构成()。
A. 阁员大臣B. 非阁员大臣C. 执政党的督导员D. 大法官E. 王室官员满分:3 分3. 以下西方国家中,实行总统制政府的国家有()。
A. 英国B. 美国C. 巴西D. 智利E. 阿根廷满分:3 分4. 英国的内阁由()组成。
A. 阁员大臣B. 非阁员大臣C. 首相D. 大法官E. 王室官员满分:3 分5. 法国的法院组织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院组织,主要是()。
论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成因-论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成因
“主权 ” 、 “最高权力” 法文原文为 Souveraineté, 亦有 之意。此处参照国内用法通译为国家权力。 : 《行政法与公法精要》 1999 年, 莫里斯·奥里乌著, 龚觅等译 上册, 沈阳: 辽海出版社、 春风文艺出版社, 第 17 页。 1968 ) 46 - 48 。 参见 P. W eil,Le Droit A dministratif ( Paris: PU F, 即: 1 ) 组织上由管理者指导或高位指导 ; 2 ) 功能上回应满足某种公共利益需求 ; 3 ) 客 观反映 了 私人 主体缺 位或能 力不足 。 参 见 G. - J. Guglielmi,Introduction au Droit du Service public,C ours de PanthéonAssas,( Paris, 1994 ) 13 - 15 。 R olland 教授在 1934 年至 1946 年 的 法 学 院 授 课 期 间, 逐 步 系 统 提 出 并 论 述 此 三 法 则, 原 始 文 献 较 为 零 散, 可 参 见 L. R olland,Précis de droitadministrative ( Paris: Dalloz , 1938 ) 12 - 16 ; 以及 L. R olland, C ours de droitadministrative ( Paris: C ours du Droit , 1945 ) 4 et 177. 其他学者的归纳 介绍可参见 R . C hapuis,L. R icher, 与 G. - J. Guglielmi 的前引著作。
概念, 而是通过大量事实被总结发现的客观、 实质的 。“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 存在 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 , 就是一项公 共服务, 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 否则便不能
法国当代政治制度解说词
法国的政治制度1政府(行政)制度政府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
近代以来法国政府制度更替频繁,最终通过1958年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得以确立。
在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法国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独特政治现象。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它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
由于法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特殊,所以这部分讲得详细一些。
1行政体制1它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不完全是总统制,总统有权掌握行政决策权,却并不直接领导政府全部活动。
同时又有议会内阁制的特点,但又不完全是内阁制,他虽然保留了议会制的痕迹,存在一个以议会为基础的内阁制政府,但内阁不仅要对议会负责,还要对总统负责,政府成员也不能是议会成员,从而改变了议会和内阁一体化的议会内阁制格局。
所以说法国第五共和国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混合体制。
2行政权二元化:行政权二元化,又称政府双头制。
所谓“政府双头制”政府领导体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部有两个行政领导主体共同行使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的一种政府体制。
它既不同于最高行政领导权掌握在一个主体手中的“行政单头制”,也不同于最高行政领导权掌握在两个以上的行政领导主体手中的“行政多头制”。
在法国,“政府双头制”政府领导体制意味着总统和总理共同分享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
所谓“分享”也并非完全“平分”行政领导权或平行行使行政领导权,在二元化格局中,总统的权力大于总理,掌握最高领导权,所以总统是真正的行政首脑。
总统是权力中心,宪法赋予其国家元首的权力,又赋予其部分行政权,从而掌握政府决策权,成为事实上的行政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他给总统提名以任命其他官员,并领导政府活动,是法定的行政首脑。
形成总统、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的政治双头制。
国开01482-外国法制史-任务4答案
国开01482-外国法制史-任务4答案
题目1:法律的分散性和混乱性是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案:对
题目2:拿破仑时期,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大陆法系的产生。
答案:对
题目3:1789年的《独立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纲领,有着“旧制度的死亡证书”之称。
答案:错
题目4:1791年法国宪法实行了无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
答案:错
题目5: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答案:对
题目6:根据法国1946年宪法的规定,内阁是国家最高、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不得委托代行。
答案:错
题目7:法国有行政法母国之称。
答案:对
题目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开创性的民法典,完全割裂了法国封建制度的残余。
答案:对
题目9:法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的模式。
答案:对
题目10:1807年《商业法典》是欧洲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
答案:对
题目11:15世纪以前的德国以日耳曼法为传统,15世纪以后,德国开始全面继受罗马法。
答案:对
题目12:178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实际权力主要集中于帝国国会行使。
答案:错
题目13: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答案:对。
论我国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模式
论我国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模式作者:刘峰来源:《科技视界》 2015年第1期刘峰(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2.湘潭县人民法院,湖南湘潭 411228)【摘要】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混杂,导致我国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民行交叉问题的时候做法各异,主要有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及一并审理等三种模式。
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我国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应选择一元制模式,这是我国一元制司法体制的要求,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断融合使然,能够获得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
【关键词】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模式作者简介:刘峰(1973—),男,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湘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房屋登记行为兼具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复合性特征,使得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在登记中相互交错,也导致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问题在房屋登记案件中大量出现。
由于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我国房屋登记案件中民行交叉问题处理的规定较为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各个规定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这就导致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中,采取何种模式处理民行交叉的矛盾和冲突成为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1我国司法实践中房屋登记案件民行交叉问题处理模式现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登记案件,对民行交叉问题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是先民后行模式,就是在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过程中,涉及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问题时,应当先处理民事争议,然后再处理行政争议;其次是先民后行模式,就是在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过程中,涉及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问题时,应当先处理行政争议,然后再处理民事争议;再次是一并审理模式,就是通过一个诉讼将房屋登记案件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一并处理。
房屋登记案件民行交叉问题先行后民及先行后民的处理模式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缺陷除主要是诉讼中止后难以恢复、中止诉讼在法律依据上的欠缺、造成当事人诉累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摘要现代的行政诉讼起源于法国,法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即将普通的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开,并分别交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受理及裁判。
法国行政诉讼系欧陆行政诉讼的一大范本,在大陆法系甚至在英美法系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本文从法国行政诉讼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特色、形成及基本构造几个方面论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国行政诉讼;历史背景;主要特色;制度;基本构造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其行政诉讼有着自身的特色,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也有别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
特别对于行政诉讼刚起步的其他国家而言,要完善自身的行政诉讼体系,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法国行政诉讼形成的历史背景现代的行政诉讼起源于法国,法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即将普通的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开,并分别交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受理及裁判,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
二、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特色法国的行政诉讼颇具特色,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也有别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法国,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分属两个独立的裁判系统,并各自享有对既定种类案件的管辖权。
1872 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一般认为,在1889 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
但在1889 年12 月3 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
至此,“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本科笔记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 司法制度第一节 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系、成文法系,实行国家: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㈠大陆法系历史渊源:建立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拿破仑法典为范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以强调“逻辑性”、“合理性”和“严肃性”著称于世罗马法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⑴奴隶主有权像处置物品一样处分奴隶,残酷镇压广大奴隶的反抗⑵以本民族公社人为对象的严格保护私有权⑶确认和推广契约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法 ⑷划分公法和私法、公诉和私诉、强调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律 《敕令汇纂》(《查士丁尼法典》)体 《学说汇纂》系 《法学阶梯》(《法学提要》)《新敕法》 —→“三R”运动——对罗马法的承受、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判例法,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美国(典型国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日耳曼习惯法和地方习惯,以普通法为主,衡平法为普通法的补充,再加以对古今判例的研究而形成和发展的⑴判例法: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基本 “遵循先例”⑵制定法:国家机关按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英美制定法与大陆法典法相比——其特点是不系统,杂而乱,内容常常前后矛盾法国——形成了二元制的司法体系,即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体系司法体制 英国——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由首相和大法官分别行使部分司法行政权,形成英国独特的司法体制 美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有交错重叠的关系,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体现了宪法至上的特点—→由于两大法系的存在,以及各国分权制度的差异,西方国家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但有着相同的司法原则 第一层意思,司法独立主要是司法审判权独立㈠司法独立原则 第二层意思,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第三层意思,法官独立即法官只依法审判案件,即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司—→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但在实践中,即使审判也不能不受行政的影响法 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内容 ⑵男女有同等的权利则⑴公正的法院 ⑶不因性别、种族、语言、、信仰、政治观点等受到歧视或优待㈢公平审判原则⑵公平的诉讼程序⑶公平的处罚第二节 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⑴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组成⑵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构成⑶上议院和大法官——上议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大法官是最高法院首脑审 ⑷专门法院和英格兰法院系统判 ⑴联邦地区法院⑴普通法院系统⑴联邦宪法法院①普通法院机⒉ 美国 ⑵联邦上诉法院⒋ 法国⑵行政法院系统⒌ 德国②联邦行政法院关 ⑶联邦最高法院⑶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⑵联邦最高法院③联邦财政法院⑴最高法院④联邦社会法院⑵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简易法院⑤联邦劳动法院⒊ 日本㈡英美法系基本内容《罗马法大全》包含组成的部分⒈ 英国⑴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司法官的职衔,而是行政官吏,中央政府可以随时解除其职务或调任其工作※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⑵行政法院裁决案件不是根据普通法院所使用的民刑法典,而是根据行政法院本身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长期形成的整套判例,但也不是完全受判例的约束⑶行政法院在行使其职责时不得干涉法律,它对行政措施所作的任何解释都可以被一条新制定的法律所推翻,并且行政法院对政府执行的“固有权”⑴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某一案件都诊断自身无权审理时,由争议法庭受理确定该案审※ 争议法庭的主要职责 判权的归属,并不直接亲自审理案件 (处理三类的纠纷案件) ⑵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认为有权审理某案件时,则提交争议法庭解决,确定其审理权 ⑶当某案件涉及公民利益和政府机关或官吏利益,而行政对此各自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时,争议法庭承担审理该案的职能,也只有这样的情况下,它才可以审理案件,作出判决⑴专门审理共和国总统所犯的叛国罪※ 特别高等法院的职责⑵专门审理政府成员在履行职责中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渎职罪⑶审理同政府成员勾结的公民的或轻罪 ⑴按承受的法系关系分:大陆法系法院、英美法系法院 ⑵按审判案件性质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㈠审判机关,即法院—→分类 ⑶按法院的审级划分: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⑷按联邦制结构的管辖权分:联邦法院、州法院⑸按管辖原则分: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大陆法系国家中,不独立设检察机关 英美法系国家中,检查机关与法院相互独立组织机构 ⑴参加刑事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⑵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职责 ⑶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⑷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⑸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分依法行使属于它的其他职权㈢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负责司法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节 审判制度实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十分重视这种适应能力,认为它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选择——基于法、德行政法院模式之比较
作者简介 : 宋智敏 (96 , , 17 一)女 湖南双峰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 目: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 目“ 国行政法院制度具体建 构研究” 0 Y B 3 ) 湖南省教育 厅规划项 目“ 我 ( 9 B 16 、 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 ( 8 3 1 阶段成果 。 0C 0) 3 8
第3 4卷 第 2期
21 00年 3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i ga n esy Pi spyadSc c ne) ora o a t U i ri ( h ooh n oi Si cs X n n v t l l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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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两者 都是 为满足 行政 审判 的专业化 而设 。 如法 国 , 行政法 院建 立 的 法理 基 础 之一 就 是公 法 与 私法相 区分 的概 念 。他们 认 为 , 政争 议 案 是属 于 行 公法方 面 的事 务 , 通法 院受理 不适 当 , 由普 因而要有 专 门处 理公法 争 议案 的专 门 法 院来 管辖 。在德 国 , 独立 的行政法 院 的顺 利发 展 除 了其 历 史 原 因外 ,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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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二元司法制度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20XX年10月27日11:30:4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字号:【大中小】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
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
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
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
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
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
这一观念在行政法院后来的判例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最终确立。
经由行政法院审理,布朗戈获得赔偿。
该案对法国行政法系统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这个判例是整个法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它的重大意义在于确立了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标准”。
司法过程的民众参与法国法为了充分体现还司法权于民的司法理念,积极保护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司法活动。
以其极富特色的商事法院为例,商事法院法官并不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是从商人中通过选举产生,不实行终身制和升迁制。
再如,劳动法院是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资方法官与劳方法官数量相当。
劳动法院的法官虽然没有报酬,但当劳动者担任法官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因该劳动者参加法院审理工作而减少、扣发其工资或报酬;政府还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劳动者能积极、有效地参加案件审理。
又如,重罪法庭的合议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资料库由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建立和进行年度更新,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负责开支,其中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等等。
为了防止职业法官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涉,法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职业法官应当在陪审团所有成员发表完意见后才能阐述自己的观点”。
20世纪以来,法国建立的速裁制度、调解制度等,也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
独创的执行员制度法国的法院设有执行庭,但是执行庭的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立案和对外委托执行事宜,不直接参与执行活动,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执行事务所的执行员来承担。
执行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而是通过考试、经合法登记后取得执业资格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特殊自由职业者,法国诉讼学院是负责专门培训执行员的唯一专业学院。
执行员无论是接受法院委托还是当事人的委托,都要收费,才开展工作。
执行员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规定,主要职责是把各种司法文书正式通知到当事人,送达执行员才可以执行法庭的判决,必要时,他们还可以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警力协助。
执行员在执行环节的权力很大,可以在执行中负责接收、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执行员社会地位很高,在法国民众中的影响也很大。
比利时、荷兰等国借鉴了法国的执行员制度。
理论素质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法官制度在法国,除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的法官外,其他法官都是公务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律规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并且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能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
堪称法官摇篮的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一次会考,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员,报考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因此,会考委员会只重点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可以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但不享有表决权。
学院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帮助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及职业素养,教育培训以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宗旨,学员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须达到十四个月。
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学员要定期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考核,实施淘汰制。
如此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对国家来说,投入很大,因此,初任法官要与国家签订保证至少在司法机关工作十年的协议。
这样,法国独具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就以法官学院为载体,把法官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实际运用能力结合起来。
在法国,司法高等委员会和商业法院全国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惩戒法官的专门机构。
除了严格规定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司法惩戒制度外,法国还注重培养法官树立公正、独立、尊重法律等职业道德理念。
持续创新的司法改革理念在法国,改革、创新的理念贯穿着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司法制度的动态适应性成为法国法的又一大特色。
例如本世纪初,审理期限过长和案件积压问题饱受民众诟病。
一起以巴黎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竟历时七年尚未审结,当事人经多次催促无效,就把法国政府告上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司法效率低下确实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后,法国修订了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同时,法国还陆续出台了围绕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效率的多种改革方案,其中以成立速裁法庭的改革在当时最受关注。
速裁法庭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受理刑事案件,大多设在小审法院内,受理的民事案件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仅限于轻微的违章违警案件。
速裁法庭的法官都是非职业法官,如退休的法官、检察、教授等,可以工作到75岁,他们必须有过连续七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诉讼程序简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
长期以来,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现实不断调整和发展,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民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法国的司法制度还会不断面对新挑战,仍然会体现出一些问题,而不断改革创新的司法理念必然会推动着这些问题的改进,推动着法国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篇二: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
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
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
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
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
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
自此,总体意义上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从而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法院,于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国唯一对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法院,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
最高法院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保护合法。
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诉案件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不审理案件事实;二是统一判例,即统一对法律的解释,法律不仅仅必须实施,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
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是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的规定,最高法院设6个审判庭,其中包括1个刑事审判庭和5个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