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doc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法国的立法体制
法国的立法体制【摘要】法国的立法体制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宪法和法律体系、议会和立法过程、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地方立法和自治权以及国际立法关系。
法国的立法体制在整个法国政治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法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该体制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议会双院制、宪法理事会的监督、地方政府的自治权等。
未来法国立法体制可能会继续发展,以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
法国的立法体制也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体制有一定的启示,可以借鉴其在保障公民权利、权力分立和国际合作方面的经验。
法国的立法体制对法国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国、立法体制、宪法、法律、议会、立法过程、司法审查、人权保障、地方立法、自治权、国际立法关系、特点、发展趋势、影响、启示1. 引言1.1 什么是法国的立法体制法国的立法体制是指法国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组织和程序体系。
在法国,立法体制由宪法和法律体系、议会和立法过程、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地方立法和自治权、国际立法关系等多个方面构成。
立法体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国的立法体制是确保国家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法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整体规范。
各级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为立法提供了具体依据和支持。
议会和立法过程是法国立法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议会的讨论和表决,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国的立法体制也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审查和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为立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法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也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得以尊重。
法国立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1.2 法国的立法体制的重要性立法体制的存在和运作保障了法国的政治生态和秩序。
西方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一、性质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即公共权力机关在一个以民意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之下行使职权,诸种纠纷(私人之间和私人与国家之间)均能在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即法)之下,由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法院)加以客观地调节与裁判。
行政机关总是以积极的态度,注重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司法机关则以相对消极(不告不理)的态度,依据可重复操作的法(Law)的威力,注重对已形成的固有秩序的维护和巩固;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司法机关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法律对于司法是无上的命令,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但它对于行政机关只是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在不破坏其限制的限度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如果把行政机关看作是一个积极的实践者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是一个不苟言笑的仲裁者。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使司法机关具有了某种立法性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已不仅仅是决策的某种形式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决策的参与者或监督矫正者。
这也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一种趋势:即协调一致的“权力”混合或交叉行使以及三权相互交溶的“跨权”体制。
二、作用1.维护公共秩序2.通过审判活动仲裁争议仲裁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的显著特点。
① 普遍性审判活动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涵盖面,它的管辖权是普遍的。
一方面,它面对所有公民,另一方面,它所仲裁的事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甚至选举等广泛的领域。
② 权威性和依法性强制性,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看的。
③ 多级性和连续性在美国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两种上诉渠道。
一条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另一条是: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④ 被动性审判活动还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个人自由的监护人在审判过程中,维护公民个人权力是司法机关发挥的又一重要功能。
个人权利的自由是两方国家普遍遵循的价值原则。
法国政体资料
法国政治文化的特点与影响
政治文化特点
• 民主自由:尊重民主和自由,反对专制
• 平等公正:追求平等和公正,反对特权
• 参与积极:积极参与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政治文化影响
• 促进政治发展,提高政治文明水平
• 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法国政治发展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政治发展趋势
政府与总统共进退
• 总统支持政府政策,政府执行总统意志
• 政府成员与总统保持一致,维护总统权威
⌛️
政府权力受到制衡
• 总统任命总理,但需议会批准
• 总理颁布法律,但需议会通过
法国政府的政治运作
政府决策过程
⌛️
• 总理提出政策方案,政
府内部讨论
• 总统参与决策,最后由
政府颁布
政府监督过程
• 议会通过法律,监督政
• 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确保合法合规
• 监督政府预算,防止浪费和腐败
• 监督议会选举,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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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党与选举制度
法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与功能
政党制度特点
政党制度功能
• 多党制,政党众多,竞争激烈
• 反映社会利益多元化,提供政治参与渠道
• 政党联盟,政党之间合作与竞争并存
• 形成政治竞争,促进政治发展
监督总统权力
• 审查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成员
• 监督总统决策,确保民主和法治
04
法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法国司法体系的结构与职能
司法体系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
• 民事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 刑事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
• 行政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法国政治制度相关内容
主要政治党派
法国总工会法国最大的工会组织代表工人阶级利益法国工人联合会第二大工会组织代表白领工人利益法国青年工人联合会第三大工会组织代表青年工人利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会组织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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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总统萨科齐(2007年上任)
前执政党共和党成员
在任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减少政府开支、提高退休年龄等,但引发了部分民众不满。目前仍是法国政坛的重要人物之一。
宪法与法律框架
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的政治体制、政府组成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此外,法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和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
行政体制
法国行政体制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级。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民参与
法国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主要包括投票、竞选和组织社会运动等。公民参与在法国政治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议会制度
法国政治中存在多个政党,主要政党包括社会党、共和党、国民阵线等。
政党制度
决策体系
总统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具有决策权,但需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决策流程
总统决策
议会通过立法和监督政府来影响总统决策。
议会决策
政党通过参与选举和议会辩论来影响总统和议会决策。
政党决策
经济影响
01
法国政治决策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财政紧缩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法国政治制度相关内容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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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国政治制度概述法国政治体系法国政治力量法国政治决策过程法国政治制度面临的挑战法国政治制度对世界的影响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1)法国的国家机构①法国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宣布紧急状态。
②法国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
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③法国总理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2)法国政体的运行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
②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多方面: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法国司法制度历史特点
法国司法制度历史特点法国的军事司法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演进与改革后,基本形成了适合其国情的军事司法制度。
其军民同制、平战分制、国内外法庭的独特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特征,无一例外的彰显着维系其本国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维护军事秩序价值和维护军人权利价值,并通过立法和实践使两者达到了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一、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在已经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军队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将其用于战争,才能在战争中增加获胜的概率,否则即使打了胜仗,也会处于被动地位,不被世界认可,还有可能面临联合国的相关制裁。
从古至今的战争实践也无一例外的表明,一支军队打胜仗的大前提就是要有铁的纪律,不仅应当包括作战规范,还应当完善处罚措施,以保证军事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有序合法,这就是法国的军事司法法制在千百年来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原因。
法国相比起英美等国家,突出特点就是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并且一直延续到现代,法国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就陆续颁布了几项军事法规,为最终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793年是法国军事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一年,这一年颁布了许多军事法规,类似《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创立公安委员会的法令》这样早期的军事司法法规就是在这个时候出台的。
法国现行的《军事司法典》是1965年由当时的法国议会颁布的,根据此法典,海陆空军都建立了不分境内外而统一适用的军事司法制度。
与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该军事司法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军事当局负责起诉军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军事法庭不论平时或战时,常设于军队内部,由军事法官对军事法院的案子进行审判;军事法院依据《军事司法典》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开展审判工作。
可以看到,法国当时对军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已经小有成就,其军民分别对待的思想在现在也依然是很多国家构建各自军事审判制度的原则之一。
但是在当时的法国,民主法治的呼声非常强烈,民众看到这样的《军事司法典》,认为它与民主法治的主流背道而驰,是对他们建立起来的民主环境的侵蚀,妨碍了整个法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法治状态,所以《军事司法典》实施不久,社会上各行各业就对这部法典议论纷纷,要求取消这个严重违背刑事司法权统一原则的法典。
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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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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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
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法国是一个以总统为首的半制度化的共和国。
在法国的体制中,总统在政治上扮演着核心角色,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体制和总统制度,并介绍其在法国政治中的作用和特点。
一、法国的体制法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度。
国家机构主要分为三个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由总统和政府组成。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制定政府的政策并行使行政权力。
政府则由总理和部长组成,负责实施总统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立法部门由两个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
国民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五年。
参议院则代表地方政府和地区利益,由选举产生,其成员供职九年。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负责审判法律案件。
最高法院是法国司法体系的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监督其他法院的活动,并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二、法国的总统制度法国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最高代表,同时也是政府和行政的首脑。
总统的权力相当广泛,他拥有任命和解雇政府成员、制定政府政策、主持国务会议等特权。
总统的选举是经过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选举周期为五年,每位公民年满18岁均有选举权。
在总统选举中,若没有任何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两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选举,以确保获胜者取得绝对多数票数。
总统在任期内拥有较强的权力和特权,但总统不能连任超过两个任期。
三、总统的权力和责任总统作为法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拥有以下权力和责任:1. 行使行政权力:总统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的行政政策,以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
他任命总理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并监督政府的行动。
2. 外交事务:总统作为法国的外交代表,负责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并参与国际事务。
他代表法国参加国际会议和峰会,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武装力量:总统是法国军队的最高指挥官,负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捍卫法国的领土完整。
法国的法律制度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第三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 • • • • • • • • • • • • • • 一、法国 (一)历史概况 1、843年,法兰克帝国一分为三,西王国 2、9—11世纪,封建割据 3、12—16世纪,等级代表君主制 4、16—18世纪,君主专制 5、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监狱, 法国大革命开始 6、1792年,第一共和国 7、1793年雅各宾专政,罗伯斯庇尔 8、1799年,拿破仑上台 9、1848年,第二共和国 10、1871年,第三共和国 11、1946年,第四共和国 12、1958年,第五共和国
司法制度----3
主要职责: 拥有一定的侦查权 刑事案件的起诉权 检察官有权参与民事诉讼
最早可追溯到沙俄时期的检察官制度 主要职责是提起诉讼、监督法律和保护国库 利益 检察官有权出席各个政府部门的会议,并有 权检查会议记录。
十月革命后苏联废除了沙俄检察机关刑事案 件的起诉垄断权,实行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 诉的制度 1922年重建检查制度,实行审检合一制,检 察院接受人民司法委员会的领导 1933年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成立苏联 检察院 1936年检察机关从各加盟共和国的人民司法 委员会中划分出来同意接受苏联检察院的垂 直领导,并实行审捡分署制。
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在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和 联邦与各州的权力斗争中形成的 为了抵制英国的干预和发展国内市场,1789 年建立联邦制国家,形成分权制衡机制,司 法的独立加强
法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反对封建王权的过程中 独立的,不同的是,在法国大革命中司法始 终是一种保守的力量,1790年通过一项法律, 废除了法官官职售卖制;并规定“司法职能 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 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 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 违者以渎职罪论。” 总统是最高司法会议主席,是司法独立的保 障者
人民检察院要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 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 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 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法国政治制度专题(一)
国唯一的宗教
4.建立庞大的常备军
①君主专制制度需要武力维持
②更新军事装备、建立海军
基本概念
• 封建君主制 •监察使 封建等级制 宫相
•掌玺大臣 •骑士精神
阿维农之囚 南特敕令
思考题
• 法国王权是如何逐步强化的?
• 简述中世纪天主教会在法国政治、社会生活 中的特殊地位。 • 比较说明中世纪时期法国三级会议与英国议 会的差异。 • 法国专制君主时期的特点有哪些? • 简述中世纪法国封建君主制演变的三阶段。
③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加强了大贵族的 势力:小国王,大诸侯 ④弊端:群臣关系混乱,破坏了金字塔 形的权力结构
(二)法兰西早期的政治制度
• 政治体制基本上仿照法兰克的国家模式
1.国王,宰相,掌玺大臣,财务大臣 2.库里亚大会;路易八世时分为财政院和司法院 3.城市自治 4.地方行政区 • 国王直接控制,派总督进行管理,县吏协助总督 • 腓力二世取消“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 的原则,一切封建领主对国王效忠
1.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建立
①中央行政:国务会议,专门会议, 国务秘书,各部大臣 ②地方行政:省、郡;监察使
③任官制度:任命/买卖官爵
2.国王独享立法权
①国王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②国王的立法权不许受到干预 ③路易十六时国王的立法权进
一步明确
3.控制教会
①阿维农之囚
②对主教区的分配权 ③恢复天主教并将它定为法
• 弗朗西斯一世(1515-1547年) 开始建立和规范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 • 亨利四世(1589-1610年) 君主专制体制得到进一步巩固 • 路易十三(1610-1643年) 黎塞留任首相,强化专制体制 • 路易十四(1643-1715年) “太阳王”,专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 步Biblioteka (二)法国专制君主制的特 点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 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 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二)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 范性文件,依据司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 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 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法国议会的职能
议会立法权受到限制: 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立法项目:有关公民权的保障和限制方面的法律;有关企业 所有权的法律;有关个人国籍、身份、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等。 议会在法定立法范围内也受到限制:按宪法规定,法律提案权属于政府和议员, 政府出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使政府实际上可以操纵议会立法。 议会立法权除受总统和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外,还受宪法委员会的种种限制。
法国的宪法保障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 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 不适用,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 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检查机关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 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例和行政 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司法委员会
法国议会的职能
议会立法权受到限制: 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立法项目:有关公民权的保障和限制方面的法律;有关企业 所有权的法律;有关个人国籍、身份、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等。 议会在法定立法范围内也受到限制:按宪法规定,法律提案权属于政府和议员, 政府出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使政府实际上可以操纵议会立法。 议会立法权除受总统和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外,还受宪法委员会的种种限制。
法国议会的组织机构
领导机构:议长 工作机构:委员会 议会党团 送总统签署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 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制度。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 国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律”。法院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 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 世主持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 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地位,使法国司法制度自成体系 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法国政治制度史教学大纲
第三章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和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一、使学生了解:西欧封建国家形成的三种方式;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初期的政治制度二、使学生掌握:1、西欧封建君主制的特征2、天主教会的地位3、法兰克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4、罗马帝国、法兰克王国与现代法、德、意的历史渊源三、使学生理解:1、天主教会的地位及教权与王权的相互抗衡2、法兰克王国封建化过程中氏族民主制的残余对日后西欧各国发展的影响教学重点及难点1、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地位2、西欧封建制的发展历程3、法兰克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教学方法本章理论性较强,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提要基本内容、基本概念、讲解基本理论。
教学内容第一节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一、西欧封建国家形成的原因和过程二、日尔曼封建贵族民主制的特征1.君主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封建领主拥有世袭领地,独立地行使一切权力2.奉行“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则3.君主受到贵族和教会的种种限制三、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地位1.思想上神学理论2.经济上教产、什一税3.政治上教阶体系四、西欧封建制的发展历程1.封建国家形成时期2.封建贵族民主制时期3.封建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4.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第二节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一、法兰克王国的建立1.克洛维与“苏瓦松花瓶”事件2.《撒利克法典》3.843年“凡尔登和约”二、法兰克王国初期的社会制度1.马尔克公社制度2.自由农民农奴化的原因(1)内部原因:土地私有化和公社内部分化(2)外部原因:封建贵族连年战争;封建贵族对农民的巧取豪夺;强制性的军役和徭役(3)国家干预:采邑制→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骑士制度的形成→豁免权的普遍授予三、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1.带有氏族民主制的残余2.国王(1)世袭,拥有广泛权力(2)以敕令的形式行使立法权3.封建贵族会议4.中央官吏:宫相、宫内大臣、宫廷伯爵、尚书大臣、财务大臣、元帅、大主教5.地方制度:郡(伯爵)、百户(百户长)、马尔克;巡按使制度6.军队:公民兵“五月校场”7.司法:郡法院、王室法院、巡回法院;决斗;习惯法关键概念封建贵族民主制;等级君主制;采邑;宫相思考题1.简述西欧封建国家形成的三种方式。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法国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国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一,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法国法律制度以其独特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而闻名于世。
法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二、宪法宪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法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目前以1958年宪法为基础,分为序言、正文和附加议定书三个部分。
1. 序言:序言规定了法国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在民、共和、民主、平等、法治、自由、团结等。
2. 正文:正文分为11章,包括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地方政府、选举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际关系、宪法修正程序等。
3. 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主要涉及宪法修正程序、选举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法国行政法体系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法总论:规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责任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等。
3.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和权限。
4. 行政合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
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提起、审理、判决等程序。
四、民法民法是法国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主要调整个人和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国民法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法:规定了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属关系等。
2. 物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3. 债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合同等。
4.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
5. 遗嘱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效力、执行等。
五、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法国商法体系较为完善,以下为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
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
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一.法国大革命与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一)法国大革命(二)《人权宣言》与法国共和制度(三)法国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拿破仑建立的独裁体制(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与1793年宪法及雅各宾专政制度(二)法兰西共和三年宪法与拿破仑·波拿巴建立的独裁制度三、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与路易·波拿马政变后的政治(一)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二)路易·波拿巴政变后建立的政治制度(省略)四、巴黎公社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制度的政治制度(一)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五、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一)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议会两院(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总统与政府大家好,今天我要讲述的课程内容是法兰西共和制度的演变。
说起法国,其政治演变不可不谓之多变。
首先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推翻了波旁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
自1此时起,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了80多年的复辟与反复辟、前进与后退的斗争,经过了君主立宪制与帝制的多次反复,直到1875年才最终确立了共和政体。
那么在这80多年政体变换的过程,法兰西的共和体制便是我们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要内容。
那么我们从法国大革命开始讲起:一.法国大革命与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一)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是法国特定历史时期1789年在法国爆发的革命,统治法国多个世纪的君主制在三年内土崩瓦解。
法国在这段时期经历着一个史诗式的转变:过往的贵族和宗教特权不断受到自由主义政治组织及上街抗议的民众的冲击,旧的观念逐渐被全新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路易十四时期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
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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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 -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4、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5、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6、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7、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8、企业国有化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
9、国防的总的组织;10、各地方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11、教育;12、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13、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14、规划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15、批准宣战;16、批准12天以上的戒严。
在立法提案方面,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对于财政法案,议员不享有提案权和提出修正案的权力。
财政法案由政府提出后,通常先提交国民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
议会两院审议财政法案都有时间限制,国民议会应当在法案提出的40天内通过,否则政府可以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意见分歧,总理有权召集一个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拟定一个文本,由政府交由两院通过。
如果议会在70天内仍未做出决定,政府可以用命令使其中的部分条款生效。
对于组织法性质的法案,也适用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总统和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修宪提案权,而此前的1946年宪法则只将此权赋予了国民议会。
总统(行政)在立法方面的
职权法国宪法第37条规定,法律之外的事项都作为命令事项,由总统行使。
有学者认为,以列举议会的专属立法权,而未列举的事项由总统负责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削弱立法权、强化行政权的手段。
列举专属立法权的立宪方式并没有能够保证议会在政治体制中的应有地位。
总统在立法方面的职权是较多的,主要有:1、总统有权召集议会临时会议并令其闭会;2、有权解散国民议会;3、有权向议会提出咨文;4、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律提交复议,将重要的法律提交人民复决;5、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交宪法委员会审查;6、在征得内阁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同意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7、批准条约;8、公布法律;9、签署内阁决定的法规和命令;10、提出宪法修正案;11、有权采取紧急处分。
法国行政权力强化还表现在不仅政府享有立法提案权,而且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
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项,议会通过67项,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项,通过的有26项,通过率仅为3%。
从1981-1993年,法国议会共通过了1128项法案,其中由政府提出的法案1037项,占总数的91.93%。
在1998-1999年度,法国议会两院审议政府提出的法案165项,最后通过成为法律的74项,通过率为45%;审议议员提出的法案778项,最后通过成为法律的19项,通过率为2.4%。
这个数字完全符合法
国的立法惯例:政府提出的法案数目小但变成法律的比例大;议员们提出的法案数量多但变成为法律的比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