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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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知识产权的分析摘要:新制度经济学一般以产权的定义及其地位为切入点来研究产权制度,进而延伸到知识产权制度,深入分析产权及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及模式。正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我国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意义深远。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知识产权

1.新制度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分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巴泽尔将产权定义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和权力构成”。由此,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一种个人对知识资产的权利束,所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拥有的知识资产,支付其成本并享有其收益。

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一个人享用知识产品并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因此知识产品是非排他性的;一个人使用知识产品不仅不会随他人对其使用的增加而减少,还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知识总量,因此知识产品是非竞争性的。但知识需要个人的智慧来提供,即使是一群人研究的成果,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也可以视为个体。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又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由于公共物品性质及私人财产性质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思考,以及对其运行体制的需求。

对整个社会来说,知识的供给是必要的。因为只有通过知识的传播和学习,人类社会才会进步;对消费者来说,汲取别人优秀的智力成果可以激发自己思维的创造性,也可以减少研发知识所费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但是对于生产者来说,供给知识需要成本,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还面对知识可能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风险。正如信息悖论阐明的,在对知识研发进行投入之前,事先并不会明确其产品将来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一旦投入即为不可收回的沉没成本。知识作为公共物品被提供出来之后,就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享受知识的人得到知识带来的效益却不用支付研发成本,而研发知识的人付出成本却没有享受到其带来的全部收益。如果是这样,那么,知识具有的正外部性,也就是研发知识带来的私人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势必会伤害人们的创造性,也会破坏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

目前,中国的大部分知识技术由国家投入经费来研发,国家提供知识的成本可以由全体社会成员以税收的形式支付。但是,国家并非直接面向市场,并不能马上知悉市场需求的新兴技术,只有企业才是市场的主体,是创新的主体,并且直接受利润的驱动,有创新的要求。因此知识的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之间的矛盾便要求国家来制定合理的专利保护机制,保护创新主体(企业)的积极性。

2.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知识资产管理群(intelldctual capital managemenl group,icmg)曾经整理出一套能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的应用模

式,称为”价值阶层”(value hierarchy)。将企业知识资产管理系统分为五个阶段,自下而上依次为:防御侵权期、降低成本期、创造利润期、内部整合期、愿景规划期。中国大部分企业仍处于防御侵权期,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功能没有充分地发挥,造成了经济资源的浪费和企业成本的增加,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商业运作的要求,对不同的专利进行评估和检测,采取区别处理的方法,对不同的专利作出科学选择。对不合时宜,不符合市场需求并且没有市场价值,或其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远小于其维护费用的,应予以放弃。其次,应积极转变专利的经营策略,将被动防御转化为主动经营。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根据美国50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前者逐年下降,后者逐年上升。可见,充分利用和经营知识产权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启示,概括地说,就是要合理决策专利的去留以及转变管理专利的方式。

3.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对于国家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其职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一国的创造性和活力。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不利影响。

3.1垄断价格的形成对经济的影响

垄断价格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利用其专有的知识技术,在关键

的技术领域减少生产和销售的数量,人为地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制定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垄断价格。高额垄断价格很容易形成,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所有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扩张垄断权利。此时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失灵,使资源配置扭曲。一方面消费者为了消费该技术不得不支付不公平的价格,导致消费者福利恶化,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制定高额垄断价格,强化技术的垄断地位,会影响知识的正常转让和扩散,影响全社会知识总量的增长。此时政府应该发挥其”有形之手”,行使其经济职责,根据市场要求限制不合理的垄断价格,使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的配置。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我国虽已经颁布《反垄断法》,但针对知识产权垄断价格的法律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只是零碎地散落于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制度,并切实保障其实施,改变知识产权被滥用而规制缺位的现象。

3.2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

一般而言,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可以区分为强保护和弱保护。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而言,更多地采用强保护,因为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可以使其长时间地维持在国际竞争和交易中的比较优势,充分享受到知识专利给其带来的好处,然而这样显然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扩散。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大多倾向于弱保护,希望通过这种战略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通过学习不断壮大,从而走上独立自主发展经济的道路。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核心尖端技术还不成熟,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外领先的科研成果,从而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任何发明都是基于前人优秀的成果之上的,并且”模仿是后进者技术学习的必由之路,是他们获得自主产品开发能力的关键一步”。发达国家的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着知识创新者的成果,维护着创新积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许多新兴产业而言,其核心技术仍然源自于海外,若过度强调知识保护,就会受制于发达国家。由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置人于死地的。发展中国家要突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壁垒,而不能用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来禁锢自己。实行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也不利于国内的技术传播与交流,提高技术研发成本,导致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从而影响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若是单纯地实行弱保护战略也不利于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并且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约束规则。因此,我国适用于一种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弱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相结合的

方式。具体说来,既要制定和完善严格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充分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同时,又要设置一个相对较短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使新技术新发明尽快进入市场,促使创新者不断地改进新技术,整个国家就会产生创造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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