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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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摘要:婚姻法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正如毛泽东同志评价的那样:这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都会有修改的必要,以制定出更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不动产;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在发生着全面的转型,外界环境的变化使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发生改变,以往传统的婚姻观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生活。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最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家庭不动产的权属分配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减少因房屋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为本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视为
该赠与对象仅限于夫妻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热点社会问题所作出的,众所周知,由于受到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等不动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不仅仅涉及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法律是调整人和人关系的基本准绳,因此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后,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势必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可能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连锁影响。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2.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曾明确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
解释。经过反复的推论,《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尝试提及另一方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贡献”
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可能会产生歧义,在司法审判中难以把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财产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在另一个层面上,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定会解决相当多的司法案件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认
定的实际问题,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3.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说,在人们的传统的意识中,一般结婚都是由男方购买房子,也就是说男方具有房产的所有权,一旦离婚,房子仍只属于男方,女方无权分割房子。新婚姻法明确了这一点,这于社会上一些利用婚姻来谋取不正当财产的人有了很好的约束。这同时也强调了女性的独立性,女性也可通过工作赚来的收入购买房产,然而这个房产的所有权也仅仅为女方个人持有,与男方无关。很久以来,社会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这一条款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男女平等。
三、个人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思考
1.从法律角度上讲,《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符合《物权法》“谁出资,谁受益”的财产分配基本原则,但为何社会反响却如此激烈呢?表面上看,是新解释在实现了法理平等的同时,却造成了现实世界中的不平等(女性实际上容易处于家庭经济弱势地位)。但实际上,无论法律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婚房实际出资人一方的利益,还是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未出资购房
且在家庭中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利益,最终的结果都一样会引发老百姓的抱怨。因为无论是出钱的一方,还是不出钱的一方,面对如此高的房价,面对如此高的离婚率,谁都没有安全感。法律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最基本的准绳,也是最后的防线。任何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都必定会使一部分人受益,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判断法律制定得是否合理,不在于它是否符合你的利益,而在于它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应该肯定最高院在保护财产所有人利益上做出的努力,但也应该呼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支付离婚赡养费的有关条款。那些将终生积蓄乃至养老钱都拿出来给子女买婚房的老人们的利益,法律应该给予保护;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丈夫却最终出轨的妻子们的利益,法律也应该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2.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我中国的传统思想中,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资购房供双方居住,然女方负责陪嫁妆,如购家电、车等。房价在不停的上涨,房子存在着升值的空间,而女方陪的嫁妆价值虽不菲,最终还是属于消费品,升值就别指望了,在一定期间的使用后就消耗殆尽了,价值无从体现。
3.从家庭的角度讲,由于女性生完孩子需要照顾孩子,照顾家庭,无形之间扮演了家庭主妇的角色,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这样在权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时候,多数女性会选择以家庭为主,因此有些女性常会选择放弃升职的机会将重心放到家庭中
去,然而这些隐性的牺牲在离婚时却没有任何的保障,房子没有份,为家庭付出这么多年的青春谁来买单?
4.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明显的像薪酬水平低于男性等一系列常见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婚姻法》新解释除了打击了拜金女外,还使得家庭主妇、全职太太变成了高危人群。由于自己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万一今后离婚,自己又无法分得房产,届时将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这使许多全职太太的安全感大为降低,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定位,或许将会因此而重新走上职场。而全职太太变身职业女性后,也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经济影响。由于空闲时间缩短,因此上美容院、养宠物、逛街购物等用于消费的机会大为降低,这将不利于这些行业的增长。而由于工作后照看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大为缩短,因此社会对保姆的需求会有所增加。更重要的影响在于,新规有可能会促使更多的女性选择放弃生育打算,以保持并提升职位,这将导致我国的生育率进一步下降。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该司法解释似乎并未将男女社会角色这个差异考虑进去,从而可能会使女性或者是农村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为不利,使其缺少了归属感。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迅速上升,与离婚成本的大幅降低有相当大的联系,这其中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但离婚最大的成本还是经济成本。如今房子这个当下中国家庭最大、最核心的财产将不会(或较少)因为离婚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