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安及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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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与赔偿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71年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1971年核材料海上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1974年雅典旅客及其行李海上运输公约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1976年国际海运有毒有害物质责任与损害赔偿公约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006年残骸清除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组简介
清洁海洋上 的安全、保 安和高效航 运
历史沿革
1948年联合国海事大会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生效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修正案
பைடு நூலகம் 1959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一届大会

1975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IX届大会

1982年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谁负责船上人员的指派 谁负责船舶的使用 谁是签署租船合同的各方
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 安装要求:



2004年7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晚 于2004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上的油船、化学 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晚于2004 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上的其他货船和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臵,不晚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第 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大于100总吨的所有外国船舶和美国船舶 12人以上客船以及涉及危险品的拖船、驳船 361个公共港口码头、几乎所有客船、危险品码头 使ISPS规则的B部分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曾多次关闭港口、滞留船舶、驱逐船舶出港
海运保安法的主要内容

设施保安计划→区域计划→国家计划 运输部批准保安培训大纲 整合海岸警备队的海上安全和保安队伍 要求所有大于65英尺的船舶安装AIS 制订集装箱铅封、锁具的标准 运输部对外国港口进行评估,提供培训和援助 要求美国国际航行船舶符合ISPS规则要求 要求海岸警备队实施保安等级标准 建立保安通信标准和应急计划程序 实施带有生物资料的运输工人识别卡 对进入港口码头的工人进行犯罪记录调查
其他重要公约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上固定平台的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年制止危及大陆架上固定平台的非法行为议定书 1989年国际救捞公约 1993年国际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99年扣船公约
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
第 V 章 航行安全
第 19 条—船载导航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第 XI-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 3 条— 船舶识别号 第 5 条— 连续概要记录
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
对第V章的修订

过去对现有货船(不包括液货船)配备船舶自 动识别系统(AIS)的要求:
今天的国际海事立法机构
基本情况
IMO为联合国管理海事问题的专门机构

现有167个成员国,3个联系会员 与36个政府间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 63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在 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咨 询地位
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现任秘书长

E. E. Mitropoulos (希腊)
组织结构
IMO的主要文件
第1条 定义(2)
船港界面活动(ship/port interface) 船到船活动(ship-to-ship activity) 港口设施(port facility) 保安事件(security incident) 保安等级(security level) 指定当局(Designated Authority) 认可保安组织(RSO) 保安声明(Declaration of Security)
1974年SOLAS公约



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VIII章:核动力船舶 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X章:高速船安全 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XII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海上保安和保安规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修正案
国际组织的主要举措
海上保安外交大会
(2002年12月,伦敦)
国际劳工组织第91届大会
(2003年6月,日内瓦)
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
(2003年6月,布鲁塞尔)
国际海事组织的迅速反应

2001年11月 国际海事组织第22届大会
第A.924(22)号大会决议

2002年 2 月 第1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 5 月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 2002年 9 月 第2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 2002年12月 海上保安外交大会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产生和发展
1912年“Titanic”海难
1914年公约 1929年公约 1948年公约 1960年公约 1974年公约
1974年SOLAS公约
公约正文 附则

第I章:总则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III章:救生设备和安排 第IV章:无线电通信 第V章:航行安全 第VI章:货物运输
海上安全类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1年特种客船协定 1973年特种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72年国际避碰规则公约 1972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79年国际搜寻和救助公约
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2) 系统要求:



启动后向主管机关发出警报(船舶身份、船位、威胁) 不向其他船舶发送 不在船上显示 关闭前持续发送 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另外一个位臵启动 防止误发警报 不低于海事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若满足本条要求,按第IV章安装的无线电装臵也可 作为警报系统使用
国际海上保安动态及国际海 事组织海上保安措施综述
国际航运需要国际标准
航行安全
环境保护
海上保安
损害赔偿
国际航运
非法行为
便利运输 海员培训
海员权利
9·11
美国加大海上反恐力度

集装箱安全倡议(CSI)海关 贸易反恐伙伴协议 提前24小时报舱单信息 取消船员集体签证 海上运输保安法(MTSA) 防扩散安全倡议(PSI)
第A.917(22)号大会决议 第A.956(23)号大会决议
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
对第XI章的修订

将第XI章改为第XI-1章 第3条—船舶识别号
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 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 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在船体上的明显位臵 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 清晰可见、形成对比
新规章体系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XI-1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XI-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A部分(强制性规则) B部分(建议性指导)
美国的保安法律和措施
海运保安法(2002/11/25)
与ISPS规则类似,但适用范围更广

连续概要记录
A.959(23) —《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和维护导则》
新第XI-2章
第 XI-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定义 适用范围 缔约国政府关于船舶保安的责任 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公司的具体责任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对船舶的威胁
新第XI-2章
强制性文件

非强制性文件

公约 议定书 附则 修正案 规则
导则 指南 建议书 大会决议 委员会通函
IMO文件的形成过程和实施

公约的制订和通过 公约的生效 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公约的修正(明示和默认接受程序) 公约的实施与执行(船旗国和港口国)
第1条 定义(3)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 (ISPS)规则


A部分为强制性规定,其修正 案将按公约第VIII条通过、生 效和发生效力 B部分为建议性导则,其修正 案将由海安会按照其议事规 则通过
第2条 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臵 对于偶尔才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主 管机关需要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后确定其适 用程度

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
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 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 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 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 记录要用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 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 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
10000-50000总吨,2005年7月1日 3000-10000总吨,2006年7月1日 300-3000总吨,2007年7月1日


修正案的新要求:

300-50000总吨,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 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无论如何不晚于12月31日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性能要求
防止海洋污染类公约

1973/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事故议定书 1972年国际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公约
公司和船舶均须符合《公约》和《ISPS规则》 的要求 船舶须接受核验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船舶须符合主管机关的保安等级要求 船舶须符合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要求并在保安 等级发生变化时作出迅速反应 如果不能符合要求,要在进港前通知港口的主 管当局
第5条 公司的具体责任
为船舶提供最新信息,使缔约国正式授权 的官员能够根据这些信息确定:

船舶识别号
A.600(15) — IMO船舶识别号制度
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

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 要记录》 记录由船旗国签发 记录项目包括: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 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 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 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 有关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需予以记录
第 XI-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8条 第9条 第 10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 监督和符合措施 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替代保安协议 等效保安安排 信息交流
第1条 定义(1)
传统定义



散货船(bulk carrier),第IX章 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第VII章 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第VII章 高速船(high-speed craft),第X章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臵(MODU),第IX章 油船(oil tanker),第II-1章 公司(company),第IX章
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第3条 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
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

为本国船舶规定保安等级 向船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为本国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 为来港船舶规定保安等级 向有关方面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信息
缔约国政府/指定当局:



第4条 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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