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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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一、讨论过程
对方:我总感觉我看过类似的案例,姓名权肯定是优先得到保护的,我是这么感觉的。
自己:有的,之前迈克尔乔丹告过中国的乔丹运动品牌公司。
稍有不同,前案例是个人告公司,个人维护的是姓名权。
对方:那是国外的,我们肯定优先保护民族企业啊。
自己:首先,邓某A只是艺名,该艺人原名邓某B,所以就牵涉艺名的法律定位了。
关于之前的类似案例,商标委员会是按着你提及的方向做的,但最高院认为侵犯了在先姓名权,撤销了商标委的裁定。
从权利属性上说,姓名权定位在人身权中,商标权定位在财产权中(起码主体是),按法理,有冲突应当首先保护人身权属性的姓名权。
问题就是这个“艺名”怎么对待?公司不让人继续使用原艺名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
对方:的确,艺名的属性和定位是什么。
自己:艺名的来源,按法律规定应该来于作品的“署名权”。
对方:原本我是相信法律的,最起码我觉得是有一半可以相信的,看到我们公司这些操作的手段,我觉得:请吃饭啊,准备好钱啊,等等,律师保证有可操作的空间啊。
自己:明白。一般署名权包括这些内容,署不署,署什么,如何署,别人应当尊重等,这是规定,还是学理解释?
对方:讲真的我对于知识产权这块,一点都不懂。
自己:咋可能一点不懂,你说的公司法及实务,我也认为我不懂啊,但我依然诚实地告诉你我的看法。
对方:我觉得署名权在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应优先于商标权这一权利得到保护。艺人享有艺名的权利与商标权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公司无权作此限制。
自己:分析合理合法,我也没想明白有什么权利依据能够阻止他人使用艺名。网上暂时没看到专业分析,都在扯淡。
对方:我现在有时候会有迷之自信,我觉得有些律师出来讲的那些,真是水
平还不如我……
自己:总体来说,应该以保护署名权为主,但如果已经有在注册的商标,个人行使署名权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当然这合理范围比较难控制。
不是迷之自信,实际上就是有很多人不如你的。
二、讨论结果
1.“艺名”来于“署名权”,有学者认为,“艺名”属于广义上的“姓名”,考虑一般“姓名”应登记,不可随意更改等,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姓名和艺名不应混同,应分别单独保护。
2.邓某B原所在公司,仅仅以商标注册阻止其使用“邓某A”艺名,于法无据,进行商标注册只能获得“邓某A”的商标价值保护,而该保护并不能包括禁止他人使用作“艺名”。
3.“邓某A”是原公司指定为“邓某B”的从艺符号,这看似是一个行为,实际上具有两重性质,一重,显明的是公司对邓某B从艺的商业运作;二重,隐含于背后的是邓某B决定以“邓某A”表明自己的表演者身份——参考署名权的行使。邓某B以该“邓某A”表明自己身份,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在原范围内使用与解约的原公司无关。
新闻摘要:邓某A与原公司解约,邓某A禁止其继续使用“邓某A”这一艺名,因为公司已经将“邓某A”注册了商标,保护范围有音乐制品等六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