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
摘要公众人物的姓名频繁被注册为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是其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若放任这一现象的存在,必将对公众人物本身及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法律在调整这一关系上还是空白的,本文从不同层面对这一现象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公众人物姓名商标Analysis of the Legal Issue of Registering Trademarks Using Names of Public Figures//Sun Shuang[1][2] Abstract Names of public figures are frequently registered as trademarks of a variety of goods or services,for public figures have a high visibility,but it will influence public figures and the society to some extent,if this phenomenon is abused.China's law on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is still a blank.In this paper, this phenomenon is analyzed from different aspects,an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public figures;names;trademarksAuthor's address Anhui University,230601,Hefei,Anhui,China[1], Anhu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230051,H efei,Anhui, China[2]公众人物的姓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又有什么样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法〔2019〕293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13-116号),作为第2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商标争议/姓名权/诚实信用裁判要点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
二、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干涉姓名权干涉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干涉他人选择姓名,如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笔名、艺名等;(2)干涉他人变更姓名,如擅自变更他人姓名、阻止他人变更姓名等。
2. 盗用姓名权盗用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经营活动;(2)冒用他人姓名发表文章、作品等;(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假冒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充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2)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姓名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名称,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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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主观题必备模板精编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3.自然人依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选择)(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年龄智力状况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4.人身权(1)保护人身权的原因: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5.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犯生命权:死亡,身体权:身体完整,自由行动,健康权:身体和心理健康。
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一、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一)现阶段的姓名权现阶段的姓名权,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的财产利益,而将具有财产价值的姓名权放于人格权的框架下予以保护。
随着商业发展和社会需要,侵犯姓名权愈演愈烈,当下未对权益内容和侵权方式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正在接受全新的挑战。
同时,现阶段的姓名权规定中,不仅未对知名度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说明,而且对于未达知名度的普通人的姓名权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也存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对普通人的保护不能有别于对于“名人”的保护。
在现在社会,存在重名现象,同样对姓名权的商业价值进行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与商标权交叉和冲突的现象。
在清晰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现阶段具有经济价值的姓名权商品化权益保护成为最终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自夏朝以来,开始了对中国历史进程影响极其深远的“家天下”,十分重视姓氏的传承作用。
但由于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姓名就是地位的象征,只有皇帝享有绝对的姓名权,家长、尊者的姓名权则靠家法、家礼提供相对性维护,而贱民是没有姓名权的。
所以,古代没有姓名权的概念。
直至《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松岗义正认为生命、身体等都是维持人格所必需的法律上的拟制物,人格权是支配这些法律货物的权利。
在第五十五条中,松冈义正将人格权客体视为法律拟制物的思维,即便对姓名权的本质规定极其模糊,但也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提出姓名权这一概念。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将姓名权纳入人身权保护的范围,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在第二条“民事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姓名权,将姓名权纳入保护范围,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姓名具有商品化属性,但其规定过于模糊、不够具体。
名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摘 要 :姓名权的商业化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 ,商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方式以获得经济效益的现 象更是屡见不鲜,
随之 而 来的 便是 姓 名 权 与 商标 权 的 一 系列 冲 突 。 目前 ,学界 对 于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较 为 零散 。本文 基 于 文献 综 述 的视 角 ,通过 整
二 、名 人 姓 名 权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商标 权 的冲 突 原 因
学者沈超从 商标设 计 的角度分析 了冲突产 生 的 原 因 ,其认 为商标 的构成 为商标 与姓名之 间产 生冲突 提供 了可能。文字和 图形 由于高度 的辨识性成为构成 商标 的常见形式 ,而他人 或许早 已在组成商标 的文字 或 图形上享有 各种著作权 、姓名权 等在先 权利 ,从 而
誓金项 目:昆明理 工大学学科 团队项 目“科技 法学”(14078329) 作者筒介 :李丽辉 (1974-),女 ,汉族 , ̄r rt7昆明人 ,法学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 向:法学、知识产权与
科 技 创 新 : 靳桂J ̄(1993-),女 ,汉族 ,湖北随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 学硕 士,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 与科技创新 ; 薛柳柳 (1993-),女 ,汉族 ,安徽宿 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学硕 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
理分析相关文献,归纳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认定要件 、国内相关立法以及解决方案 ,以期对后续研 究有所铺垫。
关键词 :姓名;姓 名权;名人;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9945(2018)01—0085—05
2016年 12月 8日,持续 了 4年 的“乔丹 ”商标权 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对此案件 的判决结 果 ,使姓名权与商标权之 间的冲突问题再一次 引起 了 社会 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名人 在商业活动 中的价值越发突 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 车 的方 式获取经济 利益 的行 为屡见 不鲜 ,如“刘德华 板 鸭 ”案 、“张学 友 ZHANGXUEYOU及 图”案 、“泻停 封”案 、“乔治 ·阿玛尼”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 了广 大学 者 的思考 :名 人姓名权 与商标 权的 冲突何在?应该 如 何解决这种 冲突?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今社会,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今天,店铺的⼩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这⽅⾯能对你有所帮助,必要的时候我们⼀定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权益。
下⾯店铺⼩编就告诉您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千零⼀⼗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涉、盗⽤、假冒等⽅式侵害他⼈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户⼝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我命名权⾃我命名权就是⾃然⼈决定⾃⼰姓名的权利,任何⼈⽆权⼲涉。
⾃然⼈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如果⾃然⼈依法重新选择姓⽒,法律也不应⼲涉。
即使⼥⼦结婚后是在⾃⼰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的意志决定。
姓名⼀般都是⾃然⼈出⽣时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母亲权的表现,是⽗母实施亲权的代理⾏为。
⾃然⼈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续,变更⾃⼰的姓名。
⾃我命名权的另⼀个表现是⾃然⼈选择⾃⼰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都不得⼲涉。
2、姓名使⽤权姓名使⽤权就是⾃然⼈对⾃⼰的姓名的专有使⽤权。
使⽤⾃⼰的姓名是⾃然⼈姓名权的重要内容,⾃然⼈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本名,也可以使⽤⾃⼰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维护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对姓名权设置了专章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姓名权保护的重视。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法典第1017条还将姓名权的保护有条件地扩展至笔名、艺名、译名等称谓。
司法实践中,因他人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被肆意抢注商标等进行商业性使用而引发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民法典施行后姓名权保护问题。
对于姓名权被侵权的认定和救济有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第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侵权类型上来看,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领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
近年来陆续报道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姓名权属于重要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实姓名的,即构成侵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他人姓名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属于对姓名权的侵犯。
而通过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众混淆的,虽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属于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权。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法律责任)第四,赔偿损失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及第1183条第1款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姓名权人可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看,如被冒用、盗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则姓名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结合过错程度、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程度、侵权人获利、侵权时间、同类授权使用的价格、维权费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如确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基本内涵,即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人与人区别的外在表征。
“人的姓名就在于使人们在一般交往包括法律交往中相互识别:因此,姓名权是一种表征权,也与人格利益的自治密切相关。
相较于“姓名权”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本条有以下变化:(1)将权利主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纯化其私法属性;(2)将“依照规定”改为“依法”,确立了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地位,不得由行政规章等对权利进行限缩;(3)删除了侵害姓名权的相关行为列举,在本法以第1013条予以专门规定;(4)完善了权利权能,规定了“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5)概括性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限制,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关于姓名权的沿革将姓名以“权利”的形式加以保护,自“姓名"产生,历经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公元前200年至公元200年的《摩奴法典》已出现保护姓名的规范, 该法典第8章第27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称呼别人名字和姓的时候出言不逊,他就应该被烧红的十指铁钉刺进嘴里。
”但是,随后在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不复有关于姓名保护的相关规定。
至17世纪初,一些国家在公法领域开始出现有关姓名的规定。
例如,姓名不得任意更改,更改须得官府许可,以及盗用他人姓名应受处罚等原则。
如此规定,多是为了保证姓名与人口的唯一对应性和相对稳定性,便于进行行政管理。
在私法领域,尚未承认姓名权作为一种权利。
19世纪初,普鲁士、奥地利等国家的民法,开始出现与姓名取得方法有关的规定,但仍未正式承认姓名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权利规定较为完备的法典,也缺乏对姓名权的一般规定。
世纪末,在姓名权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民法学者观点各异、讨论热烈。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
名称权是指什么(名称权名词解释)(自然人的)姓名权概念①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
姓名,指用以区别人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体现社会上对人的联想与认知,故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即“闻其名,知其人”。
②姓名权的客体(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
③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侵权判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特征在于,通过实施否认他人使用其姓名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造成姓名与其所标表自然人的同一性的破坏.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具体而言,包括下述三类。
①干涉。
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例如:继父母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②盗用。
指搜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搜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搜自将篮球巨星Jordan的中文姓名“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
③假冒。
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关于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立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1日对“姓名权”所作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限制包含下述三个方面。
(1)应当体重社会公德(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情形,仅三种: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山(见例1).【例1】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人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
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以乔丹案为例
圆园21年第2期一、引言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做出驳回决定。
此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44件“李文亮”文字商标申请,其中8件已撤回,其余均已实施管控,将依法予以驳回。
从该报道中可以看出,以名人姓名为内容的商标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全民皆知并享有巨大声誉的以正面形象而闻名的名人,以至于不少投机人士受利益的驱动对其实施抢注行为。
钟南山院士、李文亮医生作为抗疫英雄,集中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人民团结一心战胜疫情的意志和决心,理应被社会公众尊重和爱戴,将二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进行商业化操作,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理应予以驳回。
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特别是抢先注册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名人姓名,因为语言的翻译转化问题给侵权的认定造成了更多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判决结果的出炉,给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在先权利和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二、相关概念辨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方式,从时间的先后及相对性判断,在先权利是指相对于某一特定的合法权利或者行为,在该权利形成之前,他人就已经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
在先权利并没有具体指向哪一类权利,而是依照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的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存在的权利的总称。
在先权利拥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时间在先,这是该类权利存在的前提,还应该注意的是以商标申请注册日还是商标核准日计算,学界尚有争议。
姓名权属于什么权力
姓名权属于什么权⼒每个⼈从⼀出⽣就会有姓名,会在我们的户⼝本、⾝份证上进⾏登记。
姓名是我们区别于其他⼈的标志,姓名权是需要他⼈予以尊重,不得随意侵犯的。
姓名权是法律承认的⼀种权利,那么,姓名权属于什么权⼒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姓名权属于什么权⼒姓名权属于⼈⾝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典》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姓名权有哪些内容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姓名的权利。
这是公民基本的⼈格权利。
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发办理有关法律⼿续。
根据我国《户⼝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出⽣后⼀个⽉内,由户主、亲属、抚养⼈或邻居向婴⼉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报出⽣登记,并将其姓名登⼊户籍登记薄。
弃婴应由收养⼈或育婴机关向户⼝登记机关申报出⽣登记。
公民的姓名⼀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2、姓名使⽤权。
姓名使⽤权,是指公民使⽤⾃⼰的姓名以明确⾃⼰的⾝份的权利。
姓名具有表彰⾃⼰、区别他⼈的作⽤,公民只有使⽤⾃⼰的姓名,从事民事⾏为,才能将民事⾏为的后果归于⾃⼰名下(当然采⽤假名或假冒他⼈姓名从事违法⾏为除外)。
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使⽤⾃⼰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然延伸。
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
完善我国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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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 身 , 也 可 来 自商 标 的 使 用 。如 果 标 志缺 乏 显 著特 征 , 则 不得 作 为商标 注 册 , 口 我 国《 商标 法 》 第 十
看 得见 、 易 于识别 、 并 能够 吸引 消费者 的标 志 。 商 标 的
者 在其 商 品 或者 服 务上 使 用 的 , 由文字 、 图形 、 颜色 、 三 维标 志或 其组 合 构 成 的 , 具 有显 著 特 征 、 便 于识 别 商 品或 服务 来源 并能 被视 觉所 感知 的标 记 。 而商 标权
显 著 特征 是 指 特定 的标 识 与特 定 的 商 品或 者 服 务有 着 密切 的联 系 . 并 将该 商 品或者 服 务与其 他 商 品或 者 服务 区别 开来 的显著 特征 。这 种 显 著 特 征 可 能 来 自
作者简介 : 来小鹏 , 中 国政 法 大学 民商 法学 院 教 授 , 知 识 产权 研 究所 所 长 。
专题 研 究( 商标法修订 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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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姓名注册商标 的法律思考
中国政 法大学 教授 来 小鹏
摘
要: 我 国《 商标 法》 修 正案 ( 草案) 正在征 求意 见 中。关 于 自然人 姓 名 申请 注册 商标 , 该 草案 并
未涉及 。 自然人 姓名 可否 申请 注册 商标 以及 如何 对 此进行 规制 , 国外商标 相 关立 法 多有规 定 , 我国学 界 和 实务界 在 商标 法修 改 过程 中对 此 亦有 不 同意见 。 本 文运 用 民法学和 知识 产权 法基本 理论 , 借鉴 国
活动 。 保 障公 民合法 权益 等方 面发 挥着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姓 名权则 是 自然人 依 法享有 的决 定 、 使用 、 改变 自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体现《商标法》的规定中,这⾥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在先权利。
以及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分别进⾏了相应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在先权利的认定商标的根本作⽤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因此注册商标⾸先应避免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因商品及服务所涉及的权利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权,为避免造成混淆,注册商标也不应与他⼈其他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条便是对此⽴法精神的具体描述,故本条规定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及《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关⼈⾝权。
⼆、侵犯在先权利的⾏为(⼀)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的许可,将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
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按照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对,或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对的审查标准进⾏判定。
(三)商号权将与他⼈在先登记、使⽤并具有⼀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于商号权⼈,或者与商号权⼈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未经他⼈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姓名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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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一、讨论过程
对方:我总感觉我看过类似的案例,姓名权肯定是优先得到保护的,我是这么感觉的。
自己:有的,之前迈克尔乔丹告过中国的乔丹运动品牌公司。
稍有不同,前案例是个人告公司,个人维护的是姓名权。
对方:那是国外的,我们肯定优先保护民族企业啊。
自己:首先,邓某A只是艺名,该艺人原名邓某B,所以就牵涉艺名的法律定位了。
关于之前的类似案例,商标委员会是按着你提及的方向做的,但最高院认为侵犯了在先姓名权,撤销了商标委的裁定。
从权利属性上说,姓名权定位在人身权中,商标权定位在财产权中(起码主体是),按法理,有冲突应当首先保护人身权属性的姓名权。
问题就是这个“艺名”怎么对待?公司不让人继续使用原艺名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
对方:的确,艺名的属性和定位是什么。
自己:艺名的来源,按法律规定应该来于作品的“署名权”。
对方:原本我是相信法律的,最起码我觉得是有一半可以相信的,看到我们公司这些操作的手段,我觉得:请吃饭啊,准备好钱啊,等等,律师保证有可操作的空间啊。
自己:明白。
一般署名权包括这些内容,署不署,署什么,如何署,别人应当尊重等,这是规定,还是学理解释?
对方:讲真的我对于知识产权这块,一点都不懂。
自己:咋可能一点不懂,你说的公司法及实务,我也认为我不懂啊,但我依然诚实地告诉你我的看法。
对方:我觉得署名权在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应优先于商标权这一权利得到保护。
艺人享有艺名的权利与商标权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公司无权作此限制。
自己:分析合理合法,我也没想明白有什么权利依据能够阻止他人使用艺名。
网上暂时没看到专业分析,都在扯淡。
对方:我现在有时候会有迷之自信,我觉得有些律师出来讲的那些,真是水
平还不如我……
自己:总体来说,应该以保护署名权为主,但如果已经有在注册的商标,个人行使署名权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当然这合理范围比较难控制。
不是迷之自信,实际上就是有很多人不如你的。
二、讨论结果
1.“艺名”来于“署名权”,有学者认为,“艺名”属于广义上的“姓名”,考虑一般“姓名”应登记,不可随意更改等,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姓名和艺名不应混同,应分别单独保护。
2.邓某B原所在公司,仅仅以商标注册阻止其使用“邓某A”艺名,于法无据,进行商标注册只能获得“邓某A”的商标价值保护,而该保护并不能包括禁止他人使用作“艺名”。
3.“邓某A”是原公司指定为“邓某B”的从艺符号,这看似是一个行为,实际上具有两重性质,一重,显明的是公司对邓某B从艺的商业运作;二重,隐含于背后的是邓某B决定以“邓某A”表明自己的表演者身份——参考署名权的行使。
邓某B以该“邓某A”表明自己身份,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在原范围内使用与解约的原公司无关。
新闻摘要:邓某A与原公司解约,邓某A禁止其继续使用“邓某A”这一艺名,因为公司已经将“邓某A”注册了商标,保护范围有音乐制品等六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