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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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一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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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规制作者:魏臻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0期摘要:姓名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而商标是企业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商品化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受利益驱使,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用于商品的推销或开发其商业价值,从而加剧了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所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在姓名权的认定标准,并就如何规制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财产利益利益冲突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12月24日,旷日持久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22批指导性案例。
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在商标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由此引发了学界及司法界对姓名权与商标权问题的一系列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显著的商品标示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产品市场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追求商标的显著化无疑成为诸多企业的制胜策略。
然而,个别企业剑走偏锋,在未得到商业授权的情况下,将社会知名人士姓名或其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以赚取市场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及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就发生了42起,更有甚者将逝世医生姓名注册为产品商标,姓名权人利益遭受极大侵害。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类型案件绝大多数都被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侵害姓名权人的姓名权从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在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之中,姓名权基本处于上风。
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之中,亦存在商标系合法使用的案件。
本文拟结合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并就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引领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设立、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姓名符号经长期使用,成为该人的人格象征,便具有了识别或区别自然人个体差异的功能,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
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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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姓名权,艺名的法律定位,商标权,姓名和商标的冲突一、讨论过程对方:我总感觉我看过类似的案例,姓名权肯定是优先得到保护的,我是这么感觉的。
自己:有的,之前迈克尔乔丹告过中国的乔丹运动品牌公司。
稍有不同,前案例是个人告公司,个人维护的是姓名权。
对方:那是国外的,我们肯定优先保护民族企业啊。
自己:首先,邓某A只是艺名,该艺人原名邓某B,所以就牵涉艺名的法律定位了。
关于之前的类似案例,商标委员会是按着你提及的方向做的,但最高院认为侵犯了在先姓名权,撤销了商标委的裁定。
从权利属性上说,姓名权定位在人身权中,商标权定位在财产权中(起码主体是),按法理,有冲突应当首先保护人身权属性的姓名权。
问题就是这个“艺名”怎么对待?公司不让人继续使用原艺名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对方:的确,艺名的属性和定位是什么。
自己:艺名的来源,按法律规定应该来于作品的“署名权”。
对方:原本我是相信法律的,最起码我觉得是有一半可以相信的,看到我们公司这些操作的手段,我觉得:请吃饭啊,准备好钱啊,等等,律师保证有可操作的空间啊。
自己:明白。
一般署名权包括这些内容,署不署,署什么,如何署,别人应当尊重等,这是规定,还是学理解释?对方:讲真的我对于知识产权这块,一点都不懂。
自己:咋可能一点不懂,你说的公司法及实务,我也认为我不懂啊,但我依然诚实地告诉你我的看法。
对方:我觉得署名权在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应优先于商标权这一权利得到保护。
艺人享有艺名的权利与商标权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公司无权作此限制。
自己:分析合理合法,我也没想明白有什么权利依据能够阻止他人使用艺名。
网上暂时没看到专业分析,都在扯淡。
对方:我现在有时候会有迷之自信,我觉得有些律师出来讲的那些,真是水平还不如我……自己:总体来说,应该以保护署名权为主,但如果已经有在注册的商标,个人行使署名权不应超出合理范围,当然这合理范围比较难控制。
不是迷之自信,实际上就是有很多人不如你的。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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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
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
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
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
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㈠权利冲突的原因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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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乔丹案分析
在“乔丹”案中,迈克尔·乔丹主张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 姓名“乔丹”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乔丹体育公司 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因为其使用“乔丹”标识并未暗示与迈克 尔·乔丹本人存在直接关系。
该案中,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来自于对“乔丹”这一标识的不同 理解。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直接关联于他本人,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则认 为“乔丹”是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涉及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解决这一 冲突的过程中,法律需要在保护姓名权和商标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结论
“乔丹”案引发的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让我们认识到,在解 决这类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平性、平衡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 未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我们期待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能够更加完善,以便 更好地解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平和正义。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有关问题的 思考
为了保护姓名权不受商标权的侵犯,首先,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 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次,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 侵犯姓名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申请的审查,防止恶 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 权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在现实中,商标权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一些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商 标进行宣传,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
近年来,备受的“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 案例。在此案中,张学友提出异议的商家将他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张学友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被商业化利用 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引发了广泛的社会。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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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达海
作者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版物刊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0-41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9期
主题词: 姓名权 商标权 冲突表现 调整路径
摘要:近年来,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逐渐凸显。
姓名权就其发展趋势来看,必将面临商业化这一现实,这是不可避免的。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必然会存在,尤其集中于名人的姓名权。
对于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调整,一方面,要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中突标准及调整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在合乎法律的基础上从各主体各方面展开。
名人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基于文献综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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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姓名权的商业化趋势近年来越来越明显 ,商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方式以获得经济效益的现 象更是屡见不鲜,
随之 而 来的 便是 姓 名 权 与 商标 权 的 一 系列 冲 突 。 目前 ,学界 对 于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较 为 零散 。本文 基 于 文献 综 述 的视 角 ,通过 整
二 、名 人 姓 名 权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商标 权 的冲 突 原 因
学者沈超从 商标设 计 的角度分析 了冲突产 生 的 原 因 ,其认 为商标 的构成 为商标 与姓名之 间产 生冲突 提供 了可能。文字和 图形 由于高度 的辨识性成为构成 商标 的常见形式 ,而他人 或许早 已在组成商标 的文字 或 图形上享有 各种著作权 、姓名权 等在先 权利 ,从 而
誓金项 目:昆明理 工大学学科 团队项 目“科技 法学”(14078329) 作者筒介 :李丽辉 (1974-),女 ,汉族 , ̄r rt7昆明人 ,法学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 向:法学、知识产权与
科 技 创 新 : 靳桂J ̄(1993-),女 ,汉族 ,湖北随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 学硕 士,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 与科技创新 ; 薛柳柳 (1993-),女 ,汉族 ,安徽宿 州人 ,昆明理工 大学管理学硕 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
理分析相关文献,归纳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认定要件 、国内相关立法以及解决方案 ,以期对后续研 究有所铺垫。
关键词 :姓名;姓 名权;名人;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9945(2018)01—0085—05
2016年 12月 8日,持续 了 4年 的“乔丹 ”商标权 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对此案件 的判决结 果 ,使姓名权与商标权之 间的冲突问题再一次 引起 了 社会 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名人 在商业活动 中的价值越发突 出,通过对名人姓名搭便 车 的方 式获取经济 利益 的行 为屡见 不鲜 ,如“刘德华 板 鸭 ”案 、“张学 友 ZHANGXUEYOU及 图”案 、“泻停 封”案 、“乔治 ·阿玛尼”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 了广 大学 者 的思考 :名 人姓名权 与商标 权的 冲突何在?应该 如 何解决这种 冲突?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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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中 , 姓名 权 与 商 标权 的 冲突 主 要 表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第一 , 将 他人 的真 实姓 名作 为 自己的 注
册 商 标 。这种 行 为通 常是 指未 经 姓名权 人 同意 就将
名 被赋 予 了新 的价 值—— 商 业 价 值 , 姓名 的商 业 化
利 用现 象成 为 常态 。面对 同类 商 品或 服务 的竞 争压
第3 6卷
第 9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Vo 1 . 36 No .9 Se p. 201 3
一
实上无 虞 者 , 不可认 为 姓名 之侵 害 。 ” 第 四, 将 已故
者之 姓名 注 册商 标 。从 理论 上 讲 , 自然 人 的姓 名 权 属 于人身 权 , 始 于 出生 , 终 于死 亡 , 所 以 已故 者 的姓 名不 再受 法律 调 整 。但 是 , 若 任 由行 为人 将 已故 者 特别 是 已故名 人 的姓 名 注册 为 商 标 , 则 会 误 导 消 费
名 皆是合 法 取得 , 一方 利用 另一 方较 为 知名 的特 点 ,
将 姓 名进 行 商标 注册, 这 种行 为 的 主 观意 志 通 常 为 故意 。有 学 者认 为 : “ 外 观 上 纵 有 混 同之 危 险 , 而 事
容 的情形 。传 统 意义 上 的姓名 权 与商标 权不 会存 在 冲突 , 因为商标 权存 在 于商 业领 域 , 姓名 权仅 以人 身
他人 的姓 名擅 自注册 , 我 国《 商标法 》 并 未 规定 这 种 行为 是 否应 当征得 姓 名权 人 的 同意 , 但 是《 最高 人 民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对策探究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对策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67c4e499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9.png)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对策探究摘要:21世纪是经济快捷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消费水平也显著提高,商标品牌之下隐藏的巨大利益逐渐被发掘。
与此同时,明星及其网红们的姓名也不只是字面上的含义。
很多商家已经意识到,用他们的名字去注册商标,可以快速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让自己的商品快速上市,赚取更多的利润。
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禁止使用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因此许多商家利用这个漏洞赚取利益,这在实践中引发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字:商标;商标权;姓名权一、引言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会选择自己喜欢和信任的品牌。
区别商品的符号是商标,商标本身代表一个品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品使用某个人姓名:如“张亮”麻辣烫、“乔丹”运动、“林志玲”服装等。
随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他们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个人姓名家喻户晓。
所以当我们提到一个名字时,我们自然可以关联到特定人。
有时名字不仅指个人,还指个人所传递的品质、文化和精神,这使得名字具有超越名字本身的价值。
与此同时,许多企业看到了这个名字背后的商业价值。
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更好地将自己的商品在市场流通,他们利用他人的名字注册为商标,误导大众认为其商品与名人有一定联系,从而使商品能够快速进入公众视线,给公众造成混乱。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法律冲突的原因(一)商标与姓名的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相似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一般由姓和名组成,其中姓是其家族的名称,名则是自己的名称。
姓名是个人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姓名权人的身份背景、社会评价等,是自然人人格的重要标志。
按照法律的规定,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一种组合。
经营者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
商标是商品的商标,姓名是自然人的商标,都具有区分个人和其他人的独特功能。
而且商标和名字的构成都是由中文构成,难免会出现“重复”现象,这就使得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https://img.taocdn.com/s3/m/d39bf38cc850ad02df804104.png)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和姓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姓名商标问题。
研究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法律问题具有其社会和法律现实意义。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商标权;商品化权一、姓名权及姓名商标权的含义与特征自然人的姓名一旦经过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随即成为公民的较为重要的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即姓名权,而姓名商标的概念一般可表达为一种以姓氏或姓名标记各类人的具体类型的标记。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姓名商标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仅以姓氏作标识的商标。
二是姓氏加名字的商标。
为使下文论述更加清晰,下文的姓名商标皆使用前述的第二种含义。
姓名商标作为商标类型的种类之一,其当然的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
但其还存在着其独有的特性:(1)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联系。
姓名商标是通过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产生的,因此它和姓名权有着绝对联系。
(2)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冲突。
姓名权本质上可认为是人身权,不具独占性,而姓名商标权则是财产性权利,可独占且可转让。
鉴于二者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姓名商标定然会牵涉到他人的人格利益。
(3)姓名商标中的姓名商业化价值。
姓名的产生是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便利,不作为商业交换。
但是一旦作为商标注册就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姓名商标权和姓名权二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迁,产生了丰富多样的冲突情形,我们所讨论的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矛盾则集中体现为姓名商标权侵犯姓名权。
具体有以下情形:(1)直接注册他人的真实姓名为商标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抢注,即在他人未将自己的在真实姓名用于注册商标之前,包括他人已经使用该姓名商标,但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尚未注册前抢先进行申请注册;另一种则是姓名商标申请人本身不具有故意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主观目的,单用简单的日常汉字的组合进行商标注册,但鉴于汉字有限,可能产生碰巧与他人真实姓名相同。
(2)注册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商标此情形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重名问题,就法律而言,我国并未禁止自然人重名。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研究——以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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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 fe r y J o r d a n a n d J o r d a n S p o r t s C o .L t d .
S UN Li
( C i v i l , C o mme r c i a l a n d E c o n o mi c L a w S c h o o l , C 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摘 要 : 美 国篮球 巨星 Mi c h a e l J e f f r e y J o r d a 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 限公 司之 间关 于“ 乔丹” 系列商标 的 诉讼之 战, 已由最高人 民法院 的商标行政诉讼转 向 了上海市 第二 中级人 民法 的民事侵权诉 讼 , 也 引发 了 社会各界对 于商标权 与姓名权冲突 的深入思考 。文章对正在进行 中的姓 名权侵权诉讼进行 法律分析 , 阐
ig r h t o f n a me a n d ig f h t o f ra t d e ma r k. Th i s p a p e r na a l y s e s t h i s o n g o i n g t o r t l i t i ga t i o n o n t he ig r ht o f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5f2a27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ae.png)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
而商标权则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两者在法律上均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冲突。
本文将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身份。
各国法律普遍承认并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占、盗用或冒用他人的姓名。
(二)商标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包括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等。
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仿冒或混淆相似的商标。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一)冲突的表现形式1.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直接冲突:即他人的商标侵犯了个人的姓名权,如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或用于商业活动。
2.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间接冲突:即因商标的使用导致公众对姓名的误解或混淆,从而损害了自然人的名誉或利益。
(二)冲突的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部分地区在处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存在漏洞,为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2. 商业利益的驱动:部分商家为追求商业利益,故意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或进行仿冒,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3. 审查制度的不足: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审查制度可能存在不足,导致部分侵犯姓名权的商标得以注册。
四、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界定:通过立法明确姓名权与商标权的范围、内容及保护方式,避免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
2. 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侵犯姓名权和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二)强化审查制度1. 严格商标注册审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防止侵犯姓名权的商标得以注册。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https://img.taocdn.com/s3/m/d4e57b9583d049649a665801.png)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摘要】近年来,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
《商标法》提供了“因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和“保护在先权利”两种规范路径。
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区分不明的现象。
将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理清权利冲突本质,归纳规范途径适用规律,将有助于协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关系,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避权利冲突风险。
【关键词】姓名注册;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规范路径选择一、引言近年来,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愈演愈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比较常见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即“名人”,因自身姓名被商事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进行使用,而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进行诉讼。
例如著名NBA球星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姓名权诉讼,著名歌唱家腾格尔与商评委、“腾格尔”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等。
这些案例表明,随着姓名权商标化使用的推广,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容忽视。
如何准确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本质原因,并且选择适当的冲突解决路径,对平衡商标权人和姓名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二、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行为中的权利冲突实质(一)商标与商标权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通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即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里,但我国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没注册的商标。
(二)姓名与姓名权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与标记。
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且依法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以乔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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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园21年第2期一、引言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做出驳回决定。
此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44件“李文亮”文字商标申请,其中8件已撤回,其余均已实施管控,将依法予以驳回。
从该报道中可以看出,以名人姓名为内容的商标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全民皆知并享有巨大声誉的以正面形象而闻名的名人,以至于不少投机人士受利益的驱动对其实施抢注行为。
钟南山院士、李文亮医生作为抗疫英雄,集中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人民团结一心战胜疫情的意志和决心,理应被社会公众尊重和爱戴,将二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进行商业化操作,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理应予以驳回。
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特别是抢先注册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名人姓名,因为语言的翻译转化问题给侵权的认定造成了更多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判决结果的出炉,给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在先权利和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二、相关概念辨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方式,从时间的先后及相对性判断,在先权利是指相对于某一特定的合法权利或者行为,在该权利形成之前,他人就已经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
在先权利并没有具体指向哪一类权利,而是依照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的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存在的权利的总称。
在先权利拥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时间在先,这是该类权利存在的前提,还应该注意的是以商标申请注册日还是商标核准日计算,学界尚有争议。
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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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摘要】本文浅述了社会中引发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试着从法理的角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权利冲突一、姓名权、商标权的基本概述就本质而言,姓名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间接的体现了经济财产性,尤其是企业的名称权。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姓名是用以代表公民个人相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或者是标记。
而商标是能够代表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
公民对自身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人实施了假冒、盗用、干涉自己的姓名权的行为。
鉴于名人的姓名在社会商业化市场中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现实社会中出现了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现象,造成了他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构成应当具备三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干涉、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冒、盗用;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既可以是精神性损害,也可以是物质性的损害,当然的包括二者兼具的损害,甚至可以包括预期将要造成的损害;三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的不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姓名为自己或他人等牟取利益,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使用的姓名时,则不存在盗用、假冒的问题。
姓名的要素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些标识性的符号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包括字母、图案、文字等具体化的形象标识单个或者拼合组成,二者在某些构成要素上的重合为权利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
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的大多数对象是社会名人。
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具体的人格权保护范围较之一般公民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要相对狭小。
但是,对于社会名人的姓名权保护应当界定一个范围和必要限度。
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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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一 、
姓名是用来确定自然人身份并同 其 他 社 会 成 员 区 别 开 来 的 文 字 符 民法通则 》 第9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 决 定、 号和标记 。 我国 《 9条规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 的 姓 名 , 禁 止 他 人 干 涉、 盗 用、 假 冒。 而 商 标 是指区分不同经营者所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 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 标记 , 它一般由文字 、 图形或者其组 合 图 案 构 成 。 由 于 姓 名 一 般 是 由 文 字或字母组成 , 因此 , 姓名有成为商标的可能 。 相对于普通姓名而言 , 名人姓名由 于 其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 将名人 姓名用在商品或服务上 可 以 缩 短 商 品 或 服 务 宣 传 的 时 间 , 提高商品或 从这个 角 度 上 说 , 名人的姓名具有很高的 服务的知名度和声誉 。 因此 , 它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 的 经 济 利 益 。 所 以 , 许多经营者都将 财产价值 , 名人姓名当做商标来使用 。 实践中 , 使用名人姓名商标的情形主要 有: ( ) ( 名人以自己的姓 名 当 做 商 标 来 使 用 ; 他人将名人的真实姓名当 1 2) ( ) ( 做商标来使用 ; 与名人重名的人将自 己 的 姓 名 当 做 商 标 来 使 用 ; 3 4) ( 将名人的真实姓名的谐 音 或 变 更 拼 音 、 字 画 等 作 商 标 来 使 用; 将已 5) ( ) 故名人姓名当做商标来使用 ; 将同 名 人 姓 名 相 关 的 形 象 因 素 当 做 商 6 标来使用 。 一般而言 , 当使用名人 姓 名 商 标 的 人 就 是 名 人 本 人 或 者 是 经 过 名 自然不会产 生 名 人 姓 名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倘 若 人授权许可的人时 , 使用名人姓名商 标 的 人 不 是 名 人 本 人 或 者 是 经 过 名 人 授 权 许 可 的 人 时, 很容易产生名人姓名权与商标 权 的 冲 突 。 未 经 过 名 人 授 权 许 可 , 擅 自使用名人姓名商标的 行 为 将 会 导 致 非 常 消 极 的 后 果 。 首 先 , 它不仅 抢夺了名人姓名所产生的价值利益, 甚至会使名 侵犯了 名 人 的 姓 名 权 , 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损 害 。 其 次 , 消费者会将商品或服务与名人联系 起来 , 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名人存在特定的关系, 导致消费者 这 将 对 消 费 者 产 生 潜 在 的 危 害。 同 对该商品或服务产生误 认 或 混 淆 , 时, 这种行为还会扰乱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助 长 抢 注 名 人 姓 名 商 标, 使用名 造成恶性竞 人姓名搭便车来分割名 人 姓 名 上 的 财 产 价 值 的 不 正 之 风 ,的冲突
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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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类型、原因及对策商标和企业名称作为分别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以及市场主体的标志,其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受商标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近年来,随着这两种标志市场效应的趋同以及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有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和协调,因两者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一、冲突的类型典型一:“搭车”国内名牌引发的冲突。
“搭车”行为,即违法者将他人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的文字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注册,或者把他人有较高市场信誉的商号的文字注册为自己商标的文字,利用他人商标、商号的信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和该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我局曾于2011年9月22日,接到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烟台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称“龙工”系中国驰名商标,但烟台某公司在其包装上擅自标注“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字样,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工商局扣押侵权成品,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烟台某公司在ⅹⅹ市工商局投资注册了“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ⅹⅹ龙工润滑油销售中心”字样的名称,名称中含有“龙工”商标。
这是一起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案件。
典型二:抢注行为引发的冲突。
抢注行为即违法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知名商号抢先注册商标,使得创造知名商号的企业使用其商号成为非法使用者,侵权者甚至反过来通过法律途径状告创造知名商号的企业侵权。
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注册了“恒盛”商标,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但该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商标的申请,而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
典型三: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引发的冲突。
通常老字号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它们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商标制度的年代,起着类似商标的作用。
商标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冲突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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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冲突法律限制
商标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冲突的法律限制
多数情况下,商标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发生冲突都是因为由肖像或姓名所构成的商标没有得到相应权利人同意的缘故,也就是说是先有肖像权、姓名权的存在,然后才有商标权,因此不仅商标权人不能对之主张禁止权而且一旦肖像权人或姓名权人以“在先权”为由对该商标权主张禁止权的话,该商标权将会依法被撤销而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不过,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反向可能性:即首先是某商标获得了注册,然后才有以该商标名称作为某人姓名的登记,这里商标权反而成了“在先权利”但是由于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也不能对其后产生的姓名权主张禁止权对于商标权所受的这后一种法律限制,商标法理论一般称之为“以普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带来的限制在XX年生效的欧共体商标统一条例中甚至明文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形,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标志:
①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地址;
②他人使用表示确系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或者其它特征的标志;(如某商场标示其出售的卷烟价格为元/条,“”商标注册人不能指控其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③在他人为标识商标人商品的零部件等情况下,不得不使用有关的注册商标(如某汽修厂标示“桑塔纳”配件,“桑塔纳”商标注册人亦不能指控汽修厂侵犯商标权)。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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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作者:王卓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姓名与商标具有实质上的共同之处,在商标权制度与姓名权制度创设之处两种权利就存在天然冲突。
随着明星流量效应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高,特定姓名也蕴含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使得姓名与商标的冲突加深。
本文在梳理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希望明确当真实姓名、拟制姓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认定标准问题。
关键词商标权姓名权拟制姓名作者简介:王卓成,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53一、前言姓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由来已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长期以来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指明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价值利益及救济方式。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对于在先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自此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正式受到法律保护。
但在实践中,姓名权与商标权注册与、保护存在着严重冲突。
随着商标抢注、名人效应带来的矛盾争端等愈演愈烈,厘定姓名权与商标权两种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条件愈加重要二、文献综述早在2001年我国学者就对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进行过讨论,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先用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其中,姓名权仅作为在先权利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公众足够的重视。
自2012年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事情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入公众视野,相关的研究也随之增多。
姓名由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组成,是自然人在社会上区别于其它人的标准。
虽然姓名的日常含义较为简单,但在法律上的界定却较为复杂。
商标权与姓名权有什么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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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有什么联系吗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商标权与姓名权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商标权与姓名权有什么联系吗。
商标权与姓名权有什么联系吗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字、字母这⼀形象化标识构成,⽽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姓名的商业利⽤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活中“傍名⼈”现象随之出现。
将名⼈姓名⽤于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名⼈合法的在先姓名权,关键是看商标权的获得或⾏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姓名权的⾏使,重点考量是否侵犯名⼈的⼈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格利益是满⾜主体精神活动的利益,⼈格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对⼈格权的保护体现的。
⼈格权是主体维护⼈格尊严、⼈格独⽴、⼈格⾃由、⼈格平等的权利,蕴含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中。
姓名权是⼀项具体的⼈格权。
侵害姓名权除⾏为⼈实施了⼲涉、盗⽤、假冒他⼈姓名的⾏为外,客观上还应当具有造成他⼈⼈格利益受损的事实。
将他⼈姓名⽤于商标注册,只要没有损害他⼈⼈格利益,法律不应该禁⽌。
物质利益也称财产利益,是主体维持其⽣活、⽣产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名⼈姓名的商业价值已经显现出来,在这⼀点上,姓名和商标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告的功能。
从这个⾓度分析,未经名⼈同意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标识,可能发⽣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从⽽侵犯名⼈的财产利益。
在商标法上,⽆论是注册原则还是使⽤原则,商标保护的出发点都是防⽌混淆。
判定知识产权之间或者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否发⽣权利冲突的原则或标准之⼀,即权利之间是否发⽣混淆。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有关⽅⾯发⽣的误认,这种误认只能发⽣在经营者之间,只有不同的经营者之间才能发⽣误认,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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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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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权、商标权的基本概述
就本质而言,姓名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间接的体现了经济财产性,尤其是企业的名称权。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
姓名是用以代表公民个人相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或者是标记。
而商标是能够代表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
公民对自身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人实施了假冒、盗用、干涉自己的姓名权的行为。
鉴于名人的姓名在社会商业化市场中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现实社会中出现了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现象,造成了他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构成
应当具备三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干涉、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冒、盗用;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既可以是精神性损害,也可以是物质性的损害,当然的包括二者兼具的损害,甚至可以包括预期将要造成的损害;三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的不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姓名为自己或他人等牟取利益,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使用的姓名时,则不存在盗用、假冒的问题。
姓名的要素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些标识性的符号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包括字母、图案、文字等具体化的形象标识单个或者拼合组成,二者在某些构成要素上的重合为权利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
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的大多数对象是社会名人。
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具体的人格权保护范围较之一般公民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要相对狭小。
但是,对于社会名人的姓名权保护应当界定一个范围和必要限度。
将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的姓名权,关键在于商标权的获得及其行使是否妨害了名人对自身姓名权的行使,重点在于该行为是否
侵犯了名人的人格利益,是否存在利用该侵权行为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②因而,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应当表现为:
(一)未经姓名权人授权而使用了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相同文字、字母的姓名
申请将自然人姓名作为商标的,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都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自然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姓名的法律文书。
但是,商标所有人不得以第三人的授权注册为理由对抗恶意注册。
(二)姓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后果
包括:(1)精神性伤害,造成姓名权人社会评价的减损。
(2)妨碍了姓名权人利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化运作。
(3)使消费者对名人相关领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产生混同。
(4)对已故名人的姓名进行不当利用,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伤害了公众情感。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目的是牟取利益
由于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只能间接的推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名人效益牟取利益。
三、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已故名人的姓名作
为商标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已故名人属于整个民族或全体社会,是历史财富,对其作为注册商标应该采取特别审核的方式,商业化的使用范围应该是名人的相关领域,排除不当适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负面政治影响,造成公众情感的伤害。
同时,可以借鉴英美普通法的做法,对于已故名人的姓名给予商品化的保护。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属于财产权,不能继承。
但鉴于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考虑将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一种财产性的商品化权利,允许继承、许可和转让。
这样就可以解决注册商标侵犯已故名人的姓名权问题。
(二)加强审查制度,规定权利冲突的标准
由于姓名权是私权利,因而商标审查部门不得主动善意的告知相关在先姓名权人。
但是可以规定他人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的申请应当出具相关名人的法律文书,同时可以考虑延长通过初步审核的将名人作为注册商标的公示期。
(三)名人本身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姓名权
在当今市场化的社会中,名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维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带来的财富辐射能力,也会更加尽力的维护自己姓名权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
因此名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姓名权免遭
侵害:(1)名人自身主动注册商标。
通过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从而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这是最为直接有力的保护途径,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况且,名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相关领域的商标不仅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推广了其知名度,带来了良性循环的经济效益。
(2)授权他人注册。
有些公共人物不愿自己参与姓名的商业化运作,可以选择将自身姓名的商标注册权授予他人,避免他人注册以后进行不当使用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被授权方也会积极做好维权,防止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发生。
(3)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
可以选择通过商标局的异议申请来保障自身权利,或者与商标使用人进行协商达成联合使用,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Z].2001-10-27.
②张革新.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利冲突[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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