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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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建设办根据需要及时召集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农办、发改、行政执法、环保、民政、农业、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九条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村级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有关政策;

(二)负责制订本街道集聚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三)负责审批分户置换权益面积,审核确定分户置换方式,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四)负责集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征迁;

(五)全程参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农户、村级组织的对接工作;

(七)负责制订集聚建设房产的置换分配方案,报社区建设办备案,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农户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向广大村民宣传落实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初步确定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和置换方式,并报街道审批;

(三)负责组织拆除本村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做好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

(四)负责处理本村有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指导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集聚小区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

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

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集聚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规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合理配置社区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专项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在规划建设集聚小区的同时,统筹编制全市产业用房、商务楼宇等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社区建设办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社区建设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置换方式

第十六条集聚建设对象。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5.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2、3、4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置换标准。

集聚建设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年满20周岁人员可以单独立户),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2/5为产业用房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2.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

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3.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第十八条置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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