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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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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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摘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其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演进而来的,它具有调整国际商务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重要作用。近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多种国际商事的互相交叉,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广泛化及统一化等特征日趋鲜明。然而,在国际商法的演进过程中,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字: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
一、国际商法的地位和规范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国际商法是在古罗马私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众所周知,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古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古罗马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后来整个西方世界私法制度的基石。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期;国内法时期;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发展,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近年来,国际商事关系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方向发展,这使得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是针对它的功能内容来说的,因为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不同国家现行的商法均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且差异性较大,至此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基于这一情况下,必须确立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机制,由此,国际商法应运而生。这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必须符合全球各个国家贸易往来的基本需求,且被全世界各国所接受、认可。如此一来,世界各国才能够更加积的加入到国际商事公约体系当中来,才能够主动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而世界各国的纷纷加入和主动接受又能够有效的促进国际商法“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因此,我们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2、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广泛化”趋势,主要是针对国际商法的运用范畴来说的,根据现今的情况而言,国际商法被作为协调各个国家商业事物的基本、首要规范,关于这一点各国之前就达成了一致共识,尽管从现在的国际商法运用范畴来看,其所涉猎到的各国之间的商业范围依旧不是特别全面,然而随着全球各国家、各地区间商业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增多,尤其是那些崭新的商业事物的问世及创新性交易手段的诞生,作为一种被全球各国广泛认可的国际性规范条例,势必会把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实际应用当中来,这就迫切地需要制定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全面的国际商法,因此,我们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也必然会是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3、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在国际商法的初创时期,其借鉴的成果和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但国际商法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国际商法必将打破作为各国比较商法存在的现状,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像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说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也必然会是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
4、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一切商业行为的根本目的,这也是许多传统理念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化商业却日益朝着社会公共福利以及社会效益的方向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5、国际商法的“便利化”发展趋势
早在上世纪,国际商法便呈现出了惊人的发展速度,获得了巨大成功。比如说,INCOTERMS、UCP、PICC等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公约、示范条例及国际惯例的制定和执行,除此之外,国际商事仲裁收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迅速成为解决各国商事矛盾及冲突的基本渠道,各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国际商法案件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商法的使用。另外,近年来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更加普遍。因为国际商法在以往实际过程中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从而使得和国际商法学相关的研究活动更加生机勃勃。现阶段,国际商法学早已涵盖了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借贷支付法、国际担保法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内容。与此同时,伴随着新型国际商事交易模式的涌现,国际商法社会的需求也必然会继续扩宽好加深。如上所述,“便利化”注定会成为国际商法今后发展的又一重要趋势。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1、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等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不易区分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有关法律机构之间的关系模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至今存在争议。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被国内“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等主流观点所覆盖,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究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