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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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变更信用证条款。
②UCP600第38条e款规定: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 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 件。 关于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形: (ⅰ)保留修改权利。 (ⅱ)部分放弃修改权利 (ⅲ)放弃修改权利 部分转让(partial transfer)和全部转让与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有 关联。 所谓全部或部分,指的是信用证的金额。转让行往往在自己的转 让面函中或信用证的特殊条款中加以说明。
2007年9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收到来单,通
知第一受益人上海ABC公司更换汇票和发票,并向开证行
寄单索汇。 开证行收到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寄来的单据后,依据 信用证审核单据,认为交单相符,支付了款项。
10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收到开证行支 付的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USD64152.40,该行 首先按照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单面函上的付款 指示,扣除费用以后将USD 50115.11划入交单
CO.,LTD
第二受益人:SUZHOU GARMENTS CO.,LTD
有效地:CHINA
(二) 案例简介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于2007年8月23号向上海ABC服 装公司通知了一笔自由议付可转让信用证,该证由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SEOUL开出,金额是:
64202.40美元,开证申请人是SOUL LEE CO.,LTD。
二、ICC515的定义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第52页作出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定 义如下: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 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使用的信用证。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 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自己承兑、付款时,转让行就是开证行本身。
三、可转让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7.出运货物
进口商
1. 申 请 开 证
第一受益人
4. 申 请 转 给 第 二 受 益 人
第二受益人
11.
6.
通 知
付 款 赎 单 2.开立可
通 知 可 信 用 证
3.
替 换 发 票 、 汇 票
8.
15. 12.索偿 13.付款
LTD.SHANGHAI BRANCH
转让行: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
转让信用证通知行:BANK OF CHINA
SUZHOU BRANCH
申请人:SOUL LEE CO.,LTD
第一受益人:SHANGHAI ABC FASHION
可转让信用证的当事人
(1)申请人:进口商
(2)开证行:进口商的银行
(3)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出口地银行(可与转让行为 同一家银行)
(4)第一受益人:出口商(中间商)
(5)第二受益人:出口商的供货商 (6)转让行(有三种情况):①在付款、承兑和限制议 付的信用证下,指定行就是转让行;②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下,开证行会授权一家银行(通常是通知行)为转让行;③
第八章 特殊跟单信用证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 第三节 款项让渡 第四节 预支信用证 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 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
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买方与供货商直接订约成交, 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即买方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 以这个信用证为蓝本另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供货商。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称做master L/C或original L/C,即原证, 转让后的信用证称为transferred L/C。
(4)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转让。
(5)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
除外:①信
用证金额;②单价;③装运期;④交单期限;⑤
到期日。所有这些项目都可以减少或缩短,但
保险金额可以增加。
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 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现实业务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不需支 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排除此条款, 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 放弃换单权利。
4. 原条款转让和变更条款转让。
5. 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在同一 国家)和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不在同一国家)。
转让信用证案例
(一)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自由议付可转让信用证
适用:UCP600
开证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SEOUL
通知行: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开证行 Exchange for HKD4,000.00 Hong Kong, 18 Nov., 2002 Exchange for HKD4,000.00 Hong Kong, 18 Nov., 2002 At sight 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to to 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At sight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Hong Kong dollars four thousand only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Hong Kong dollars four thousand only Drawn under Malayan Banking Berhad, Penang Credit No. 83095 dated 6 6 Oct., 2002 Drawn under Malayan Banking Berhad, Penang Credit No. 83095 dated Oct., 2002 being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voice amount of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that of the being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voice amount of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that of the second beneficiary. second beneficiary. 转让行付给第一 To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 Hong Kong To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 受益人的钱为原 For Sin Kee Company, 证和转让后信用 Hong Kong Hong Kong For Sin Kee Company, 证金额的差额 通知行/ signature 转让行 Hong Kong signature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 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 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 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 证行。
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 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 利。
The draft drawn by the first beneficiary is as follows:
8.付款。开证行付款给转让行,转让行收到后将第二受益人的发票金 额付给第二受益人,将调换发票以后的差价利润付给第一受益人。 四、电开转让信用证实例(略)
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几点说明
(1)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卖方作为中间商,与买方成交
后,再去寻找供货商的交易。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
商是第二受益人。 (2)只能转让一次。但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 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3)可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视信用证是否允 许分批装运而定。
上海ABC服装公司收到信用证时,于2007年9月12号要
求民生银行将此信用证部分转让给供货商苏州服装公司,转
让证的通知行为中国银行苏州分行,金额为USD50365.11。
2007年9月17日,第二受益人苏州服装公司备齐全套出
口单据寄交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审核,该行审核后,认为单据
无不符点,随向转让行寄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通 知 已 信 用 证 5.开立已
开证行
14.
交 单 议 付
转让行
9.寄单索偿 10.付款或议付
通知/议付行
1.申请开证。 (1)可转让信用证的正确名称是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 (2)并非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信用证的转让,转让银行 必须是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 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 与UCP500相比,UCP600在第38条中加了一句“开证行也 可以担任转让行”。开证行转让自身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 可减少另一行转让的环节,第二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 交单。 2.传递原始信用证。开出的原始可转让信用证,必须传递给 通知行,而不是传递给指定银行。
行账户,再将剩余的差价USD13837.29划入上
海ABC服装公司的账户。
中间商
实际供货商
申请人
上海ABC公司
替 换 发 票 、 汇 票 64202.4 50365.11
苏州服装公司
申 请 开 证
开证行
64152.4
民生银行
50115.11
中国银行
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
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 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 由于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受益人以该 证(母证,Original Credit or Master Credit)作保证,要求 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 的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证(子证或第二信 用证,Secondary Credit)。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 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 间商)保管。



采用转让信用证方式,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 给供货商提供付款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 理交货,为自己节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 对中间商的另一好处是,转让信用证往往加列有 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如 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供货商。 买方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意味着其同意卖方的交 货及/或交单可以由另外一方即第二受益人来执行, 而第二受益人则同意承担转让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转让的几种情况
2.替换发票的转让。 由第一受益人开立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 好处: (1)可赚取差额。 (2)可避免买方知道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 交易情况。(发票替换后,与其他单据之间可能存在单单
1.不替换发票的转让。主要用于外贸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
不一致的地方,这是允许的。)
3. 部分转让和全额转让。如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 则只能全额转让,但允许第一受益人扣除作为 中间商该得的佣金。
3.通知信用证。 4.请求转让信用证。 (1)转让行必须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并应收取第 一受益人交纳的转让费。 UCP600第38条c款规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须由第一受益 人支付。 (2)ICC 632 R375 案例1.指出,转让行的责任是将原始 信用证内容和第一受益人提供的转让申请书内容转换至转 让信用证正文中。 转让申请书包括两个主要内容:是否变更信用证条款及是 否保留修改权利。
5.通知转让信用证。转让行按照原始信用证和转让申请书列 出变动条款转换至转让信用证,然后通知给第二受益人。 6.交单。第二受益人在两种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交单: (1)不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不要求第一受益人调换 发票,没有赚取差价之事。 (2)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要求第一受益人调换发票赚 取差价利润。 7.换单、寄单、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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