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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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

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 分,其中制度公开10 分、办事环境10 分、操作规范30 分、信息登记20 分、资料和档案

管理20 分、服务评价10 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

分值。

第五条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

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

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 5 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 5 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 5 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 分。

第六条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 5 分;(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 分;(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 5 分。

第七条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 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 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 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 分;(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 5 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 每起扣10 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 2 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 分;(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 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 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 5 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 2 分;(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 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 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 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 分。

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

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 5 分。

第九条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 5 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 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 5 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 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 5 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 5 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

起扣 5 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 5 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 5 分

第十条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 5 分;(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 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

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

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 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 分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

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

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

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

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

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 十)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

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 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 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 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

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

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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