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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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12.1复习笔记
一、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
①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②类型
a.直接向法院起诉。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二,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复议,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③条件
a.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法律、法规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
f.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④期限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b.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
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起
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实体法上,起诉一经受理,诉讼时效中断;程序法上,某法院一旦决定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
2.第一审程序
(1)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①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行政审判庭庭长指定合议庭中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②开庭审理
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a.公开审理。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即案件的审理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
第二,对社会公开,即开庭审理活动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
b.不公开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只允许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准记者采访报道。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未成年人、商
业技术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原则的例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审理前的准备事项
①应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
③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④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⑤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⑥决定是否先予给付。
⑦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3)开庭审理的程序
①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
a.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b.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在开庭审理的3日前,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
c.公告。
②出庭情况审查内容
a.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b.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c.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和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申请回避。
③法庭调查的内容
a.明确诉讼争议;b.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c.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d.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e.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⑤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成员意见不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⑥公开宣判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4)诉讼阻却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①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其情况包括:
a.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