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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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中小学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服从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四条学校要指定专门处室或机构作为学生社团登记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年审、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学校共青团或少先队组织负责。

第五条成立社团时,发起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登记。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发起人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具体数量由各学校规定;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至少一名本校在职指导教师;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社团成立后的活动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要在接到发起人申

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2.发起人和拟责任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无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

第十条社团成立后实行学期注册和年审制度。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学期

注册。每年底由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团资质、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活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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