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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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
(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