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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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
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按照乐富支付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
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
1. 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 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 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 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
护。
第四条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2. 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3. 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4. 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
1. 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 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
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分级及考核
第六条根据渠道代理商的实际业绩,按一般渠道、优质渠道、钻石渠道三级对渠道代理
商进行分级及相应考核。
第七条所有渠道均从一般渠道开始,根据其综合业绩考核可逐步晋升为优 质渠道或钻石
渠道。所有渠道晋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 第八条 渠道根据不同级别拓展不同的商户类型。一般渠道只能拓展一般类 ,高收益类商
户;优质渠道拓展以一般类、
高收益类作为主要商户拓展类型。
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
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 (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 );钻石渠道可
以拓展:高收益类、 一般类、超市类、航空机票类•房产类•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 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 )
第九条 一般渠道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优质渠道: 1.从签约之日起总活跃终
端数不低于 300台;(活跃终端数指该终端每月交易 额不低于5万元)2.在一般渠道
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40台。
第十条 优质渠道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钻石渠道: 起计,新增活跃终端数累计不低于 1000台;2.在优质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月
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100台。
第十一条钻石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
级为优质渠道:1.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平均每月活跃终端数低于 500台
第十二条优质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
级为一般渠道: 1.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平均每月活跃终端低于 150台第四章
区域政策
第十三条 区域拓展申请
1.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
2.
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 如申请多
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 3.如需
申请全国业务的,需经公司风险审核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4.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
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区域数量管理 针对区域级别,渠道代理商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分销渠道(最多数量)
6
5 4
1.从晋升为优质渠道之日
管理幅度 直辖市或省
省会或副省级城市 二级城市
县域
第十五条风险保证金缴纳 1.风险保证金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三个月内缴纳完成,渠道
代理商可选择自行汇款或扣除分润两种方式全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未全额缴纳前不予代
理分润。2.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如在省内增加跨市经营的,每增
加一个城市需增加5万元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跨省经营需交纳50万元风险保证金,每
增加一个省需增加50万元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直辖市按省计算。
第四章代理分润政策
第十六条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分为月度代理分润、季度代理分润和年度代理分润三类。
第十七条分润的计算方式为:(签约费率-成本费率)*分润比例*交易额
第十八条签约费率不得低于成本费率,成本费率标准如下表:
行业说明成本费率
一般类银联1%标准0.8%
高收益类银联2%标准1.6%
航旅类银联0.5%标准0.43%
第十九条代理商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分润政策。具体如下表:
代理商级别分润比例
月度分润季度分润年度分润
一般代理60%无无
优质代理70%10%无
钻石代理80%15%5%
第五章加盟及退出
第二十条加盟资质及要求 1.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2.持有国家监管机构
核发的税务执照; 3.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区经营(指在两
个及以上地市级区域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首次购机不
得低于10台。
第二十一条加盟流程1•提交资料A.申请单位向公司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
表》和《代理伙伴业务开展承诺书》;B.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D.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E.开户银行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F.组织代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2.资料审核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审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