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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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荣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加快学科与专业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条件

(一)荣誉教授的聘请条件

荣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 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根据学校国际交往需要也可聘请为荣誉教授。

(二)客座教授的聘请条件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2. 应是国内外较著名的专家学者,其学术造诣高, 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在本学科内享有较高声誉。

3. 国外受聘人员的任职单位应是国际上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国内受聘人员工作单位应为具有较高声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或政府机构等。

4. 其学术专长应与聘请学科门类相同或相关。

5. 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能对我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及增强办学能力等方面工作作出具体指导。

二、聘请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拟聘人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

(二)聘请单位邀请两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高校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一)。

(三)聘请单位填写《**高校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申请表》(见附件二),拟出聘任后工作职责及内容,由部门负责人、推荐专家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拟聘意见。聘请单位将上述材料交组织人事部。

(四)组织人事部审核拟聘人员材料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拟聘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审批。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还须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核。

(五)聘请单位与被聘人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今后开展工作。

(六)学校统一发文,制作聘书,聘请单位举办聘任仪式,校长颁发聘书。

三、聘期

荣誉教授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到期不办理续聘手续,则自动终止聘任。如需续聘,由聘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续聘手续。

四、考核与报酬

(一)对于客座教授,各聘请部门在聘期结束前需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对于荣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学校不付固定薪酬。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荣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按其具体承担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由聘请单位支付相应酬金。

五、其它要求

(一)各聘请单位应保证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质量和授予(聘请)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聘请)

不具备条件的人士。

(二)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荣誉教授、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同行

专家推荐意见表

2.**高校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申请表

附件1:

**高校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

同行专家推荐意见表

附件2:

**高校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请申请表

主题词: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高校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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