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6.29
•【字号】沪建法规〔2016〕507号
•【施行日期】2016.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二)》的通知
沪建法规〔2016〕50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2次(总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
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发布时间:2021-04-30T11:17:27.120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3期作者:王博[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行业也是蓬勃发展,王博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86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行业也是蓬勃发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对发承包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着重要作用。
笔者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就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流程及重难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崇明线。
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主要包括长兴岛南大小盾构转换段及长江南港区间大盾构隧道。
南港区间大盾构隧道7.740千米,为一条单洞双线隧道,该隧道外径13m,内径11.9米。
盾构从长兴岛南工作井始发,穿越长江南港水域后,在浦东大小盾构转换段接收。
本项目难点包括下穿长江大堤及地下障碍物,超长距离江底掘进,浅层覆土进出洞施工、单洞双线内部结构同步施工等,而这些难点给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含义和编制意义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1]。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基础与前提,而最高投标限价是工程量清单的拓展和延伸,二者相辅相成。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意义在于1、给了潜在投标人一个共同的起点,一把统一的尺子,使得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平、公正;2、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价款支付,竣工后的工程结算,都有了统一的单价可以进行参考。
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意义在于1、给建设单位一个价格上限参考,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成本管控。
材料折算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一)技术标评审因素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的,应参照执行。
(二)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合格分值下限设置不得超过75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区2020年长宁区徐汇区普陀区静安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级标准(元/亩)7个区片4个区片3个区片2个区片4个区片4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一93200新泾镇华泾镇长征镇/桃浦镇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江桥镇/真新街道/安亭镇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虹桥镇/梅陇镇/七宝镇二90200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金桥镇(含原金桥镇)/张江镇/北蔡镇/三林镇(不含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三86900东部工业区/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九亭镇/九里亭街道/新桥镇/岳阳街道徐泾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四84100三林镇(仅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颛桥镇/吴泾镇/浦江镇/浦锦街道/马桥镇/江川路街道五81900曹路镇/唐镇/川沙新镇(原川沙镇)/祝桥镇(原川沙镇)/合庆镇/康桥镇杨行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顾村镇新成路街道/南翔镇/马陆镇/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嘉定镇街道中山街道/永丰街道/原佘山度假区/西部工业区/洞泾镇/车墩镇/泗泾镇六79200重固镇/赵巷镇/华新镇/白鹤镇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20)1个区片3区2020年长宁区徐汇区普陀区静安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级标准(元/亩)7个区片4个区片3个区片2个区片4个区片4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七76800周浦镇罗店镇/月浦镇八73600川沙新镇(原六灶镇)/祝桥镇(原祝桥镇)罗泾镇徐行镇(除嘉定工业区外)/外冈镇/华亭镇石湖荡镇/佘山镇/小昆山镇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金海街道九71100新场镇/万祥镇/书院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惠南镇/航头镇/老港镇/宣桥镇/大团镇香花桥街道/朱家角镇十67700庄行镇/青村镇/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十一65200叶榭镇/新浜镇/泖港镇十二59200金泽镇/练塘镇枫泾镇/亭林镇/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漕泾镇/山阳镇/朱泾镇/金山卫镇横沙乡/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十三57500张堰镇/吕巷镇/廊下镇中兴镇/新河镇/新村乡/向化镇/竖新镇/三星镇/庙镇/绿华镇/建设镇/港沿镇/港西镇/堡镇/东平镇/新海镇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20)1个区片4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区 粮棉地 蔬菜地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闵行区 30004.552007.8嘉定区 宝山区 浦东新区 奉贤区 松江区 青浦区 金山区 崇明区 徐汇区(华泾镇) 长宁区(新泾镇) 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 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粮 棉 类 品 种粮棉类稻谷 大麦、小麦 玉米油菜籽 棉花 鲜食玉米蔬菜类品种蔬菜类叶菜类青菜、菠菜、黄芽菜、生菜、芹菜卷心菜、鸡毛菜、蓬蒿、油麦菜瓜菜类黄瓜、南瓜、丝瓜、菜瓜、瓠子、冬瓜根块茎类土豆、芋艿、萝卜茄果菜类番茄辣椒、菜椒茄子葱蒜类大葱、大蒜、洋葱菜用豆类豇豆、毛豆、四季豆、荷兰豆、青扁豆水生菜类茭白、慈姑水芹、藕其他蔬菜莴笋、花菜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8)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21)三、农村桥梁 (25)四、苗木及花卉类 (27)五、果树类 (41)六、畜牧类 (44)七、水产类 (47)八、芦笋及菌菇类 (52)九、瓜果类 (54)十、低值易耗品类 (55)十一、其他类 (57)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地过程中,对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沪建管〔2015〕1047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
知
沪建管〔2015〕10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沪建交[2012]1431号)的规定,我委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审查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承接本市施工图审查业
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三、规费(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粮棉类品种蔬菜类品种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农村桥梁四、苗木及花卉类五、果树类六、畜牧类七、水产类八、芦笋及菌菇类九、瓜果类十、低值易耗品类十一、其他类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
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沪建管联〔2014〕945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827号)要求,在两年治理行动期间,在本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对本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建管委副主任裴晓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沈红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朱建纲、稽查办主任谢华、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处长金宏松担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专项工作组工作成员: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质量安全监管处、稽查办,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审查中心。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市于今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好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重点阅读1、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下列公示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4、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范。
6、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附件内容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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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