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重点讲义资料教程文件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一、绪说(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2.重大的历史人物(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调整民事关系(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1.法典的体系(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2.法典构造(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2)大陆民法典3.立法风格(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3)逻辑、简明、典雅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1.传统民法的基础(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2.继受、创新与特色(1)继受与创新(2)特色与亮点(3)立法机制(4)学说共识(四)研究目的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五)比较法上的应用1.知彼知己(1)比较法上的根源(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2.解释适用(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一)法的发现与实践(二)法律规定1.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的扬弃:法治发展的意义(三)台湾民法第1条的比较1.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谈一谈我的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犯人格权的事件,比如侵犯他人姓名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
而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法律文书,而民法总则对于合同的规定,为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因为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而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这样的纠纷事件的发生。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理解了合同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最后,民法总则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民法总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也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法律,也应该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自己的努力。
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能够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让自己更加懂得遵守法律,也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章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章读后感读王泽鉴先生民法物权的第一章,就像是踏入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的物权世界的大门,那感觉既新奇又有点小“烧脑”。
这第一章啊,就像是在给我这个物权小白打基础,告诉我物权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原来物权可不只是简单的东西归谁的问题,它背后有着一整套严谨的体系。
王先生写得特别细致,从物权的概念开始,就像是一点点在我脑海里勾勒出物权这个“怪兽”的轮廓。
物权的概念感觉就像一个神秘的咒语,把人和物之间那种特定的关系给定住了。
不过呢,要真正理解这个概念,还得费点功夫在那些字里行间琢磨。
在这一章里,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那些举例。
感觉就像是王先生在拉着我的手说:“小子,看这儿,这就是物权在生活中的样子。
”比如说讲到物权的排他性的时候,他举的那些关于房子、土地的例子,一下子就把这个有点抽象的概念给具体化了。
就像两个人不能同时完整地占有同一间房子,这个房子的物权只能明确地归属于一方或者多方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共有,这就像两个人不能同时坐在同一个椅子上(当然特殊的杂技表演不算哈),这种排他性就变得特别好理解。
而且呢,这第一章还让我感受到了民法物权的那种严谨性。
每一个概念、每一个规定都像是一块精心雕琢的积木,一块一块搭起来,组成了整个物权的大厦。
就像在介绍物权的类型的时候,各种不同的物权种类就像不同的角色,有着各自的使命和特点。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感觉就像地上跑的小动物和扎根在地上的大树之间的区别,一个可以跑来跑去比较灵活,一个稳稳当当但变动起来就得遵循更严格的规矩。
不过呢,读的时候也有点小苦恼。
有时候那些法律术语就像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在我眼前跳来跳去,让我有点眼花缭乱。
比如说“物权法定原则”,这几个字看起来简单,但是里面包含的内容可真是丰富得像个宝藏盒子。
得慢慢地打开它,一点点理解为什么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得法定,就好像物权这个大家族得按照一定的族谱来安排家族成员的身份和地位一样。
总的来说,读完这第一章,我就像是在物权的大森林里找到了一条小路的起点。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
民法总则讲座心得民法总则讲座心得1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
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
《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民法总则中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增加条款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规定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增加恶意诋毁英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针对中老年人监护问题,进一步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并完善了撤销监护相关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
这些都是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PPT
2.亮出自己的观点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理由是: 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 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法律的适用属于规 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 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 解。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 亡。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无效, 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 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 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 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 不同。同一法律事 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 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 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 力人而为无效,一 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甲 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 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 效果相同,最多只 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 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 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 人)、权利客体(物)、权 利变动(尤其是法 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 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 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 方位地展 现给读者诸君。
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 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 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 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 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 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 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 来回穿梭于 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 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 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 维。而请求权基 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 思维的好方法。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我们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对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和社会责任。
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在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入。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平等、自由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精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避免违法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全民法制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核心思想是公正、平等和自由。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动摇法律的权威、阻碍正义的实现。
法律也是平等的,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强壮还是虚弱、年轻还是老年,法律都是公正适用的。
法律也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时候,突出了其中一些重点内容。
例如,“人民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主权”、“人民有健康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公民听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爱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是实践中必须遵循的要求,也是我们公民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四,思辨能力对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公民参与,需要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们也要注意思辨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丰富自己的深层次思考。
这也不仅是学习法理知识的需求,更是公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需要遣词造句准确、简练。
这也是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避免出现语病和错别字,使语句组织更加流畅、形式精准。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语言的规范及措辞的准确与恰当,避免出现不文明用语和负面词汇。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民法体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谈一谈我对民法总则的一些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强调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这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民法总则强调了公平和正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的规范都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维护公平和正义。
这也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再次,民法总则强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的精神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和违约。
这也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各方能够在信任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民法总则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消费保护等方面,民法总则都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让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对民法总则的阅读和理解,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也更加坚定了我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
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让每个公民都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各项规定都经过了精心的推敲和论证,确保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物权的规定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不动产的种类、权利的设立和转让等,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制定过程和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家庭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篇一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哇塞,读完王泽鉴的《民法物权》,我这小心肝儿那叫一个澎湃啊!说真的,刚开始翻开这本书,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毕竟那些专业术语,一个个跟外星文似的。
可看着看着,也许是我脑子突然开窍了,也许是作者讲得太清晰,我居然慢慢跟上了节奏。
我觉得吧,这本书就像是一个超级复杂的大迷宫。
有时候我感觉自己在里面晕头转向,“这啥呀?”但又不甘心就这么放弃,硬着头皮继续走。
走着走着,嘿,居然找到了出路,那种豁然开朗的感觉,真的没法形容,“哇,原来是这样!”在书里,各种案例分析那叫一个精彩。
我就好像是个法官,坐在那里评判是非对错。
有时候我觉得这个案例应该这么判,结果作者给出的答案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啊?还能这样?”这让我明白,法律这玩意儿,可不是咱想的那么简单,里面的门道多着呢!不过,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时候看着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我眼睛都花了,心里想着:“哎呀,能不能简单点啊!”可转念一想,要是简单了,还能叫专业书籍吗?总的来说,读王泽鉴的《民法物权》,虽然过程有点曲折,但收获那是大大的。
我可能还没有完全吃透,但它确实给我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让我看到了民法物权这个神秘又重要的领域。
我觉得,以后再遇到相关的问题,我可能不会像以前那样一头雾水啦!篇二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朋友们,你们能想象我读完王泽鉴的《民法物权》后的那种感受吗?简直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我是抱着一种“挑战自我”的心态翻开这本书的。
心想:“哼,不就是本难啃的书嘛,我就不信搞不定!”可刚看了几页,我就有点傻眼了,这都是啥呀?各种陌生的概念、复杂的条文,感觉自己就像掉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知识黑洞。
不过,我这人有个倔脾气,越难越要上!于是,我咬着牙继续读下去。
慢慢地,我发现这本书虽然难,但真的很有料。
就好比是一座隐藏着无数宝藏的大山,你得费力去挖掘,才能找到那些珍贵的宝贝。
比如说,书中关于物权变动的那些论述,我一开始觉得“这也太绕了吧”,可仔细琢磨之后,我突然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哦,原来是这么回事!”也许这就是知识的魅力所在,让你在困惑中突然找到光明。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篇一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王泽鉴的《民法物权》,我这脑子都快被搅成一团浆糊啦!但不得不说,这一路读下来,还真是别有一番滋味。
说真的,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毕竟那密密麻麻的专业术语,就像一道道难以跨越的沟坎。
可谁让我就是这么个倔脾气呢,越是难啃的骨头,越想咬上几口。
读着读着,我发现这本书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库。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好像找到了宝贝,兴奋得不行;有时候又觉得自己在迷宫里打转,晕头转向。
也许这就是知识的魅力吧,让你又爱又恨。
书里那些复杂的案例分析,就像是一场场激烈的辩论赛。
我可能一会儿觉得这个观点有道理,一会儿又觉得那个说法也没错。
我就在这左右摇摆中,努力寻找着自己的立场。
“到底谁对谁错呢?”我常常这样问自己。
这一路读下来,我觉得自己就像个在知识海洋里拼命游泳的旱鸭子。
有时候能浮出水面喘口气,有时候又被一个浪头打得晕头转向。
但不管怎样,我都坚持下来了。
我觉得吧,就算没完全搞懂,至少也开了眼界,不是吗?总之,读王泽鉴的《民法物权》,这一路,真的是痛并快乐着!篇二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聊聊我读王泽鉴《民法物权》的感受。
刚拿到这本书,我心里那叫一个忐忑啊,心想:“这不得把我给难哭?”果不其然,一开始读,我就像走进了一个迷雾重重的森林,完全找不到方向。
那些法律条文和专业解释,简直比外星语还难懂!我不禁在心里大喊:“这是要闹哪样啊?”不过呢,随着我一点点深入,好像也摸到了点门道。
就比如说那些物权的分类,什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开始我觉得它们就像一群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都管不住。
但慢慢地,我发现它们也有自己的规律和逻辑,也许就像一群排好队的士兵,只是我之前没找到指挥它们的口令罢了。
这读书的过程中,我也经常自我怀疑:“我能搞明白吗?我是不是太笨了?”可转头又想,“怕啥,一点点来呗!”有时候看到一个复杂的案例,我觉得脑袋都要炸了,可还是硬着头皮去分析,去思考。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
《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
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力倡导以“实例教学法”来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成果,该系列以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笔者主要因后者而感触颇深。
(一)编写体例上,宏观微观相互呼应《民法总则》在宏观上的编写体例以私权利贯穿始终。
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
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
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
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
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和保护人民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我深刻了解到了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领悟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它规定了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人的基本权利、法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规范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在民法总则的严格约束下,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平、公正、有序,有机会成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其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感受到了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我们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规矩矩来协调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而法律制度就是这个规规矩矩中重要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指引下,我们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集体权利,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开、公正、有序。
再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我们应该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学习这部反映了我国三十多年发展历程的民法总则,我们首先要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
这既有助于我们自身的成长,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充实了思维和思考力。
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常识,还要学会思考法律之外的事物。
我们需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思维去思索其背后的原因及措施方案,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事情都不能完全靠学习,思维确实更加重要,可以让自己跳出固有的思维定式,掌握更多问题解决的方法。
综上所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对于法律更加熟悉和认知,使我更加自觉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学习中也增强了思维能力,更加清晰明确的发现自身优缺点。
相信在未来我的人生中,我将以更加高度和深度的思维和态度去面对各种法律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建设我们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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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
并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著《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
《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
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力倡导以“实例教学法”来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成果,该系列以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笔者主要因后者而感触颇深。
(一)编写体例上,宏观微观相互呼应《民法总则》在宏观上的编写体例以私权利贯穿始终。
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
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
《民法总则》在微观上的编写体例则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体系图示。
对于研习民法的读者来说,这个路径的基本义理与常规的学习方式(预习→学习→复习)暗相吻合。
将本应由读者自己设计的三个学习阶段化为一体,为读者省心省事将其遗力去钻研艰涩的理论问题提供精力上的支持。
此与一般的民法教科书旨趣大相径庭,令读者不但耳目一新,而且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法学思考上的乐趣,尤其是在法学思维光芒散发之处,让人常感“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倍感讶异和欣喜!(二)以请求权基础,划分民事权利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更为重要,是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而言)的划分方法却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
该划分方法指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要么对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维的宝藏。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
的确如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
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思维的好方法。
当我们看到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如此完整而有条理地分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时,不禁拍案叫绝!若能掌握此种法律分析方法运用于理论及实践问题的探讨,对于法律人来讲是大有收益的。
(三)严谨的法律,也能启发思维的火花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盖因在我们在接受法学教育之时,很少遇见甚至根本没有碰到过可以启发我们法律思维的“火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若读者能在研习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之际享受到法律思维之“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满足和成就感,此必能促使读者继续仔细研习,甚至对之爱不释手。
此类法律思维的“火花”在王先生的《民法总则》中虽不能说俯拾皆是,却频频出现。
譬如关于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见书P255)、胁迫之不法性问题(见书P399)、自己代理无效之例外(见书P45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并行与独立(书中多有涉及,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一节论述甚详)、意思表示的发出(王先生特提出意思表示发出之意义,以引起读者之重视)、表示使者与接受使者的区分等等,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
为使读者能切实地和笔者分享一下此法律思维“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笔者仅就“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由读者自己去品味(见书P456):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遗失物招领之情形,6个月内无人认领者,该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
此与大陆民法规定有所不同)。
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如何处理?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得依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否则,单独行为无效,契约行为效力未定。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为法律行为。
依据通说,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
所谓的事实行为,指的是事实上有此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而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之规定。
比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添附、无因管理等都是事实行为,均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上之规定。
如此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令人颇有茅塞顿开之感,随着王先生的步步导引,先前的疑问和困扰都获得了答案,很让人释然!(四)严谨的论证,体现极高的法学素养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问题的功底,吾辈难望其项背。
笔者在研读《民法总则》之时,对此感触最深者莫过于在阅读其论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一段(P496—P497):首先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无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而撤销之。
最后亮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
法律的适用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解。
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亡。
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
无效,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为无效,一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甲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
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效果相同,最多只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 燕南,诸如此类论证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常为运用,如果读者亲自多加揣摩,必能潜移默化地训练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证能力。
(五)研读该书,获得民法学殿堂的敲门砖我国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注重的是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只是在讲述理论中涉及少量的例证,而此举例仅为一种民法教学的辅助方法。
这种教学方式的确积重难返,流弊甚多,令许多学子“望洋兴叹”,迷失在如云雾般的理论构架之中。
近年来有提倡英美式案例教学法的苗头,但是,由于案例有限,无法涵盖民法理论之全部,结果读者了解到的也只是支离破碎的民法学知识,而此无逻辑体系的知识于法律人来讲,实益无多。
王先生在其《民法总则》中采用了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汲取了前两种教学方法之精华并有所创新。
《民法总则》中所采实例有的取自司法实践,有的取自作者自己的设想或创新,因而可兼顾民法理论的各个方面,阐幽发微,于无声处见真知!我国大陆著名法学家谢怀拭先生在该书序言中对于王先生创制之实例研习的方法大加赞赏,并称“他(王泽鉴)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当然,《民法总则》中也存在些许轻微的技术上的瑕疵,譬如:在该书第501页关于“负担授权”的解释中即存在此类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