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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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事故汇报、救援与分析处理
第一条员工发生工伤后,事故的汇报、分析、处理等,均按公司《事故汇报与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事故部门接到汇报后,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汇报分管领导和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并赶赴现场会同安监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挥救援、报警和处置,及时将伤员运送到医院救治。同时,事故部门要及时将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及处理和防范措施报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并第一时间发起各部门事故处理流程,将发生事故的员工姓名、事故地点、伤残部位、事故经过等信息填写完整,保证在12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接到汇报后,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事故原因和严重程度,确定事故性质,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告单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同时,在公司交班会上汇报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结合事故部门上报信息,进行调查,出具事故报告,48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节工伤事故性质认定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九条员工受到伤害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伤医疗期间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待医疗结束后,将医疗发票、病历、用药明细等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报销。因报销资料提供不全无法办理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医疗期间使用与本次伤害无关的药品或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药品,其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医疗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向公司借款的,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公司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申报意外伤害险的由安监部负责借款,申报工伤的及发生其它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借款,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
4.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安监部分别建立事故借款台账,财务部每月与人力资源部、安监部进行核对。
5.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6月12日下发的《XX有限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XX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