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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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两侧室外地坪有高差,较低侧临街建筑利用底层架空层作为商业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后半部分架空为地下室时,该空间建筑面积以临街长边和层高45度投影线范围围合的面积计入容积率。
4、屋顶的装饰飘板及设备用房顶面覆盖部分净面积与建筑主体屋顶外廓范围的总面积比大于25%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阳台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壁间的距离)超过2.2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
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9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米(包括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8、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9、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办公室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6米(3.4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0米(3.4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10、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11、当商业建筑公寓性质的楼层标准层其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商业建筑公寓性质的楼层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最高不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的3倍计算。
12、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13、高层建筑楼层间的共享中庭,空中花园,高层建筑(酒店)的空中大堂,其
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14、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任一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15、设备平台(指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一半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以下各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均不计算容积率):
1、地下层、半地下层(高出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的车库及设备用房。
2、地面以上的公共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
3、地下车库的独立出入口、车道的出地面部分为以通透玻璃围合的、高度不超过3.5米的口部空间。
4、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过4.5米)。
5、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设备层空间(不能利用其做经营性用房)。
6、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公众开放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活动内涵的架空空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首层架空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架空空间定义为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的、任何人均可以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
)架空部分建筑占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项目总的建筑密度指标(含上架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原规定指标+5%。
2、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3、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住宅的有柱雨篷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4、临道路的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建筑占地面积。
5、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如设置顶盖,高度不超过3.5米,围合材料采用通透的玻璃等轻型构造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定)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
(二)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
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2、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实际建筑面积:
(1)避难层、设备层(其空间不被利用做为经营性用房)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核定容积率。
(3)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核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其他)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可建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并附计算明细。
第十条(容积率计算执行)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但经规划部门审批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按规划已批准的内容执行。
附件2
太原市高层建筑日照规则
(试行)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日照分析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其编制成果作为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资格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地块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必备内容。
三、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二部分日照分析对象、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规定: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太原实际情况:
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户数不得超过被遮挡建筑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半数以上房间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当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合法权益,且日照影响线伸入北侧紧邻地块的的进深应当不大于18米;当有城市道路、河道、绿化等城市公共用地相隔时,伸入相邻地块的进深应当不大于8米。
3、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4、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等改变时,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第三部分编制要求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作日照分析的住宅建筑和特殊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照分析前须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
以已经确定的拟建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R= 1.8 H),最大不超过半径180米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须叠加。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须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180米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
当客体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三、日照分析划分
对于拟建建筑,在审查地块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等时线分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当采用窗口分析。
现状建筑应当全部采用窗口分析。
四、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住宅只考虑主要采光面的日照要求,非主要采光面不予考虑。
住宅的主要采光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每套住宅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排列。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居室,应保证其主要朝向至少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五、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图)
(五)窗位置、洞口尺寸需甲方组织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或提供相应建筑施工图纸;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六)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六、窗户、阳台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窗户或者阳台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4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4米即可。
窗户(或者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4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者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窗户或者阳台的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高度不足0.90米均按0.90米计算,高于
0.90米的按实际窗台高度计算。
七、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当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者坡屋顶等建模。
当屋顶或者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现有建筑应当按实测数据建模。
并对周边待开发地块按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统一考虑。
八、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地理位置:太原市区,经度37°51′,纬度112°34′;
2、有效时间带:
(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
(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
3、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连续日照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
满窗日照是指外墙窗口下檐线的两侧同时获得日照;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
6、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7.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九、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字地形图。
(二)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设地块的策划方案、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者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附则
一、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
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解释权
本规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4、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5、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当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日照情况的比较分析。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个窗口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口;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的户数。
(三)附图
1. 日照分析计算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500~1:2000);
2. 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1:500~1:1000);
3.日照分析图;
4. 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实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有注册规划师或者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2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2份。
3、附件二
名词解释
1、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2、时间间隔:指在日照分析的连续时间采样计算中,上一次采样计算时刻和下一次采样计算时刻的间隔。
3、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相邻采样点(日照时数)之间的间距。
4、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5、建模:为计算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空间位置关系建立模型的过程。
6、日照遮挡:申报项目以外的客体建筑(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7、日照恶化:申报项目以外的客体建筑(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原有日照时间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