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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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各级和全体民警规范执法办案的责任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我局交警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要层层组织学习讨论,传达到每一位民警,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深入推进“1461”精装修工程,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保障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成立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执法质量责任追究工作。

主任由交管局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指挥中心、政治处、监察室、法制处、事故处、科技处、车管所、勤务考核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执法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执法质量责任是指在现场勘验、证据收集、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不属于执法过错,但应当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的执法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性。
4.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5.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先进、惩戒违法。
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交通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交通执法工作。该制度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和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权责划分: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执法Fra bibliotek任的范围和限制。
2.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予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责任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倒查制度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特订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审查人审查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查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查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四、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查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批人审批和集体研究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五、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2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凡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败诉、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半年奖,负责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及负险押金,负责本人六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

错案和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为保证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特作如下规定:一、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五)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的;(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予处罚或处罚过轻的;(八)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九)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二)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三)上级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四)上级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二)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三)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因集体讨论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由参加讨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发表正确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或决策错误的,追究承办人责任;(五)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六)执法错误责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成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调查后填写“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处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调查工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三)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结合路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重大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路政管理执法活动中有过错的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追究路政管理执法过错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过错与加强路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5、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第五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

路政管理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路政管理执法过错:1、超越法定权限不构成犯罪的;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6、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7、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路政管理过错和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2、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3、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复议、举报等途径审查认定的。

第七条路政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责任区分:1、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任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导致错案和过错的,由承办人和用人失误者共同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1、责令改正;2、离岗学习整顿15天,并作出书面检查,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4、错案和过错后果严重的,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者解除聘用;5、影响重大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

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

献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运输管理站、县公路路政管理站、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其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身份的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局机关对办理错案的单位及实施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错案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错案追究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相结合;(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错案追究不因涉事单位或责任人陈述、申辩或者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而加重追究其责任,不得随意减轻或停止对责任人过错的追究。

第七条县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法制、人事、纪检监察机构成员为组员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实施工作。

局属各执法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设置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局机关有权直接追究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局属各执法单位有权追究本单位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但同一错案责任只追究一次,不得重复追责。

第九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决定或者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执法中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或者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决定或者判决变更的;(四)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五)本单位行政执法错案追究领导小组,通过复核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交法字[2008]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8.04.20【实施日期】2008.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赣交法字〔2008〕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厅直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运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若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规、法律适用不当,引发行政处罚失误,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该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具体责任追究条款: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缺乏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导致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未依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七)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相关业务,致使执法行为失去公正性。

(八)利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九)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若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三、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均应从重追究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制度范本

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制度范本

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工作,保障交通事故处理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警事故错案,是指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事故处理结果不公、不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交警事故错案追究范围包括:(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不准确或者不公正的;(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四)违反规定,泄露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交警事故错案追究标准:(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不准确或者不公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违反规定,泄露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六条交警事故错案追究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当事人认为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错案行为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载明追究的范围、标准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人员和责任追究第十条交警事故错案责任人员,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导致事故处理结果不公、不公平的责任人。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2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交通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南昌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错案的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过错情形。

第八条实施行政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未公示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从事征收行为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征收规费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征收规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六)其他行政过错情形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三)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未正确适用法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六)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七)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八)证据不充分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其他行政过错情形。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则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则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则范文》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1第一条为促进本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我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主观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案件。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市交通委、区法制办或区交通局对造成错案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过错责任和造成损失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由法制科会同政工科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交通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三)严格监督与加强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错案认定的标准:(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构认定其为错案的;(三)法制科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其为错案的;(四)通过信访、检举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反映,经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其为错案的。

第七条过错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主要过错责任由案件惩办人承担,部门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负次要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的上级领导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或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作出不正当或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主要过错责任由案件承办人上级领导承担,案件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超越职权范围审理案件而造成错案的,全部过错责任由案件承办人承担。

(四)在审批活动中,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共同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在审批时故意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六)审批承办人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审批而造成错案的,全部过错责任由审批承办人承担。

错案责任追究(交通局)

错案责任追究(交通局)

平交函字〔2003〕78号平度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处、站(所):《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由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站、办、所,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依法确认违法的案件:(一)违法实施罚款;(二)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三)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四)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收费;(五)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违反国家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费用的;(八)违法进行行政审批的;(九)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机关与机构第五条全局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和涉案人员。

局法制科协助分管局长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必要时局纪检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三)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四)其他职责。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有关行政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纪委部门作出处理。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赣交法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赣交法字〔2008〕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厅直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抚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

抚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

抚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机构(集体)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三条各级路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路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集体)和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人人平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想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或者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二)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许可或者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行许可权的;(三)对符合规定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违反许可程序擅自作出许可决定的;(四)未按照规定期限或未使用规定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的;(五)作出的许可决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路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委托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违法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五)未使用法定文书和专用票据进行处罚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或者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罚款;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使用法定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毁损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或者被责令停驶的车辆的;(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致使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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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的失职、过失或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误侵害的案件。

为了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监督执法行为,建立起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以不当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滥用职权,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恢复受损的名誉和利益。

其次,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
质和自律意识。

通过追究过错责任,可以对执法人员形成一种警示和约束
作用,使其更加严守执法纪律和法律规定,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同时,
这也可以推动整个执法机关的规范化发展,保持执法公正和廉洁。

再次,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
力的提升。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追究执法人员
的过错责任,进行司法救济,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样可以增强当
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机关自身的发展
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一
种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失误和不当行为,不断提高
执法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推动执法机关规范
化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加强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确保其有效运行。

同时,还需要督促执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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