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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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发使用,网络侵权成为了侵权行为发生较为广泛的一个领域。

本文将研究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危害;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关于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话题是《2024年侵权责任法》。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现代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该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侵权责任法》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2024年,《侵权责任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社会新的发展需求。

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2024年《侵权责任法》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或组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搜集、使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

而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侵权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其次,2024年《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产。

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的研发和运用,2024年《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

这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外,2024年《侵权责任法》还加大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力度。

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2024年《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中再 对 上述 问题 作 出 必要 的 回应 . 阐 并
明详 细 的量 刑 理 由 . 以此 来 控 制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权 国联 邦 司法 系统 一 方 面 美
通 过 量 刑 指 南 实 现 对 法 官 量 刑 裁 量 权 的 “ 则 控制 ” 另 一 方 面 又 通 过 独 立 的 规 .
能 阻却 其 违 法 性 , 则 , 证人 应 当承担 相 应 的法律 责 任 。 但 否 取 是 . 人 违 法取 证 所 获之 证 据 . 则 上 不 能 因为 其 手 段违 法 即 私 原 径 直 予 以排 除 . 而是 要 考察 其 违 法 手 段是 否 极 端违 背 人 性 或 者 违 背 社 会 良心 . 到使 社 会 不 能接 受 的程 度 , 是 , 应 对 达 如 则 其 所 获 证 据 予 以排 除 ( 自《 学} 0 0年 第 1 摘 法 21 1期 )
之 方 式 取 证 。 ( 私 人 以 违 反 刑 法 规 定 之 方 式 取 证 。 ( 私 人 3) 4)
以违反 程 序 法规 定 之 方 式取 证。 本 案 中 , 者 为取 得 对 方 受 在 记 贿 之证 据 而不 惜 向“ 题 官 员 ” 贿 。 于 私 人 以违 反 刑 法 规 问 行 属 定 之 方 式取 证 私人 违 法 取 证行 为 本 质上 仍 属 一 种违 法 甚 至 犯 罪行 为 , 非 具 各 紧 急 避 险 、 当 防 卫 、 除 正 自救 行 为 的要 件 方
而诉权控制则无 疑是屡试 不爽的 “ 良
方 ” 反 观 我 国 目前 量 刑 制 度改 革 . 最 。 从 高 法 院 到各 试 点 法 院 . 改革 的重 点 都 其
放 在 了制 定 “ 国式 ” 刑 指 南 之 上 . 中 量 试

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现状、困境及应对措施

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现状、困境及应对措施

网络暴力侵权的法律现状、困境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信息化时代为公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网络暴力导致侵权事件发生频率激增,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恶劣效果,在面对网络暴力侵权时,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暴力侵权问题的法律现状、困境入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网络暴力侵权责任应对措施一、网络暴力侵权界定及特征1、网络暴力侵权界定: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中,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并对其进行恶意诽谤、造谣,或者对真实性存有疑问的信息进行恶意加工处理并通过网络传播,对被侵权人造成名誉、隐私、心理等方面侵害,使被侵权人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害,严重者甚至涉嫌刑事违法犯罪。

2、网络暴力侵权特征:(1)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

我国互联网环境中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加之网民数量群体庞大,因此相比较于传统侵权行为,网络暴力侵权的主体相比于传统侵权主体更难准确界定身份。

加之,我国当前网络使用门槛较低,网民素质良莠不济,缺乏判断力的网民容易被他人煽动成为暴力侵权的工具,加入人数越多,侵权主体隐蔽性越高。

(2)责任承担方式复杂、多样。

网络暴力侵权事件中,往往会侵害被侵权人的多项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人格权益,而且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害,更有甚者会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因此在一个网络暴力事件中,权益损害往往是复杂多样的。

《民法典》第1194条-1197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也体现出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和复杂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网络侵权概述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正是基于此,本法对网络侵权作了专条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展变化。

1.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深刻理解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侵权行为不仅是一种私事,更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修复责任,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迅速惩罚侵权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权益,而侵权行为则是对这些权益的侵犯和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权益等。

这些规定使个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及时补偿和赔偿,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利益。

然后,侵权责任法对于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

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使得法官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关乎自己,也关乎他人和整个社会。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容忽视,侵权责任法为维护个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众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正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1.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扰乱网络秩序:网络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阻碍创新与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法律责任的公平性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

2. 维护社会正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3. 平衡各方利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改正错误,有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关键词 : 网络侵权 ; 不作为侵权 ; 责任


案 例 分 析
样, 相反 , 他们仍然 对此事件 进行 了转 载传播甚 至是做 了大
篇幅的专题 报道 , 并且还大 幅度 了爆料 了当事 人李 某的个人 信息。 最后 , 法 院以大雁 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 , 公
去年 , 广州 网友张某在 家割腕 自杀 , 自杀的原 因是无 法 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 整个事件缘 由张某写成 日志发表在 了 自己的网上空间。 这则 日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转发引 起 网友们在 网上对李某 的围攻斥责 , 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 过大 , 被迫辞去工作 。 事后 , 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在没
这 些 问题 。
( 4 ) 进攻好领导者 。 追 随者有 时会犯致命的错误 , 攻击好 的领 导者 , 因此好领 导者被迫 报复 , 这时追 随者 已获得的有
利地位变成 了勉强度 日的不利情况 。 ( 5 ) 进 人坏竞 争对 手太多的产业。即便企业具有竞争优
1 6 6
『 2 ] 孟 卫东 , 张 卫国 , 龙勇. 战 略管理—— 创建 持 续竞 争优 势
七、 结
竞争对手既是福 又是祸 , 要对竞争对手加 以区分 , 仅仅将
其看作祸害 ,不但要 冒损害企业竞争优势的风险还要 冒损害 产业整体结构 的风险。评价竞争对手的好坏是一个复杂的过 程, 不同的公司因根据 自己的情况对其竞争对手做出评价。
商业战争是一场高智慧 的战争 , 而不仅仅是原始丛林 的
网络 的监管 义务 。在现实生活 中 , 保护公 民的隐私权和名誉
们 的不作 为侵权方式 ~般体现 为没有或者没有 及时地删 除 或屏蔽不健康 图片 、 谣言信息 , 没有 及时处理侵权 信息 以及 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 如果被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害是因为 网络服务者采取 不作为侵权 的方式而未尽

网络侵权的心得体会

网络侵权的心得体会

网络侵权的心得体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

作为一名网络用户,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对于网络侵权问题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的概念需要明确。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等。

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进行任何可能涉及侵权行为的操作。

其次,要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互联网用户,我们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在发布自己的作品或个人信息前,我们应该认真考虑这些信息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同时,对于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了解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作品、文字、图片等。

当我们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注明出处,尽量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擅自散布、传播他人的私密信息。

维护网络秩序是保障网络权益的关键。

网络是一个虚拟但真实存在的社会空间,人们在其中交流、分享、创作。

而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作为网络用户,我们应该积极宣传网络文明,遵守相关法规,不制造、传播不良信息,不散布谣言,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最后,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应主动维权。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应该及时采取行动寻求解决。

可以通过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可以依法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普遍存在的问题。

作为网络用户,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并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同时在遇到侵权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网络侵权维权流程及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维权流程及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维权流程及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许多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维权的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介绍。

一、网络侵权维权流程1. 侵权事实确认首先,当您发现自己的网络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确认侵权事实。

这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细节做出准确的描述和了解。

2. 收集证据在确认侵权事实后,您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您的维权行动。

证据可以包括截图、聊天记录、文章链接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进一步证明侵权的存在。

3. 联系侵权方一旦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您可以选择与侵权方进行沟通。

在此阶段,您可以通过私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侵权方取得联系,详细陈述您的诉求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4. 发送律师函如果与侵权方沟通无果,您可以考虑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律师函。

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通常包含侵权行为的确认、要求停止侵权的要求以及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警告等内容。

5.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侵权方仍然无视您的维权行动,您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究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并要求法院对侵权方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侵犯著作权网络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侵犯商标权网络上存在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商品等法律责任。

3. 侵犯名誉权网络上存在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他人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将面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摘要:网络侵权领域一直是我国侵权领域中较为新的一块,由于我国法律长期没有在网络服务中有着具体法律的规定,法官只能以基本的原理和精神作为出发点作出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了明确规定,通过现实的判例研究分析,对网络侵权的责任的判定及责任的认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不作为责任1 案例分析2007年12月29日,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的博客透露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

死亡日记引起网友们对王某群起攻之,导致王某被迫辞职,患上抑郁症。

王某因此将传播博文、公布其信息的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在本案中,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都是网络服务商性质的网站,各个信息发布者对网络信息发布中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在案件中,天涯作为案件的发源地是整个事件的开头,天涯是一个论坛型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发布极多,其中本案的基本信息就是从天涯流出的,但是天涯在发现这个事情的侵权行为的时候及时进行了对帖子的删除;大旗网络与北飞候鸟网乃是这个论坛帖子的转载者,特别是大旗网中对本件事情采取了专页报道,并且在其中采用了当事人的真名以及未经过处理的照片。

最后法院判决天涯并不承担责任,而大旗网和北飞候鸟网对这事情承担责任。

法院是基于“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某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天涯“在王某起诉前将论坛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

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我国在实践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36条起到了较好保护民众隐私权的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在本案中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在本案的审判中充分注意了网络的特点——“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法律规定的监管责任法院也做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但是以此也不难看出我国法律的缺点:缺乏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的具体分析,没有转链接与原载者地位的分析等等方面可以凸显出我国网络侵权还有许多的不足。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作者:黄峻轩来源:《卷宗》2020年第01期摘要:面对已经深入当代全世界人民生活的网络,其已经变成了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元素,人们生活的习惯和方式正在被网络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

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很多的负面影响也随着网络的普及渐渐浮现,网络侵权也成为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络是进步性的,法律则不然,因其滞后性难以第一时间将网络问题解决。

为此我国在2010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有着明文规定。

本文主要分析与解读第36条的内涵,以便更好理解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侵权法;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1 网络侵权的现实困境网络侵权所面临的实际难题主要有:侵权行为重复发生,防不胜防;侵权主体身份、住所无法查清和确定;侵权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及被破坏,取证难度高。

网络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可以快速完成更新,管理员可以不断更新和维护其网站和内容。

由于网页的更替,作为证据的涉嫌侵权的部分可能会被其他内容所取代。

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因为它并未侵犯某些人的权利或利益,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侵权行为也并未包含什么特殊的特征,但是在互联网空间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互联网空间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这跟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报纸侵权、电视媒体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

尽管这几者之间的判定标准是几乎一样的,但是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惩罚与不究的平衡点。

2 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的立法状况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规制网络侵权,直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才改善了这种情况,在这之前只有最高法院作出的两项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是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在2000年12月21日。

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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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即说明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

二、网络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应当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
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存在的信息都是由
0 和1 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特殊性,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

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处于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因而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侵权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提供了网络平台支持,若其发现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可认为其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网络提供者应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既是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也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2、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

“替代责任,实质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
他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提供者
”在网络服务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时候,为替代
责任。

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典型的间接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人具有支配、管理或约束的权力,其承担的责任不是基于过错的存在,而是源于自身对他人侵权行为控制的能力。

侵权法中并没有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予以规定,但可以判断,对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其归责原则,我们便可以明确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

损害事实,即人格意义的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财产的损害。

因果关系应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网络侵权的主观心态,主要为故意,多数表现为明知,但过失亦构成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组成比较复杂,主要有网络信息传输基础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等。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的上网提供接入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的服务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服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通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宽带传输。

比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就是典型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输的中枢环节,在网络传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仅仅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侵权。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综合提供各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的网络经营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业务是供用户浏览信息,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由于其对于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因此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侵权责任。

提供综合网络服务的门户网站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的多样性,也有可能构成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和区别,而是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结合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个人认为此处应当对网络服务者的界定进行缩小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 主要指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信息搜索提供者、网络链接提供者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而不应当包括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联线服务商。

因为实践中大量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是与网络信息服务有关。

侵权责任法也主要是规范与网络信息传播相关的侵害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的行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各国对于单纯提供通道服务的网络联线服务商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规定为用户提供信息传输或者网络联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时不须为传输信息负责(1) 未发起该传输;(2) 为选择传输接收人;(3) 为选择或修改传输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联线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权或版权之行为,在满足下列情形时不负赔偿责任(1) 所传输信息,系由使用者所发动或请求;(2)信息传输、发送或储存,系经由自动化技术予以执行,且联线服务提供者未就传输之信息为任何筛选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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