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野生动物管理简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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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狩猎制度
规定狩猎时间:
《礼记·王制》记载“獭祭鱼, 然后虞人入泽梁; 豺祭兽, 然后田猎; 鸠化为鹰, 然后设蔚罗; 草木零落, 然后入山林; 昆虫未蛰, 不以火田。”
规定狩猎方式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规定惩罚制度
《礼记·月令》中记载:“仲冬之月, …… 山林薮泽, 有能 取蔬食, 田猫禽兽者, 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 罪之不 赦。”
周朝——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雏形
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周礼》上说:“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保护雌性鸟兽 《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 ⋯⋯乃修祭典, 命祀山林川泽, 牺牲毋用牝。” 有“春田曰搜,夏田曰苗,秋田曰狝(xian),冬田曰狩” 之 说。这里的“搜”也是保护雌性动物的措施, 就是说春季狩猎 时要注意择取不孕的鸟兽, 保护怀孕的鸟兽。 保护幼鸟幼兽 “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建立苑囿,人工饲养、繁殖和驯化野生鸟兽。 《孟子》载“文王有囿七十里” 《诗经·鹤鸣》载“鹤鸣于九皋, 声闻于野, 鱼潜在渊, 或在 于渚。”
我国的野生动物管理现状
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 科学研究 教育培训
存在问题
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主要负责法规政策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政案 件查处、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公众宣传教育、保护区 申报和统一管理; 具体负责执法管理的机构有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其他执 法部门有工商管理部门,各级公安、公路、铁路、水 运、民航、交通管理部门,边防检查站等。 辅助机构: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省级以上)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民间组织,挂靠在各级管 理部门);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罚没、伤残动物收容 和救治)。
周朝-行政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分管动物方面的各项事务:兽人、迹人、虞 人、囿人、 、罗氏冥氏、穴氏等…
“兽人, 掌罟田兽, 辨其名物。冬献狼, 夏献麋, 春秋献兽物”。 迹人: 掌管狩猎之官, 主要负责制定和贯彻狩猎禁令, 管理国家狩猎 区域的官员。“迹人, 掌邦田之地政, 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 命焉。” 虞人: 掌管山泽苑囿, 狩猎之官。《孟子·滕文公下》载;“昔齐景 公田, 招虞人以旌, 不至, 将杀之” 。 《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 令野虞无伐桑柘。” 《国语·鲁上》载“鸟兽孕, 水虫成, 兽虞于是乎禁置罗,借鱼鳖, 以为夏犒, 助生阜也。” “囿人, 掌囿游之兽禁, 牧百兽”。
开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研究工作
第一代研究者秉志先生,创建中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生物调查所
资源被大量猎捕,动物数量下降,分布区缩减
外国对我国的资源掠夺严重,仅俄国人1859年运往彼得堡的中国动 物标本就有39箱。
建国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野生动物管理发展很快。有计划地开展了大 规模野生动物区系调查,设立一系列狩猎、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规范市场管理:
《礼记·王制》“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卖)于市”
战国时期
《荀子》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 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
孕别(产卵)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 也;汙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第 一 章
野生动物管理的历史发展
—— 历史、现在和未来
一 中国的野生动物管理史

夏禹时期,出现了最早的野生动物和森林保护法令 《逸周书》上说: “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 ,已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gu),以 成鱼鳖之长。” 规定在春夏草木鱼鳖生长繁殖的时节,严禁入山砍伐
和入水捕捞,以保证草木鸟兽的自然繁衍。
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战国时期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年(公元前221年前后)秦国丞 相吕不韦组织属下门客们集体编纂的杂家著作,又名 《吕览》。 在《吕氏春秋》中,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得更为具 体,称为“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 灰僇,缳网苴罦不敢出乎门,罛罟不敢入乎渊,泽非 舟虞不敢缘,为害其时也。”简言之,也就是在规定 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 打鸟猎兽,禁止捕捞鱼鳖。
其它
其它描述周朝以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情况的 史书有: 《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刘安子》, 是我国西汉时期创作的一部论文集,由西汉皇 族淮南王刘安主持撰写,故而得名。 《汉书》、 《晋令》、 《续资治通鉴》等。
元宋பைடு நூலகம்清
至元代,形成较为健全的狩猎制度,规定禁猎期、设立禁猎区; 宋朝,颁布法令20余条,“宋史全文”中说:“民二月至九月, 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主要的方面有: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令
重视保护益鸟、益兽、益虫 保护珍稀动物
加强法令的宣传教育
至明代,设置专门的管理与保护机构;
近代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
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狩猎法》,规定猎期(10月1 日-翌年3月末),划定狩猎地点;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
党政府也公布了《狩猎法》,规定猎期(11月1日-翌年2月末)。
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法》 1956年,《狩猎动物管理办法(草案)》;《天然森林禁伐区(自 然保护区)划定草案》 1958年,国家决定由林业部把全国狩猎事业统一领导和管理起来 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973年,《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
1960年,最先在东北林学院设立森林动物繁育利用专业,讲授狩 猎学和狩猎动物管理课程,1980年,随着西方野生动物管理学的 引入,正式开设了野生动物管理学课程。

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发掘一批竹简,其中记载的《秦律 ·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山林及雍堤水,不 复月,毋敢业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鱼 鳖,置肼罔,到七月而纵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 麛时毋敢将犬以田。” 大意是:从春季二月起,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准堵 塞林间山道。不到夏季,不准进山砍柴、烧野草作肥料, 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或取获幼兽、鸟卵和幼鸟(掏鸟蛋 ),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网罟。到 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还有住在养牛马之处和 其它禁苑附近的人,当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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