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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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全体职工的质量工作行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要有专责,操作有标准,结果有检查,检查有考核,考核有办法,使考核工作制度化,杜绝职责不清、考核不严、处罚不公正等现象的发生,增强员工质量意识,从而达到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的目的,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在职员工。

3 责任追溯

由总经理授权品管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况、性质、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以及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客观原因,根据本办法予以执行,并每月汇总公布。

4 具体内容

4.1 品管部

4.1.1 计量员要按周期检定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见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计划表)或自校,保障计量结果准确,出现异常时,计量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因责任心不够,未在检定期内执行检定计划或

出现影响生产、检验结果不正确而发生质量问题,对计量员给予20-30元/次处罚。

4.1.2 计量员要管理好计量档案、资料、台帐、原始记录等,做到帐、物相符,查阅时若出现帐、物管理混乱,导致测量设备资料丢失,计量器具台帐漏、重复登记等,对计量员给予20元/次处罚。

4.1.3 外协、过程和成品质检员对负责区域内产品检验结果要做好质量记录(规定每月记录的截止日期为25日,月末前一天上交所有质量记录),违反规定每延期1天扣当月百分考核1分。

备注:上月退货产品统计数据于每月1日下班前交与品管部文员。

4.1.4 文员在每月初5日之前应对质量记录进行整理、统计、分发和归档,每延期1天扣百分考核1分(遇节假日顺延)。

4.1.5 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在用有效的检验规程及各岗位检验指导书或其它检验标准,如有擅自降低要求或违背检验要求、检验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带情绪化检验产品、故意刁难操作人员等),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其它异常事件发生,对检验员扣除百分考核2-4分(情节严重另外处理,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4.1.6 质检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做到认真、细致,若没有尽到检验和验证责任,经常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问题发生在过程、装配工序,还是发生在用户,(10台以内全检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批量不合格数量达到10%以上),均属于错判、漏检,给予扣除百分考核3-5分/次(情节严重将另作处理,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4.1.7 检验任务要及时完成,若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品检验不及时影响生产进度或交货时间,给予责任者30元/次处罚。

1.1.1 质检人员要做好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检验的不合格品要及时做好标识,并督促操作工做好不合格品隔离工作,还要做好质量跟踪、负责到底,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够,出现上述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20元/次处罚。

1.1.2 质检员在检验后发现不合格品,应根据规定及时开出《不合格品处置单》,重复性、规律性、重大、低级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写《质量信息反馈单》,并做好跟踪验证工作,若违反上述规定,给予罚款10元/次。

1.1.3 对退货产品判定,规定由品管部明确质量问题责任方,并合理处置退货产品,属于人为失误引起(如计划错误、发货错误等)的退货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以利于相关人员及时解决,违反上述规定扣除百分考核2分/次.

1.1.4 各岗位质检员应对各操作员工所开的《不合格产品处置单》和《产品报废单》的不合格原因和报废原因进行仔细核对,做到判定准确,违者给予罚款20元/次。

1.1.5 定期做好本岗位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检查后出现不符合情况每次扣除百分考核1分。

1.2 采购部

1.2.1 零部件、原材料首批供货外协户,采购部应在送检单上注明,以便于检验员做到加严检验,若相关人员未尽职,将追究其工作失职责任, 扣除百分考核2分/次.

1.2.2 经检验不合格批(不合格数量超过规定)的外协、外购件,采购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一个星期内处理完毕(急用产品产生不合格采购部应在2小时之内要拿出解决方案),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除责任人百分考核3分/次, 直接领导扣除百分考核2分/次.

1.2.3 组装过程中发现外协、外购件不合格,采购部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产品交货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置(急用产品产生不合格采购部应在2小时之内要拿出解决方案),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导致一些异常情况发生将对直接或相关负责人罚款50元/次。

1.2.4 在入库后或在组装过程中发现或退回仓库的少量不合格品(仓库保管员必须要做好标识或划定不合格区域),仓库负责人应组织各区域库管员每月清理一次,若出现超期未进行处理,对仓库负责人给予罚款30元/次。

1.2.5 所有产品需要检验时都必须送检,并填写送检单,无送检单的品管部可不予检验,对未经检验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行为,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直接领导处罚30元/次,并补办送检手续。

1.2.6 零部件经检验不合格,经评审可通过让步或回用接收的,采购部或外协应办理书面申请,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不办理手续而直接入库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罚款50元/次。

1.2.7 对于有明确材质要求的外购件,如有特殊情况,厂方要改用材料,采购部必须向技术部门提出代用材料申请,不经审批,应不予以采购,若违规将对责任人给予罚款30元/次,情节严重作另外处理。

1.2.8 采购部须建立和编制《合格供方名单》档案,并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质量状况,适度重新评价。

1.2.9 针对每月品质评分低于规定值的外协户,品管部以任何形式信息反馈后,采购部应及时开出(供方整改通知单),责任供方及时整改,如连续两个月品质评分低于规定值的外协户,或同样的问题连续发生,没有任何改进的迹象,将追究采购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失职责任,情况严重报总经理;必要时采购部应采取措施处理后进行书面通报,具体规定参照《供方管理程序》。

1.2.10 外协件一次送检合格率低于目标值时,采购部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不断提升零部件质量,对于连续两个月低于目标值,处罚部门负责人50-200元,连续三个月未达标的报总经理处理。

1.3 技术开发部和工程服务部

1.3.1 由于设计考虑不周,导致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交货延期等,根据后果影响程度处以20-100元/次,部门负责人把关不严,负连带责任,处罚40-200元/次,导致重大损失的报总经理处理。

1.3.2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有跟踪和指导的义务,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解决,原则上当天内必须提出解决方案,若出现推诿、拖延的现象,或处理不当,将对相关人员罚款40-200元/次。

1.3.3 为满足顾客质量改进要求,产品相关文件应及时得到补充,修改,若因补充,修改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4 产品的工艺,工装,辅具等必须满足加工质量要求,若因设计失误造成生产加工、装配等环节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对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处罚,并对工装夹具限期有效整改。

1.4 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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