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食品加工销售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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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食品加工销售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从事现场加工销售熟食卤味、现场加工兑制冷饮、饮料、裱花蛋糕、现场烹调菜肴、现制豆制品、散装食品销售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应当离扩散性污染源(如生食品、非食品等)10米以上,从事非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应当离扩散性污染源5米以上。
三、设有与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加工、包装、冷藏等场地以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盥洗、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加工场所内具有充足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流动用水。
四、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同,应当有明显标志。
五、销售和加工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应当设立防蝇防尘专间,专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温度计、净水装置、熟食专用冰箱及清洗消毒设施,专间室温控制在25℃以下。
烧烤熟食的,还应当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烧烤和冷却(保温)场地。
采用封闭式冷藏(保温)展示柜销售熟食卤味,必须配备专柜。
六、进行现榨鲜果汁、散装兑制饮料、软冰淇淋、冰霜和刨冰当场加工销售的(以下统称现制现售冷饮食品)必须设立专间,专间应配备降温设施、温度计、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并设二次更衣室、非手动式消毒池。
操作时专间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
七、加工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的糕点应当设立加工专间,加工裱花蛋糕的专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另设二次更衣室。
专间内配置空调、紫外线灭菌灯以及设有供洗涤的流动水和消毒池等卫生设施,室温控制在25度以下。
八、现场烹调菜肴的,必须设置专用场地,配备冷藏设施。
需要粗加
工的,另行设置专用场地。
九、现制豆制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加工、冷却、包装的专用场地,并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二)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不包括原辅料仓库、更衣室、办公场所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生活场所),高度不得低于3米。
(三)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卫生要求,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四)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及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设备和容器清洗消毒、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
(五)必须配备密闭的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豆渣等废弃物不得外溢。
(六)豆制品成品贮存应当配备低温冷藏场所设施。
(七)豆制品的运输应当配备专用车辆或清洁的容器。
十、散装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
经营者应根据销售食品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