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1年第41卷第1期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107·[收稿日期] 2020 - 11 - 04;[修订日期] 2020 - 11 - 11。
[作者简介] 郭亚静(1988—),女,河北省廊坊市人,硕士,工程师,电话,电邮。
通讯作者:周长波,电话,电邮。
[基金项目] 生态环境部环保产业与技术体系建设项目(2110105)。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郭亚静,周长波,党春阁,方 刚,韩桂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摘要]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在分析《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顶层设计、模式创新、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助力各地方深入理解《通知》精神,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关键词] 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工业绿色发展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78(2021)01-0107-05 [DOI ] 10.3969/j.issn.1006-1878.2021.01.018Interpretation of“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GUO Yajing ,ZHOU Changbo ,DANG Chunge ,FANG Gang ,Han Guimei(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 100012,China )Abstract :On October 16,2020,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MEE )and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joi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 (HBKC [2020] No. 27),which further strengthens the supporting rol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energy conservati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upgrading of key industr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green development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igh -quality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 ,summarizes and interprets the document from the respects of top -level design ,mode innovation ,encouragement and punishment measure ,and so on ,so as to help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spirit of the document and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various tasks.Key words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pollution control ;key industry ;industry green development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有效推动了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是落实绿色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工业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生产方式的转变对于实现绿色发展至关重要。
清洁生产审核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工具,能够帮助工业企业识别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风险,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一、清洁生产审核的概念与意义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减少原材料的浪费和能源的消耗,企业能够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
其次,能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采用清洁生产方式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再者,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能够有效减轻企业对环境的压力,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避免因环境违法而带来的风险。
最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清洁生产审核要求企业不断探索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发展。
二、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步骤清洁生产审核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筹划与组织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使企业员工了解清洁生产的概念和审核的重要性,提高全员参与的积极性。
2、预评估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审核重点等,为后续的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3、评估对审核重点进行深入的物料平衡和能量平衡分析,找出物料流失和能源浪费的环节,以及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4、方案产生与筛选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一系列清洁生产方案,并从技术可行性、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筛选和评估,确定可行的中/高费方案和无/低费方案。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黔环通〔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11〕166号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权益,切实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生产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布实行分级管理,市、州、地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的除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外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以自己公布或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黔府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创新发展观念,积极争取国际资金和先进环境友好技术支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重要意义(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概念。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
在该机制下,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投入,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发展中国家通过出让减排量获得额外资金和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包括减排项目和碳汇项目。
减排项目是指通过项目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主要是在工业、能源部门,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替代性或可更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碳汇项目是指能够通过土地利用及变化和林业项目活动增加陆地碳贮量的项目,如造林、再造林、植被恢复、农地管理、牧地管理等。
(二)我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温室气体减排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于2005年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37号令)。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黔经信园区〔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1月9日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园区发展质量,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发挥产业园区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目的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源利用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为根本,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强力助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
通过完善考评、分类指导、综合施策,集中资金支持,强化政策扶持,实现重点园区示范引领、优进劣退,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各园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考评原则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经济发展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动态考核评价,确保考评过程科学。
三、考评对象2013年以来纳入省级调度的产业园区(名称有变化的适时调整)。
四、考评内容考评分为年度综合考评和单项工作考评两部分。
(一)年度综合考评1.考评内容为产业园区年度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于年初对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考评。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l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 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 致癌、致畸等物质。
路漫漫其悠远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性政策
l 1.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l 2.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实施清 洁生产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有关技术进步专项 资金的扶持范围。
l 3. 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实施清洁生产;
路漫漫其悠远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如何促进实施清洁生产
l 14.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 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洁 生产宣传和培训;新闻出版、文化系统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l 15.各级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并宣传、鼓励公众购买。 (第十六条)
8. 县以上政府合理规划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高效 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九条 )
9. 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 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政策支持。 ( 第十条 )
10.国家经贸委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 环保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 实施清洁生产。 ( 第十一条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规定: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清洁生产审核的作用对于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实现以下目的:(1)确定企业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品、用水、能源和废弃物的资料;(2)确定企业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以及类型,确定废弃物削减目标,制定经济有效的削减废弃物产生的对策;(3)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环境和经济效益的认识和知识;(4)判定企业效率的低下的瓶颈部位和管理不善的地方;(5)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6)帮助企业环境达标,减少环境风险,加强社会责任感。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3—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拟定的《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2004年10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
我省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工业所占比重大,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总体上较落后,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低,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效率低,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我省喀斯特岩溶地貌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1.9%,生态环境较脆弱,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工程性缺水问题较突出。
贵州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由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选聘、协助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选聘组织】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选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按程序选聘确定,推荐给工业企业。
外埠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我省清洁生产审核之各项规定,接受省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选聘。
第四条【选聘时限】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选聘,聘用期三年,到期自行作废或参与续聘选拔。
第五条【管理原则】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行业分类、优进劣汰。
省经信委适时对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核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者,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与清洗生产审核单位间的项目合作,双向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指定。
第六条【行业分类】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条件等,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行业领域,按照审定的行业领域范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行业领域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煤炭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石化工业[不含核燃料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冶金工业[不含放射性金属采矿](金属矿采选业、金属冶炼);建材工业(土砂石及石棉采选业、建筑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化学工业(化学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农药)、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不含军事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军工工业(放射性金属矿采选业、核燃料加工、船舶工业、航空航天器工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电力生产业、电力供应业)、市政公用工业、重金属(汞铅镉铬砷)、其他工业(采盐业、其他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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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选
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由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选聘、协助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选聘组织】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选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按程序选聘确定,推荐给工业企业。
外埠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及我省清洁生产审核之各项规定,接受省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选聘。
第四条【选聘时限】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选聘,聘用期三年,到期自行作废或参与续聘选拔。
第五条【管理原则】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行业分类、优进劣汰。
省经信委适时对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核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者,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与清洗生产审核单位间的项目合作,双向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指定。
第六条【行业分类】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条件等,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行业领域,按照审定的行业领域范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行业领域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煤炭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石化工业[不含核燃料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
工及炼焦业)、冶金工业[不含放射性金属采矿](金属矿采选业、金属冶炼);建材工业(土砂石及石棉采选业、建筑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化学工业(化学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农药)、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不含军事专用设备制造](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军工工业(放射性金属矿采选业、核燃料加工、船舶工业、航空航天器工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电力生产业、电力供应业)、市政公用工业、重金属(汞铅镉铬砷)、其他工业(采盐业、其他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第二章选聘申请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掌握所开展行业领域的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技术标准,能够指导企业发现能耗、物耗、污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企业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备的办公条件(具有文件和图标数字化处理和保管档案文件条件),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保证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1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获得国家或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
(四)1名以上产业技术专家,要求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职称,5年以上产业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行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及有关清洁生产政策要求。
无专职产业技术专家的机构,可外聘3名以下兼职产业技术专家。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第八条【申请服务行业】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填报申请服务行业领域,申请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行业。
申请服务行业应与产业技术专家保持一致性。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选聘申请报告书,填报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选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专职人员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专职或兼职产业技术专家学习工作简历、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与申请机构的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核算等工作管理制度;
(五)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业绩清单。
第十条【申报批准程序】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第九条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确定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其服务行业范围,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布确定。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合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与审核企业签订审核咨询服务合同。
应包含有以下内容:(一)指定项目负责人和产业技术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为审核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时,可合二为一。
(二)现场审核咨询服务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20个。
其中项目负责人及产业技术专家现场工作人日,每人不得少于3个。
审核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相应增加。
(三)现场培训企业清洁生产人员条款。
(四)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条款。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审核服务机构有下列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省经信委:(一)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专职咨询人员、产业技术专家变动。
第十三条【总结报告】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上年度审核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业绩、主要做法和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
推荐具有推广意义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聘用,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次参与选聘。
(一)同一年内,因审核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两家企业审核验收未能通过的;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产业技术专家未现场研究指导审核咨询工作的;
(三)转让使用审核选聘资格;
(四)扰乱审核咨询市场秩序,通过挂靠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审核咨询项目;
(五)清洁生产审核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中、高费)方案达不到预期效果,并对社会及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及验收报告的。
其它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表彰鼓励】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个人,纳入清洁生产工作奖励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修订解释】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贵州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选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