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背景下再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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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时代 背 景 下再 i 仑侵 犯著 作 权 罪 的 “ 主观 要件 "
张 璐 , 马 鸿 海
( 1贵 州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2 5 ; 2河 南振 蓼律 师事 务所 , 河南 郑州 4 6 5 2 0 0 )
摘
要: 文章在网络时代 的背景下再次对《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 罪“ 以营利为 目
有刑 事条 款惩 处 不 符 。 【 例 如 我 国 与 美 国 在 1 9 7 9年 7 月 7日签署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与美 利
主观要件 的规定使 得 网络环 境 下《 刑 法》 为 著
作权提供的保 护已越来越难 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 要 。本文认 为 , 针 对 侵 权 行 为 的 日益 猖 獗 , 《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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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1 F e b 2 01 4
见》 第十一条 对“ 以营利为 目的” 的认定 标准进行
大常委会正式通过 了《 关 于惩治侵 犯著 作权 的犯
一
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 间以后 , 如果发现确有必要 , 可以在修 改 法律 时增 加 刑事 条 款。 … 不过 , 也 正是 因为该 部 《 著 作权 法》 中刑事 责任 条款 的缺 失, 这一法律颇受 国外批评 , 毕竟这 与美 、 英、 法、 德、 日等 国的著作 权法律甚 至是相关 国际公 约都
相适百度文库 的法 律 , 这屡 屡成 为美 国批 评 我 国《 著 作
作者简介 : 1张璐 , 女, 汉族 , 重庆人 , 贵 州财经 大学法 学院讲 师; 2马鸿海 , 男, 汉族 , 河南 固始人 , 河 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副 主任 . .
2 ( ) 1 4年 第 1龄
贵 川 民族 太学 学报 ( 哲 学 社 会 剥 学 )
的” 这 一主观 要件 的存 废 问题进行 了分析探 讨 , 认 为无论是 出于与 国 际惯例 接轨 、 履行 缔 约 国 义务
考虑 , 还是 为 了遏 制 国 内侵犯 著作权犯 罪形势 、 有 效保 护著 作权 人 合 法权 益 的 需要 , 都应 当取 消刑
法“ 营利 目的” 这 一主观 要件 的 限制 , 扩 大刑 法对著作 权侵 犯犯 罪 的规 制 范 围 关键词 : 网络 ; 侵 犯著作 权 罪 ; 营利 目的 ; T R I P S协 定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6 6 4 4 ( 2 0 1 4 ) 0 1— 0 1 0 8— 0 4
新 世纪以来 , 随着网络技术 的发展 , 我们已经
我 同公众 的接受能 力 , 从一 个长期没有 有效 的著 作权保护 、 无偿使用他人作 品习以为常 的环境 , 要 是一下子跃 升到对侵犯 著作权 的行为判刑 , 很 多 人还难 以接受 , 所 以最终删 除了相关条款 , 准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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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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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我国 1 9 9 0年 9月 出台 了第一部《 著作权法》 ,
该法规定 了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及 行政责任 , 但并 未规定刑事责任 。在该法 的起草阶段 曾经数 次在草案 中列入 了刑事责任 条款 , 但 考虑 到当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1 0
己的此类保 护相适应 。 ” 美围 1 9 7 6年 版权法 中 已 经设置 了刑事保护 条款 , 但 我 国法 律并没有 与之
进入了一个全新 的信息时代和 网络时代 。但 网络
技术在为 我们 的学 习 、 工作 和生活 提供无 限便 利
的同时 , 也 带来 了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的 日益 猖獗 。
虽然我国《 刑法》 中设有 侵犯 著作权 罪名 , 但《 刑
法》 规定侵 犯著 作权 罪必须 “ 以营利 为 目的 ” , 这
的规定而无 法履行这一缔 约义务 。这种 情况直到
1 9 9 4年才有所 改变 , 这 一 年 的 7月 5日, 全 国人
2 0 0 4年的《 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 产权 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一条及 2 0 1 1 年《 关
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意
( 、 蒂1 4 3期 )
权 法》 的一个 因素 。 3 此后 , 我 国陆续参 加 的一 系 列国际公 约都作出了相关 的刑事惩处要 求 。但 由
其一 , 司法实践 中很难认定一些通过侵权而间 接获利 的行 为是 否 属于 “ 以营利 为 目的” 。虽 然
于我 国当时的《 著作 权法 》 和《 刑法 》 均没 有相 应
法》 应 当为著作权提供更 为全 面 、 有 效 的保 护 , 建
议应 当取消侵 犯著作 权 罪 中“ 以营 利为 目的” 的
规定。
一
坚合众 国 贸易关 系协 定 书》 第 六条 第 五款 规定 : 我 国《 刑 法》 中侵 犯著作权犯罪 的主观要
“ 缔约双方 同意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 , 以保护 根 据 各 自的法 律和规定并 适 当考 虑 国际做法 , 给予对 方 的法人 或 自然人 的版权保 护 , 应 与对方 给予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