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背景下再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侵犯著作权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确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即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明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依然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
在刑事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首先,要求案件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其次,要求案件的事实清楚、性质严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再次,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力度是严厉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力度是相对严厉的。
侵权行为严重的,将会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侵权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的标准是明确的,严格的,处罚力度是严厉的。
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和制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对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研究
对 著 作 权 犯 罪主观 要 件 的研 究
周 洁 苗迪 迪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律 硕 士教 育 学 院 )
摘 要 :著作权 不仅有 民法的保护 ,还 有行政 法和刑法的保 护。刑 法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第三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 场 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 2 1 7 条和 2 1 8条中,同时 《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 律 若干 问题的解释 ( 二) 》 对著作权犯 罪也做 了相应的规 定。 目前我 国现行 法律均规 定对于著作权的犯罪要 求故 意且 以营利 为 目的,理论界对 此规定却有不 同理解 ,本文将在介绍各种观点的基础上 阐述 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 :
营 利 严 厉 性 和最 后 性 。
概 述 著 作权 犯 罪主 观 要 件 的 基 本 内 容 所谓侵犯著作权 罪 ,是指 以营利为 目的,违反 著作权管 理法规 , 侵犯他人著作权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营利 的 目的。故 意包括直接故 意 和间接故意 ,那么著作权犯罪 中的故意是 哪种类型的呢?一般来说 由于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 中包含 了犯 罪 目的的 内容 ,因此法律对犯 罪 目的不会做出明文规定,但从刑法条文对侵犯 著作权罪特别载 明了 犯罪 目的是以 “ 以营利 为 目的”中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属于直接 的目的 犯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如果行 为人 出于间接故意 ,因不 具 备 以营 利 为 目的 ,所 以不 构 成 该 罪 。2 .如 果行 为 人 出于 过 失 , 如误 认 为他人作品 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 ,因其 也不 具备营利 的目的则也 不 能构 成 本 罪 。 二 、目前 我 国 立法 现 状 我国 《 刑法》2 1 7条规定了四类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侵犯 著作权 的行 为,同时根据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 二) 》 的相关规定 ,我们 认 为以下行为也是以营利为 目的的行为 :1 .以在他人作品 中刊登 收费 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 .通过信息 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或者利用他人上 传的侵权作品 ,在 网站或者 网页 上 提供 刊登 收 费 广 告 服 务 ,直接 或 者 间接 收 取 费 用 的 ;3 .以会 员 制方 式通过信息 网络传播他人作 品 ,收取会 员注册费或者其他 费用的 ;4 . 其他 利 用 他 人 作 品 牟 利 的行 为 。 由于著作权犯罪必须 以营利为 目的,因此大量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侵 犯著作权的行为被隔离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大大缩小了刑法对著作 权的保护 ,这就引发了关于著作权犯罪是否需要以营利为 目的的争论 。 三 、关 于 “ 是否 以营 利 为 目的 ” 的存 废 之 争 ( 一 )“ 主废 论 ” 的 观 点 持 “ 主废论” 观点 的学者认 为 “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限制是 没有 必要的 ,建议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 中 “ 以营利为 目的” 的限制 ,对不 论出于何种 目的的故意严重侵权行 为都追究刑事责任 ,给 予知识 产权 更为完 整的保护 。 … 其主张的理 由如下 : 1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除 以 营利 的 目的 外 ,还 可 以是 以毁 损 他 人 的 名誉等为 目的,出于其他 目的的侵权 行为与 出于营利为 目的的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本质区别 。 2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仅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了 “ 以营利为 目 的”,对侵犯商标权 、专利权及 商业秘密 的犯罪行为并 没有做此要求 , 四者同属知识产权刑法得保护 ,这样 区别是不合适 的。 3 .其他 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著作权犯罪均未规定必须 “ 以营利为 目的” 。我 国台湾地区的侵犯著 作权犯罪 只要行为人 主观上有侵 犯著 作权的犯罪故 意,客观上有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侵犯他人 著作权的犯 罪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英 国 1 9 8 4年 《 数据保 护法》 3 5章 l 5条 的规定 也没有规定犯 罪人必须具有 营利 目的。同时美 国 《 刑事版权 修正案》 也重新解释了构成版权犯罪 的主观条件规定 ,赋予 版权 犯罪构成主观 条件新的法定含义 ,从 而将故意但不一定 以个人经 济利益为 目的的严 重侵权行为纳入了版权刑事犯罪的范畴。 ( 二) “ 主存论” 的观点 持 “ 主存论”观点的学者认 为 : . 1 . 相对于外国刑法而言 ,我 国刑法中关 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以营利 为 目的的规定有 自身的特点 ,因此不宜 以外 国立法为据而主张修改我 国刑 法 。 2 .我 国对知识产权实行 民事保护 、行政保 护和刑法保护 的综合保 护体 系 ,这在 国际上是不多见的,行政保 护的前置凸 显出刑事保护 的
网络侵权背景下的著作权法修改
网络侵权背景下的著作权法修改作者:侯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由主体、主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的要件构成。
当前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这些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比更为明确。
但不审查原则不妥,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帮助侵权”理论。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得以普及,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这种背景之下,文化产品得以以数字形式通过网络而在虚拟世界自由流通,为消费者所享用。
而与此现象相伴而生的则是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
一方面,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作品能够通过网络而传输,从而为更多消费者所享用,从而提高了文学、艺术创作之社会效益,亦增加了版权的人收益;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数字媒体传播中,又使得这些媒体具有无限复印的可能性,通过在电脑上进行“复制”、“粘贴”操作即可获得一部完整的数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于是成为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笔者认为:侵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之行为的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要件是类似的,具体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
就其主体要件而言,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亦决定着其使用、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侵权”是法律对民事活动主体之认知能力的评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由于其年龄或智力方面的原因无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不全。
网络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 者单 处罚金 ; 违法所得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 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 并处罚金 : 一 ) ( 未经 著作权人 许可 , 复制发 行其文 字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作品 、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 品 的 ;二 )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的图书的 ; 三 ) ( 未经 录音 录像制作者许 可 , 复制发 行其 制作 的录 音录 像 的; 四) ( 制
非法行 为中直接获取利润还是从 与非法行为相关 的其他行
为中获取利润 , 以营利 为 目的” 以表 现为 “ 接营 利 目 “ 可 直 的” 间接营利 目的” 等等。 与“ ,
“ 以营利为 目的” 从 根本上 讲是行 为人 的一 种主 观心 ,
理态度 。然而 , 行为人犯罪的 主观 心理态度 , 不是停 留在其
具 体 特 点进 行 。
关键词 : 网络 背景 ; 侵犯著作 权 罪; 营利 ; 复制 发行 中图分类 号 : F 2 D 6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6 2— 6 3 2 1 ) 1 0 9 17 2 6 ( 0 1 0 — 0 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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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脑 中的 纯 主 观思 维 活 动 , 必 然 要 支 配 行为 人 客 观 的 犯 罪 它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公需课-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实务-试题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多选题】知识产权的总体特征包括()。
A、地域性B、期限性C、专有性D、客体为智力成果E、以上都对答案:ABCDE【多选题】其他知识产权包括()。
A、以上都对B、大数据C、地理标志D、人工智能E、植物新品种答案:ABCDE【多选题】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A、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B、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C、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D、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答案:ABCD【多选题】如何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防范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A、加强专利开发与保护。
新产品在研发、试产、销售前均应进行专利检索,从源头防范专利侵权B、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重点对核心商秘、涉密的核心员工加以防范。
C、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与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全面风险防护墙。
D、跟踪与监控知识产权侵权情况。
接到别人侵权警告等,及时应对处理答案:ABCD多选题]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A、以营利为目的B、主观上为故意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传播、出版、制作.出售、假冒、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D、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及以上的情况答案:ABCD多选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两“弱”两“难”A、获取相应资源难B、保护意识弱C、制定应对策略难D、保护能力弱答案:ABCD多选题]朗科公司专利运营的几点经验:A、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统筹谋划是关键B、专利的原创性和持续性是根本C、在全球化的环境里运营专利是克服企业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D、立足核心技术拓展新领域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动力答案:ABCD。
《2024年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犯罪,对文化创新、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作品一旦被创作完成,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
其中,复制是指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发行是指为营利目的而销售或出租作品的行为;传播则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等行为。
3. 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主要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这里的营利目的既包括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间接的利益如提高知名度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五、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作品传播速度加快,范围扩大,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2. 侵权行为手段多样化:侵权人通过改变作品形式、使用技术手段等方式进行侵权,使得取证和认定难度增加。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如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的地位日益凸显,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给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以一起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案例为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以期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二、案件简介(一)原告原告张三,男,某出版社编辑,长期从事文学作品的创作与编辑工作。
原告拥有多部文学作品著作权,其中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受到广泛关注。
(二)被告被告李四,男,某出版社社长。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了与《岁月如歌》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时光荏苒》。
(三)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若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一)一审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版了与《岁月如歌》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时光荏苒》,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二审被告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一)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与《岁月如歌》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时光荏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二)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
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作者:肖倩卢纯昕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2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就实体法而言,诚如与刑法规定脱节,主观归责要件过于严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犯的主观标准尚待明确等问题,急需我们积极应对。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协调刑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制定统一、明确、完善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培养既懂网络技术又精通法律的侦查审判队伍,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中图分类号]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2-0041-04随着社会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上著作权侵权已成为普遍现象,一些侵权行为极其严重,如何发挥著作权刑事司法手段的作用,加大对网络严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紧迫问题。
目前,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单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内容仅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与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为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①,开展了专项行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新技术的层出不穷,这些举措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限于篇幅,本文就实体法上网络著作权刑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
一、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与刑法规定脱节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对构成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做出列举,并采用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但并未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件做出详细阐述,所列举的各项情形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无对应的规定。
我国刑法为集中立法模式,刑事条款仅具有宣示作用,不具刑法的实质[1]。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某类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符合刑法确定要件的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使司法适用陷入困境: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对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做出规定。
⽽侵权⾏为,就是⾏为⼈由于过错侵害他⼈权利。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从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过错”,两⽅⾯来分析,在适⽤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的违法性:(加害⾏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为⽽⾔,由于不考虑为⼈是否有过错,因⽽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损害事实。
它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如果侵权⼈的⾏为给著作权⼈造成了损害且⽆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实施了侵权⾏为⽽未对著作权⼈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未经著作权⼈许可⾮法⼤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为⼜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出版但⽀付给作者稿酬的。
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法律许可,侵权⼈⾏使了本应由著作权⼈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权利的⾏使。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认定著作权侵权⾏为、追究侵权责任,需要著作权⼈付出⾮常多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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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5]李富民.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6]马明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J].出版科学.2011(05)
[7]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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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立题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杜伟提出应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加以解决。张祥志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困境,需要构建信任机制,通过在著作法中规定“各个法律主体最为关注的权益保障、交易机制、治理体系、监督管理”等设计到信任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等来解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段海风提出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细化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杨宏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设置的监督制度难以实现。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合同”、“高昂管理使用费”、“限制和歧视会员”等问题,张超指出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主张回归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功能探讨治理出路。在肯定行政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方案,对集体管理组织课以更为明确、具体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法律的完善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现有研究中,有些学者只是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者只是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对于部分规则、部分监督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而没有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创新性。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二、侵犯著作权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罚适用及其完善
The Crime and Punishment Applicable and Its Perfection of the Crim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Using Information Networks Means of
Communication
作者: 谢向英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4-5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信息网络 侵犯著作权罪 构成要件if*q题与反思
摘要: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
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
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裁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
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
“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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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6 6 4 4 ( 2 0 1 4 ) 0 1— 0 1 0 8— 0 4
新 世纪以来 , 随着网络技术 的发展 , 我们已经
我 同公众 的接受能 力 , 从一 个长期没有 有效 的著 作权保护 、 无偿使用他人作 品习以为常 的环境 , 要 是一下子跃 升到对侵犯 著作权 的行为判刑 , 很 多 人还难 以接受 , 所 以最终删 除了相关条款 , 准备 在
法》 应 当为著作权提供更 为全 面 、 有 效 的保 护 , 建
议应 当取消侵 犯著作 权 罪 中“ 以营 利为 目的” 的
规定。
一
坚合众 国 贸易关 系协 定 书》 第 六条 第 五款 规定 : 我 国《 刑 法》 中侵 犯著作权犯罪 的主观要
“ 缔约双方 同意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 , 以保护 根 据 各 自的法 律和规定并 适 当考 虑 国际做法 , 给予对 方 的法人 或 自然人 的版权保 护 , 应 与对方 给予 自
进入了一个全新 的信息时代和 网络时代 。但 网络
技术在为 我们 的学 习 、 工作 和生活 提供无 限便 利
的同时 , 也 带来 了著作 权 侵权 行 为 的 日益 猖獗 。
虽然我国《 刑法》 中设有 侵犯 著作权 罪名 , 但《 刑
法》 规定侵 犯著 作权 罪必须 “ 以营利 为 目的 ” , 这
一
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 间以后 , 如果发现确有必要 , 可以在修 改 法律 时增 加 刑事 条 款。 … 不过 , 也 正是 因为该 部 《 著 作权 法》 中刑事 责任 条款 的缺 失, 这一法律颇受 国外批评 , 毕竟这 与美 、 英、 法、 德、 日等 国的著作 权法律甚 至是相关 国际公 约都
的” 这 一主观 要件 的存 废 问题进行 了分析探 讨 , 认 为无论务
考虑 , 还是 为 了遏 制 国 内侵犯 著作权犯 罪形势 、 有 效保 护著 作权 人 合 法权 益 的 需要 , 都应 当取 消刑
法“ 营利 目的” 这 一主观 要件 的 限制 , 扩 大刑 法对著作 权侵 犯犯 罪 的规 制 范 围 关键词 : 网络 ; 侵 犯著作 权 罪 ; 营利 目的 ; T R I P S协 定
的规定而无 法履行这一缔 约义务 。这种 情况直到
1 9 9 4年才有所 改变 , 这 一 年 的 7月 5日, 全 国人
2 0 0 4年的《 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 产权 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一条及 2 0 1 1 年《 关
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意
网络 时代 背 景 下再 i 仑侵 犯著 作 权 罪 的 “ 主观 要件 "
张 璐 , 马 鸿 海
( 1贵 州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2 5 ; 2河 南振 蓼律 师事 务所 , 河南 郑州 4 6 5 2 0 0 )
摘
要: 文章在网络时代 的背景下再次对《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 罪“ 以营利为 目
见》 第十一条 对“ 以营利为 目的” 的认定 标准进行
大常委会正式通过 了《 关 于惩治侵 犯著 作权 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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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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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我国 1 9 9 0年 9月 出台 了第一部《 著作权法》 ,
该法规定 了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及 行政责任 , 但并 未规定刑事责任 。在该法 的起草阶段 曾经数 次在草案 中列入 了刑事责任 条款 , 但 考虑 到当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1 0
己的此类保 护相适应 。 ” 美围 1 9 7 6年 版权法 中 已 经设置 了刑事保护 条款 , 但 我 国法 律并没有 与之
有刑 事条 款惩 处 不 符 。 【 例 如 我 国 与 美 国 在 1 9 7 9年 7 月 7日签署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与美 利
主观要件 的规定使 得 网络环 境 下《 刑 法》 为 著
作权提供的保 护已越来越难 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 要 。本文认 为 , 针 对 侵 权 行 为 的 日益 猖 獗 , 《 刑
相适应 的法 律 , 这屡 屡成 为美 国批 评 我 国《 著 作
作者简介 : 1张璐 , 女, 汉族 , 重庆人 , 贵 州财经 大学法 学院讲 师; 2马鸿海 , 男, 汉族 , 河南 固始人 , 河 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副 主任 . .
2 ( ) 1 4年 第 1龄
贵 川 民族 太学 学报 ( 哲 学 社 会 剥 学 )
J 0 U l ' l l a 1 o f Gu 1 0 1 l Mi n z u 1 1 n i v e r s i t Y( P } i f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㈨( ‘ e)
N . 1 F e b 2 01 4
( 、 蒂1 4 3期 )
权 法》 的一个 因素 。 3 此后 , 我 国陆续参 加 的一 系 列国际公 约都作出了相关 的刑事惩处要 求 。但 由
其一 , 司法实践 中很难认定一些通过侵权而间 接获利 的行 为是 否 属于 “ 以营利 为 目的” 。虽 然
于我 国当时的《 著作 权法 》 和《 刑法 》 均没 有相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