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条件-Y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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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信贷营销与管理,前移风险控制关口,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准入退出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旨在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业务发展质量。
第三条信贷准入是指对新增客户业务、存量客户增量业务和存量客户“借新还旧”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客户准入的业务程序。
第四条对符合信贷准入标准的客户,列入营销计划,进入营销阶段,确定给予信贷支持或维持现有存量,并按照信用社信贷审批管理要求报批。第五条信贷退出是指客户在信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获得准入的不得办理新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获得准入的不再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等手续;未获准入的客户信贷业务需求不得上报审批。
第六条严格执行信贷合同,结合企业生命周期对到期贷款进行分析,坚持以盈利和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前瞻性地把握进入和退出时机。对合同到期的客户如仍有信贷需求须重新准入;对出现违约行为的客户,及时终止贷款合同;对向衰退期转变的客户,要在企业经营尚好,现金流相对充足的时候及时退出。
第七条本标准所指业务范围为小企业客户开展的各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八条本标准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达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分立的企业,可视同新设立企业确定其是否为小企业。
第二章主要行业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十条工业划分标准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一条批发和零售业划分标准
(一)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
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和邮政业划分标准
(一)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三条住宿和餐饮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四条农林牧副渔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六条文体娱乐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七条仓储业划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三章信贷准入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或由于企业分立、改制新设立企业虽连续经营未满二年,但企业可提供分立前、后满二年的经营交易记录;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经营有效益;
(五)持有经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并在有效期内;
(六)企业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信用社有关规定;
(八)在借款社(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结算。
(一)借款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等投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符合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具有一定经济规模、成长性好,产品竞争力较强、市场潜力较大;
(三)存量客户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关注(含)以上;
(四)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稳定,销售资金回笼好,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在行业中资产负债率较低,利润率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资产结构合理,产品适销对路,有稳定的下游客户,已落实产品销售订单或签订销售合同;
(五)企业法人、股东及其他对该企业有控制权的相关人员,个人信誉良好,无违约失信记录;
(六)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原则上不接受信用方式放款;
(七)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可放宽小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价证券质押贷款、100%保证金保函,且质押物、质押率符合信用社规定,产权明晰,手续健全,能够做到信贷风险全覆盖的低风险业务;
(二)如存量客户以盘活不良资产,保全资产为目的新增贷款,可放宽小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主要是放宽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级别。以盘活资产为目的新增贷款,贷款审批、咨询权限须上收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