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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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的法学理论是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和逻辑出发点,以化性起伪为立论要旨,其通过礼法论、王霸论、法后王、中道论等建立起自己的对待良法和恶法的判断标准;荀子第一次提出了礼法范畴,创立了礼法一体说,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以分释礼,释礼为法,荀子详细研究了礼法的起源、构成、适用等,他所提出的隆礼重法理论不仅是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而且奠定了整个儒家法学理论外王的发展方向,为后来的儒法合流奠定了基础,架设了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