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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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行为,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
权出让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海域且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用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挂牌是指市海洋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
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邀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公共设施项目用海;
(三)有权属争议的海域;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不需要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重大项目用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
进行。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根据产业发展、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后,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包括:(一)调查宗海周边自然环境、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利益相关者,同时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等;(二)自治区北部湾办岸线审核;(三)住建部门初步选址意见;(四)自治区海洋局项目用海预审;(五)涉及红树林的,由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六)开展海籍测量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七)住建部门出具建设规划条件;(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海域使用价值评估;(九)其他。
第七条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出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经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获批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项目用海准入条件、宗海位置图及界址图、规划条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等。
第九条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指定的场所、媒体、网站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海洋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面积、界址、空间位置、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法;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额度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海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评估单位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出让宗海进行评估。宗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标底或者底价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由监察联席会议确定。
标底或者底价不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失海渔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费用总和。
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
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含3人),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应有市海洋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