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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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

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合同形式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建管中心委托,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组织招标、开标和评标,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二)有与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硬件设施;

(三)在以往招标代理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较严重的工作失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管中心招标代理业务后,应主动了解受托工程项目的情况,并同建管中心及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建管中心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并接受建管中心和纪检机构的监督:

(一)拟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现场踏勘、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五)接受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按中标价和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缴纳,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送投标邀请书、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送中标通知书必须经建管中心和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章投标人确定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招标

公告,同时在建管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原则上向不超过7家、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准予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建管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从以往登记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目录中选择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送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应控制在3~5家范围以内。

第五章投标、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向建管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条开标由建管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地点和时间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或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参加评标会议人员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评标过程中提出意见或建议须征得评标委员会同意。评标委员会有权制止对评标工作有影响的言论,对不遵守评标纪律的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评标会场。列席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若评委咨询其有关问题,只能对提出问题进行答复,不得有倾向性言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建管中心、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管中心和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开标前1小时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委资格:

(一)评标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经监督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制止仍不改正的;

(二)打分明显不合理,经监督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纠正不加以改正的;

(三)煽动其他评委倾向某一投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出现所有投标报价超概算、疑似串标、投标单位少于3家等特殊情况,在征得多数评委同意后,或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明显不公正现象及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解答不清楚的,建管中心代表有权宣布休会,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出具评标报告,按顺次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并在建管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公示3天。

第六章投标文件复核、澄清、定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澄清工作由建管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按建管中心《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复核澄清办法》规定进行复核澄清。

第二十八条项目中心与中标候选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投标文件澄清纪要经项目中心领导审批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章惩戒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经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检查部门确认属实后,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建管中心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再次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工作表现突出,投标文件编写认真,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程质量优良的投标单位,后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优先通知和邀请。

第八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建管中心审查后,报立项批准部门和省监察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向投标单位发售。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划分标段,科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按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由建管中心、监察部门和招标代理部门三方在开标前1小时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质审查和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次日前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28日内同建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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