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非税收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非税收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的,用于弥补其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2. 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罚金、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 利息收入: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利息收入。
4.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益。
5. 专项收入: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
6. 其他非税收入:指前述各项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1. 征收依据: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 征收程序: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公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征收单位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等在显著位置公示。
(2)告知: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征收程序等相关事项。
(3)申请: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审查: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予以征收。
(5)缴纳: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单位的要求缴纳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的使用1. 使用范围:非税收入应当用于弥补其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 使用程序: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编制预算:征收单位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编制非税收入使用预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办字[2010]6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5
【实施日期】201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68号 2010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是我省深化财政改革、强化部门预算管理、规范
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缓解目前财政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有利于整合行政事业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对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小金库”清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冀政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2009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
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
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限时完成,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财非税[2016]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2016.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16〕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此外,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取消后,各用票单位在规定的新证书置换期限内,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二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自2016年9月1日起,统一使用《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收据》,原《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将不再使用,予以作废。
附件: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冀财行[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行[2007]1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级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资产收入"),是指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按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省级综合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以及处置固有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冀政函[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9]19号)近年来,我省各级财税部门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了全省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但同时一些地方也确实存在着偷逃税款、漏征漏管、骗税欠税、擅自减免税收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包括农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执法。
不准在税收问题上以权代法,搞地方主义、本位主义;不准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和政策;不准越权批准减免税和通过虚收空转等方式扩大税基征“过头税”。
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申报和缴纳应当缴纳的国家税收,模范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加大征管力度,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要严格收入预算管理,坚决防范和纠正混淆入库级次和税种问题,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要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该予以罚款的要在法定幅度内提高罚款比例,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依法移送,绝不准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清理整顿乱收费问题,杜绝腐败现象,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要求。
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足额缴纳国家税收。
要服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主动如实提供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和偷逃国家税收。
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货款、服务费、租金、佣金、工资薪金等款项时,凡涉及征纳税事项的,均应主动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付款情况,或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与支付款项相关的税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冀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冀财资[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3〕12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3年12月20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规范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思考
规范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思考
闻广玉
【期刊名称】《公共支出与采购》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改进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是
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
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在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体制改革,在财政部门内部单独设立非税收入征收专司机构的省市目前已达16个,湖南、广西、内蒙古、湖北、四川、广东、安徽等省区还通过人大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专门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规范。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闻广玉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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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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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的思考 [J],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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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财政票据管理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以武威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为例 [J], 李昌廉;陈文凯;史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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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9]1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9〕15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财政厅安排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省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4年修正)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9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改进办税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纳税申报次数和办理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缴款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标准,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执收单位规定的数额、时限,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有关款项。
执收单位依法或者经批准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年度稽查,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统筹(一)推进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二)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2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 2009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
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
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精简版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划分和管理第三条非税收入的划分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3. 国内外财政拨款收入;4. 经济特区收入;5. 企事业单位所得收入;6. 社会捐助收入;7.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收入等。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管理(一)收入登记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登记和核实制度;2. 非税收入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进行登记;3. 非税收入的登记应及时、规范、全面,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收入核查1.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的核查工作;2. 非税收入的核查应确保收入来源的真实性,防止虚报、损失等情况的发生;3. 非税收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三)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法定用途进行使用;2.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一)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检查机制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的定期检查制度;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处罚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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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2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级政府非税收
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但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
(二)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