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员工外出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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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员工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外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强化员工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各项费用开支,牢固树立“节约一分钱比挣一分钱容易”的思想,根据上级公司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员工为公司全体在册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员工因公外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员工因公外出是指公司员工因公或因工作原因离开公司生活、办公场所,办理与工作相关的业务。
员工因公外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事项;
(二)遇突发、偶发事件需要立即外出办理的事项;
(三)接上级、地方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必须立即外出处理的;
(四)公司指定需外出出席会议或参加外部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五)其它与工作相关需要外出的情形。
第四条员工因公外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控制、服务工作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审批、统筹协调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定人、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坚持计划派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坚持事前审批、事后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严禁员工外出参加没有明确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严禁外出参加前往目的地与中央、上级公司及“八项规定”精神不相符的会议、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严
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外出参加非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议、学习、培训、考察;严禁参与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因公外出活动。
第六条参加地方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专项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参会人员应分别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属于经理部接到相关通知文件的,由经理部将相关文件通过办公系统呈送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经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批示意见后传送至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批示意见派出或提出外出人选,外出人员按照相关外出报告流程办理因公外出审批手续后外出;
(二)属于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接到相关通知文件的,由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根据与自身或公司相关工作关联程度,在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和范围的情况下提出初步意见后将文件转交公司经理部,由公司经理部将相关文件通过办公系统呈送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经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批示意见后传送至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按照批示意见派出或提出外出人选,外出人员按照相关外出报告流程办理因公外出审批手续后外出;
(三)由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自主组织的外出会议、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由各业务部门或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以报告的形式通过办公系统走签报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外出人员办理因公外出审批手续后外出。
第七条员工因公外出须填写《出差审批单》,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外出。严禁事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不经过人力资源部备案擅自外出。
第八条因情况紧急不能履行相关外出手续的,紧急外出人员需通过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请示后,凭相关请示痕迹到
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外出。
公司启用钉钉考勤系统后,员工紧急外出可通过钉钉考勤系统办理紧急外出请假审批手续,工作任务办理结束后凭钉钉考勤系统管理员提供的审批记录补办纸质外出《出差审批单》。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有预见性、计划性,要提前和相关办事机构进行沟通预约,对因公外出的任务、时间和地点要有计划的统筹安排。《出差审批单》必须详细填写外出起止时间、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针对同一地方、相近时间段的业务,要尽量合并办理,减少出差次数。外出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申请外出路线办理工作事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或者利用外出处理公务时间办理私事。
第十条公司副科(队)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还需按照《关于严格领导人员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执行副科(队)级以上管理人员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外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因公外出,应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员工遇有问题应与主管领导及时联系,每日应将当日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相关内容按照汇报权限、汇报流程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员工因公外出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七岗以下人员外出确因路途遥远(火车超过12小时)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员工因公出差应当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或自驾个人或非营运车辆。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审批的时间期限、内容、地点和预定路线进行,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人员,增访与外出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时间。因病或有正当原因,确需延长或缩短外出时间,改变外出内容、地点和预定路线的,必须电话、微信
或短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作代理人凭相关请示痕迹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除不予报销超审批时段外出费用外,超审批时段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因公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服从主办方管理,按要求准时报到,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早退或提前返回。
第十五条外出参加经验交流、技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考察等会议或活动的,外出人员必须在返回公司一周内将心得体会以书面材料提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外出参加相关会议的,外出人员必须在结束会议或返回公司后,立即将相关会议精神报告主管领导,将相关会议材料交给主管部门。
如需扩大知晓范围需组织相关宣讲会、报告会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受训人和参会人员等事宜。如属专业内容,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同意,应由受训人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业交流研讨会,实现学习、培训成果共享、资源共享,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外出参加经验交流、技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考察的员工,若在返回公司一周内未将心得体会以书面材料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的,或者外出参会人员未将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精神转交或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不得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因公出差办理业务人员外出结束后,需向主管领导说明此次办理业务情况,对于不能报告情况的或者同一业务存在三次及以上出差而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报销此次差旅费用。
第十七条员工因公外出结束返回后,应在三日内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
第十八条外出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