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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亡)时,可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相关待遇,具体项目和计发办法如下:

注:①表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发中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②表中所称职平工资,是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受伤当年启用的职平工资计算。

③2011年1月1日之后认定为工伤(亡)或者视同工伤(亡)以及认定为职业病的,执行以上标准;之前认定的按原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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