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重要问题的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快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标准和态度,为自身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将不法行为减少至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维护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侵权责任
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
补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
的认定,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内容。
其中,客观要
件主要包括: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的结果等。
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行为
人的精神状态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多人侵权等。
其中,侵权责任性质有两种:过
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多人侵权问题则包括连带责任和分摊
责任等内容。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
此部分包括起诉时效、诉讼权利人、证据规则等内容。
其中,起诉时效是指对侵权行为
的诉讼时限,不同行为的时效期限也不尽相同。
诉讼权利人包括
受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等内容。
证据规则则规定了
神经症患者证言、证据的推定等相关规则。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和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更好地强化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同时,也为遭受侵害的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添砖加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示例文章篇一:《我眼中的〈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嘿,你知道吗?有这么一本书,叫《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这对于咱们平常人来说,可能感觉特别高大上,就像天上的星星,看起来有点遥远又神秘。
我第一次知道这本书的时候,是听我爸爸说的。
我爸爸呀,他可喜欢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东西了。
他跟我说:“孩子啊,这本书可不得了呢。
它就像是一个法律知识的大宝库。
”我当时就特别好奇,宝库?那里面都有啥宝贝呀?我就缠着爸爸给我讲讲。
爸爸说,这里面有好多好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案件的司法观点。
就好比是一群超级聪明的法官爷爷和奶奶们,把他们审理案子的时候心里想的那些重要的想法都放在里面了。
我就想啊,这是不是就像我们做数学题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的那些解题思路一样呢?要是我们做错了题,老师就会告诉我们正确的思考方向。
那这些司法观点是不是就给那些处理法律案件的叔叔阿姨们指方向的呢?我问爸爸:“那这里面的东西是不是很难懂呀?全是那些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吗?”爸爸笑着说:“可不是呢。
虽然有法律条文相关的东西,但是它更像是一个个故事的解答。
你想啊,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很多人的故事。
比如说,有一个人被冤枉偷东西了,那法院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真的偷东西了呢?这就得靠这些司法观点啦。
”有一次,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法律节目。
里面讲的是一个关于房子产权的纠纷。
一个老爷爷和他的邻居因为一块小院子的归属权吵得不可开交。
我当时就想,要是他们能看看《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说不定就能知道到底这个院子该归谁了呢。
我就跟爸爸说:“爸爸,这个书里有没有关于房子的事儿呀?”爸爸说:“那肯定有啊。
房子产权纠纷这种事儿可不少见,书里肯定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观点来指导法官们做出公正的判决呢。
”我想象着法官们拿着这本书,就像拿着一把解开谜题的钥匙。
要是没有这把钥匙,那那些复杂的案件就像是一团乱麻,怎么也理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571a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ﻫ
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ﻫ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ﻫ
ﻫ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ﻫﻫ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该参照通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 第二种观点: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以实际使用年限的房屋折旧费作为买受人返还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补偿,即房屋总价÷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或就房屋折旧费进行评估。第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采用的标准过高或过低,有失公平,可考虑采用租金与房屋折旧费的平均值。ﻫ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巳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 括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这些观点对于正 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编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内容。该部分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的司法观点指导,包括合同效 力的认定、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关于劳动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法领域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 要性。他们认为,劳动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透 明度和运营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也坚 决予以打击。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以 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对于违约方,其也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相应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出知识产 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坚决予 以打击,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外,本书还针对一些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和阐述,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观点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是一本汇集了最高人民 法院民商事司法观点的综合性书籍,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法律适用方 面的最新理解和裁判理念。本书的目录涵盖了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 思想、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等方面,具有很 高的参考价值和实用性。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总结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为各级法院、法官和律师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集成和发布这些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试图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于全社会理解和遵守法律。
而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和决定。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官们在实践中也需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进行指导。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该集成对于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参考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在对待类似案件时,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参考集成中的先例和观点来保持一致性,从而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集成中的案例和观点,为自己的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集成中的司法观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观点集成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更新性。
由于司法实践的持续发展和变化,司法观点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如何保持集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性的偏见和不公。
在集成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方法院和地方司法观点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集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个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更准确和权威的参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新民法典侵权赔偿新解析评估剖析讨论

最新民法典侵权赔偿新解析评估剖析讨论2021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在侵权赔偿制度方面有着全面而深刻的调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赔偿制度的调整进行解析,并对其中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剖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最新民法典侵权责任主体的判定新民法典规定,在侵权行为中,能够引起损害后果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在侵权行为中,非法行为人不一定是侵权责任人。
不当行为人对于侵权后果的产生贡献要素,决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合法行为人的权益,遏制无过失责任的不当行为人的不合理索赔。
二、最新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构成最新民法典在构成侵权行为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其中,规定了“损害”一词的要素,明确侵权行为只有在引发了违法行为人的损失后,才能被视为构成损害,产生民事责任,这也是前述的非法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主体不同的解释之一。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最新民法典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也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因损害产生的实际损失、因为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以前是只能在合理范围内,现在也将合理费用一项纳入其中。
四、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故意与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最新民法典也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明确,侵权人有故意行为的,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发生过失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过失程度给予不同的补偿赔偿,但也要保证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全额赔偿。
五、对职业侵权行为的规定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在职业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新民法典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规范发展。
六、最新民法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新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了在精神损害的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

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和穷尽救济原则。当事 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同时,也应当注重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执行制度、再审制度和责任追究 制度等具体制度。
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参考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可以 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尽管我不同意其中一 些观点,但是我也从中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启示。
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书 籍,该书籍对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和整理。以 下是对该书籍目录的分析。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 则、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的执行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章节对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许可的设定、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许可的撤销和变更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理 解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关于中国法律制度、行政 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规范性。 尽管有时候我对某些法规或者规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也深刻理解了这些规 定和规定的背景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书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二是因侵犯 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三是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四是因使用暴力、虐待等方式执 行职务而造成损害的;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损害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文章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始终坚守司法公正、依法行事的原则,为全国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天,我将为大家整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份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参考。
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
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2. 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我们要坚决贯彻独立、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确保每个案件都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进行。
3. 以人民为中心,为民所用法院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我们要积极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温暖。
4. 严格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精心审理、确保案件质量无可挑剔。
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行法官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被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5. 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司法改革创新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升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6.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加强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一些集成。
民法中的侵权法律问题解析

民法中的侵权法律问题解析侵权是指主体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在民法中,侵权法律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侵权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包括侵权的主体、行为、责任和赔偿等方面。
一、侵权主体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则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在侵权行为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信用权等。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信用权主要是指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标准。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形式。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无需证明其过失,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他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其合法权益。
赔偿的内容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开支和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修理费等;合理开支是指受害人因维护自己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比如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苦痛和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侵权赔偿中,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和给付赔偿金三种形式。
返还利益是指行为人应当将其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应当消除或减轻损害结果,使受害人恢复原来的权益;给付赔偿金则是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结语侵权法律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到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方面。
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摘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24个司法解释,修改18个司法解释,废止6个司法解释。
本文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清理的背景、过程、思路和内容,并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在执行中准确把握相关精神和起草本意,促进执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正确适用。
关键词执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冲突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执行程序法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协调统一,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现对执行类司法解释清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开展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工作,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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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重要问题的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文,P149—154。
【司法观点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司法观点5】“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
【司法观点6】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司法观点7】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一文,P155—161。
【司法观点8】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的,如何处理?观点摘要【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该规定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明确其性质及处理方式、程序等,但对公安机关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处理未作规定,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审查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损害赔偿的内容,对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协议作为证据材料之一,结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和责任大小等,综合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司法观点9】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观点摘要【问】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于案件的处理。
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司法观点10】机动车转让未办批改,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观点摘要【问】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又如何处理?【答】保险期内,车辆已过户转让给新车主,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车辆已转让给新车主但尚未过户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按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是否过户不影响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
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交纳保险费并且出现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出险可能性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于该情况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说明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旧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故在司法审判法律适用时应当作相应调整。
新旧条文修改如下:《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司法观点11】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观点摘要【问题提示】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车上人员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
张某的死亡损失可否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换句话而言,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