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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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马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第三节新发展阶段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和指标第三章聚焦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提升长江水生态环境第三节系统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第四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第四章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第一节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第二节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第三节优化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第四节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第一节加强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第二节统筹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三节严抓工业源污染治理第四节深化其他来源污染治理第六章开展系统治理,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节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三节落实水资源开源节流第四节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第七章推行防治结合,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第二节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第三节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第四节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第五节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第八章防控环境风险,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及利用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第三节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第四节严控重金属和化学品环境风险第五节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第六节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第九章融入长三角共保,争当长三角的“白菜心”第一节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节参与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第三节筑牢跨界自然生态安全屏障第四节协同建立长效联动体制机制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第二节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保障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引导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第五节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明确责任分工第二节实施重点工程第三节保障投入力度第四节强化人才保障第五节加强评估考核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聚焦生态环保高水准、经济发展高质量、开放联动高水平、城乡建设高颜值、人民生活高品质“五高”目标,科学谋划、系统部署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方向、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为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根据《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及《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于公用码头 , 而能力利用效率却低于公用码头 , 例 各港 区或作业 区进行 了陆域布置规 划 ,并把港 口
如江苏公 用码头 岸线通过 能力 达 6 8 0 0 t / m, 货 主码 岸线 后方 一定 范 围的陆域 以港 界坐标 明确 下来 ,
头 岸线通过能力仅为 3 5 0 0 t / m。
备保 障 ,对 长江港 口岸线 开发利用进 行思考并提 1 0 0 k m,其 中长江南岸资源 紧张尤为突 出,江 阴
出具 有针对性 的解 决思路 ,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港、 常州港未 开发 的港 口岸线 已不足 5 k m。
1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的基本情况
1 . 1 岸线 资源总体 丰 富 , 局 部地 区资 源紧张
公用码头的平 均通过能力 大于 3 0 0 0 t / m, 部分作业 设 、 水利 、 交通 、 国土 、 环 保等部 门 , 相关部 门依 据 区甚至达到 8 0 0 0 t / m 以上 。但 同时岸线资源开发 事权划 分 , 各尽其职 , 导致沿 江部分地 区的岸线利 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 , 货主码头 占用岸 线 比重高 用 缺乏综合统筹 和协调 。比如港 口规划 中虽然 对
港 口岸线是 不可再生 的宝贵资源 ,关 系到水 运业 的可持续发 展 ,各级政 府和管理部 门已逐步
认识 到长江岸线 资源在经济社会 发展 中的重要作
用 。2 0 0 4年 《 港 口法 》 施行后 , 沿江港 口均 已编制 规范 了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环 节的程序 、 内容 、 形式
总体 规划 , 并 将港 口岸线 规划作为重要 内容 。 2 0 1 2 等, 但对岸 线审批 以后 的实 际使 用情况缺乏监 管 、
第 3 9 卷第 1 期2 0 1 7 年 1 月 j 工 苎 , 莒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线是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

经过多年建设,我省港口岸线资源尤其是沿江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强度总体较高,但部分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和岸线集约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港口岸线资源,切实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港口岸线资源整合,“腾笼换凤”,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高效整合、集约利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一)整合效益低下的港口岸线。

坚持集约高效利用的导向,以单位岸线吞吐量、税收,以及碳排放、开发强度、社会效益等为重点,修订完善港口公共码头岸线、产业项目岸线利用监管指标。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达不到所在区域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港口岸线利用项目,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整合。

对于产业链、供应链或地方发展有特殊作用或贡献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研究。

鼓励自身货源不足的产业项目配套码头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整合开发方式粗放的港口岸线。

加强对规模小、分布散、深水浅用、多占少用、优线劣用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推动同货类公用港口岸线集中布局。

坚持从严控制、整合功能的原则,合理布置非生产性码头港口岸线,归并零散的各类公务码头。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岸线资源管理,优化已利用岸线的使用效率,确保有限的岸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划纲要,决定对我市长江岸线资源进行专项整治。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全面完成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建立健全岸线管理长效机制。

释放生产、生活、生态岸线资源的活力,用于大项目建设和城镇景观建设,以提升我市滨江地区环境品质。

二、整治原则(一)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东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或规划区内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规划先行、统筹兼顾。

突出规划的先导性、前瞻性,进一步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编制完善岸线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 人)需补正的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分为中央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县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水利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编制。

第六条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或市县审批。

国家或省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新建水库、引调水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和大型引调水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安徽省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安徽省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安徽省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提高岸线的使用效益,促进岸线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加快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岸线,是指河流水面与陆地的分界线及相应一定范围内应利用的水域和陆域。

本办法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江、淮河等主要河流岸线及其支流岸线。

第三条使用岸线的建设工程设施,包括:桥梁、闸坝、码头、船厂及其他设施、取水口泵房及其设施、排污口、跨河管线工程设施和其他水工建筑物、涉及占用岸线的重大工业项目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的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并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条岸线的使用,必须符合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应当体现“科学规划、合理保护、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岸线按规划功能实行分类有偿使用。

岸线使用权的出让价款,按米〃年度逐年计价(即XX万元/米〃年),自取得岸线使用权之日起逐年缴纳。

计算标准为基准价乘以年度系数,年度系数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在每五年的第一年年初公布。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涉及使用岸线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岸线使用权。

重大涉岸工业项目,可以按基准价或优惠价取得岸线使用权。

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经所在地的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另行议定。

经市政府批准,涉及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含国家机关公务用码头),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

前款规定,在同一段岸线范围内,如有两个以上岸线使用申请人申请建设类似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岸线使用权人和岸线使用权取得的价格。

第八条使用岸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岸线有偿使用招标、拍卖、挂牌程序1、由岸线使用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相织部门进行初审,并拟定出让岸线使用权的初审意见,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池政办〔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20〕28号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5日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安徽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安徽段)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东至县、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长江沿岸包括夹江、汊江、江心洲和外滩圩等全部岸线,陆域纵深为1000米。

第三条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治理、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注重统筹保护与开发、公用与专用,存量与增量、水域与陆域、使用与监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岸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宜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0日安庆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一定范围的长江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长江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深水深用、优质优用、综合高效、有偿使用的原则,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协调解决长江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水利、建设、环保、海事、旅游、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港口岸线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六条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岸线使用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生态-生产-生活功能协调的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管理

生态-生产-生活功能协调的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管理

理、 高效开发 为 目的 , 用 3 应 s技术 、 综合分析法 、 限制 因素法 , 分析评 价岸线资 源条件 , 并从 开发现 状、 在 问题 存
以及开发 方向入手 , 确定今后 长江岸 线开发 的三大主体功 能: 满足生 态保护 、 高生活质量 、 升 沿岸 生产能 力 提 提 的 生 态 、 产 和 生 活 三 大功 能 , 出“ 态 一生 产 一生 活 ” 能 协 调 的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开发 模 式 , 进 一 步 提 出 皖 生 提 生 功 并
江岸 线 资 源 开 发规 划 管 理 建 议 , 图为 皖 江 岸 线 资 源合 理 开发 利 用提 供 科 学依 据 。 试 关 键 词 : 线 资 源 ; 能 协调 ; 岸 功 开发 模 式 ; 江 长 中图 分 类 号 :2 X4 文献标识码 : A
Co r i ae s u c s De eo me ta d M a a e n fEc lg o d n td Re o r e v lp n n n g me to oo y, P o u to n ie ao g t e W aefo to n te Rie r d cin a d L f ln h trr n fYa gz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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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利用及涉岸项目管理实务1

岸线资源利用及涉岸项目管理实务1

当前岸线资源利用和涉岸项目管理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对岸线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认识不足 • 规划执行意识淡薄,部分涉岸项目没有执 行审查报批程序 • 部分产业项目布局随意性大,过于迁就项 目,影响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 岸线后方陆域纵深控制严重不足,影响岸 线资源的高效开发 • 清理小码头、小泊位、小船厂阻力大,岸 线资源整合难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长江岸线资源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本级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 政府备案
省、市、县分级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 • 省管规划(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 市管项目(审查、审批涉岸项目) • 县管违建(县、区实行属地监管)
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构:市 沿江岸线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岸管委负责 审查岸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决定岸线资 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岸管委办公室 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市岸管 办主任。综合交通科承担市岸管办日常工 作。
市岸管委成员单位: 各县、区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桥综合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 国土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环保 局、农委、林业局、法制办、港航局、旅 游局,芜湖海事局、芜湖航道处,省长江 河道管理局等。 涉水主要管理机构:港航、海事、航 道、河道、长航公安等。
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 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 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 支流入江口河岸等
岸线资源是港口建设和沿江产业 布局的基础性资源,和土地资源一样 不可再生,具有特殊的稀缺性。岸线 资源是加快皖江示范区建设、推进跨 江联动发展的重要依托,是优化产业 布局,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交办规划〔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发展改革委:长江干线港口是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一)依法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

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和整改力度,严防未批先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现象反弹。

未取得港口岸线许可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的码头设施,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决定书应纳入本级或上一级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实践

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实践

工 作 研 究2021年第1期新农民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实践吴琳亚,吴建军,金 峰,王宇磊(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浙江 平湖 314207)摘要:长江作为中国的第一大河,河流直通东海、干流横贯短息,有着“黄金水道”美名。

在我国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重视长江岸线管理工作,明确岸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思路,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整治长江中下游河岸岸线,为中国发展开发出更多的岸线,维护长江功能的同时,确保常见健康的生命力。

本次研究主要根据长江流域的特点、河道管理建议、河道整治关键、岸线开发原则来设计最佳的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开发方案,提高长江引水质量。

关键词: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方案长江水域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经济文化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以及重要区位优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长江水域不仅仅是文明的发源地和发展地区,同时也是国家资源最丰富、经济最聚集的产业地区,从目前情况上看,我国人类文明发展、经济发展最具有潜力的地区就是长江水域。

与此同时,长江水域也是人地关系复杂、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一个地区。

我国将长江水域作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黄金水道”、“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发展战略的核心建设地区,我们需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做好防灾减灾、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常见流域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1 长江流域区位优势和作用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西边起源于青藏高原,向东边注入东海。

长江的共6300km,其干流经过多个省份与自治区,地理位置涵盖了华南、华中、华东、西南与西北多个区域。

除此之外,长江也是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海上交流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外海路交通的起点。

长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哪个价值,能够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也促进了我国经济效益的发展。

2 河道管理建议在开发长江岸线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建立“保护第一位”的重要议事,在开发的过程中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开发,严禁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违背原则。

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利用与控制(姚仕明,何广水)

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利用与控制(姚仕明,何广水)

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利用与控制(姚仕明,何广水)作为有限的宝贵资源,随着沿江经济带的高速发展和沿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在沿江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岸线用途日趋多样化,同时沿江经济的发展对长江岸线资源的需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岸线利用的价值与效益,可以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沿江城镇居民生活的需要。

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长江流域水系发达,特别是中下游地区,江湖水系更为发达,岸线资源较为丰富。

长江岸线按近岸水深可划分为深水、中水与浅水岸线;按经济地理位置划分,可分为农村区段、乡镇区段、县级城市区段与地级以上城市区段岸线。

不同类型的岸线,其用途、所发挥作用与使用价值也存在差异。

长江岸线资源分布及其用途的变化与河道演变、治理与开发等有关。

自然河道的演变常导致岸线资源的分布及其用途发生变化,岸线利用格局遭到破坏,不利于沿江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长江中游石首河弯曾因河势调整导致石首港被淤废,长江下游的镇扬河段也因河势调整导致部分港口码头不能正常运行等。

以控制河势、稳定岸线为主的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对岸线资源的合理与长期利用起到保障作用。

长江干支流水库建成运用,大大改变了库岸水边界条件,从而使库区岸线资源的分布与用途发生较大变化。

例如,三峡水库的建成运用,由于库区水位的抬高,改变了以往河势与水流条件,深水与缓流条件下的岸线资源大幅度增长,为沿岸港口码头、供水等工程建设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与沿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总体而言,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程度下游高于中上游地区,城镇高于乡村,地级以上城市高于县级及其以下城镇。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涉水工程的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占用的岸线越来越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沿江城镇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也充分利用已有岸线,建成的江滩或滨江公园有效改善了市民的休闲场所与滨江滩涂的生态环境,大大提高了沿江城市的形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1991-10-21执行日期:1991-10-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河道清障第六章经费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无为县长江岸线资源评价与开发研究

安徽无为县长江岸线资源评价与开发研究
指 标
57 8
பைடு நூலகம்
宽度和后方陆域场地条 件四项指标 , 综合评价岸线
开发利用条件 . 评价的方法遵循综合分析与限制因 素相结合的原则 , 以限制性因素等级来评价岸 段综 合等级 , 即四项指标 中任意一项指标为三级 , 则综合
分 等 依 据 等级 距殍 10—10 丙汞 深 达 8 或 0 5m m
240 ;. 1002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 江苏 南京

要 : 文运 用 GI 本 S手段 , 选 了岸 前 水 深、 线稳 定 性 、 遴 岸 岸前 航 道 水 域 宽度 和后 方 陆域 场地 条
件四项评价, 对无为县长江岸线分单元进行评价. 经过综合评价得 出安徽无为县岸线资源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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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6期 9 2 0 年 1 月 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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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然科学版 ) 自
岸线资源评价方法
1 1 岸线评 价 .
根据评价目的和目标的不同, 岸线评价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 的质量分等评价 、 适宜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 分等评价是最常见的岸线评价 , 主要是通过对岸线的 自 然和经济属性进行评价并划分质量等级 . 适宜性评价 是针对某种用途的岸线适宜性分级 , 如港 口适宜性评价 . 综合评价是针对多用途 目的的、 建立在岸线 自然和 社会经济属性分类分等评价基础上的岸线功能区划, 其评价 目的是为了确定岸线对不同用途的适宜或不适 宜程度[ .
况是 I、 Ⅱ级优 良岸线比例高, 适合建港和发展 工业、 仓储的岸 线资源量大. 并依据评价结果, 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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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

第三条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省及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本
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及沿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岸线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可依法转让。

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
口)、水、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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